我国“三调联动”机制的法律实践分析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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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调联动”机制的法律实践分析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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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调联动”机制的法律实践分析及其完善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三调联动;机制是经济社会转型、矛盾纠纷凸显和群众调解需求应运而生的产物,符合社会发展形势要求,对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积极作用,面对具体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从发展理念、法律规范以及调解制度、机制、组织建设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使三调联动;机制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出固有的作用。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调解起源于我国古代。历经几千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在调解理论和实践方面颇有建树,积累了深厚的文化积淀和广博的群众基础,调解己经深深根植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占据重要地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因调解的与众不同优势和不可替代性,被现代各国普遍效仿和借鉴,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已成为世界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三大制度之一。然而,无论何种调解制度必须不断地创新发展,才能适应社会和时代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社会矛盾纠纷进入凸显期,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许多复杂多样的新型纠纷不断涌现,我国传统调解制度因缺乏创新,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建立新的调解方式满足解决矛盾纠纷的需求,三调联动;就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化的背景下产生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和中共中央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中,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要求,结合现阶段社会发展形势需要和国家对对于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如何完善我国三调联动;机制,科学合理实现制度衔接,使之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时发挥出重要作用成为当务之急。正因如此,基于我国法治进程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纠纷的传统习惯以及风土习俗等因素,选择此选题并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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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研究目的

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从历史、社会、政治等角度认识三调联动;机制,多维度、深层次地分析其产生的根源,从而审视这项机制的基本功能及其背后的价值意义。另一方面,相关研究内容及对象基于紫阳县的矛盾纠纷和三调联动;机制运行现状产生的,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务实性和深入性,通过广泛的吸收借鉴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健全完善三调联动;机制提供实践支撑,能够实事求是地结合中国国情认清存在的合理性,客观地分析实践中存在的优势和短板,提出完善三调联动;机制的合理提议。

1.2.2研究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社会结构、经济体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利益格局不断被调整、重组,人们的法治、权益、和谐、创新等思想观念得以逐步树立,在社会经济大变革的背景下,受观念碰撞、利益冲突等多因素影响,各种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大量涌现,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三调联动机制作为解决复杂多样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本应发挥出重要作用,但因其不够成熟稳重完善,影响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效能,所以,健全完善三调联动;机制,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探索和研究三调联动;机制,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对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从理论上看,三调联动;机制的系统化、理论化、实战化的程度还不够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还存在着定的差距,尤其是配套机制不够完善,对其组织形式、功能作用、方式方法、社会价值、法律效力等的认识和规定还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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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三调联动;机制的价值分析

2.1三调联动;机制的界定

三调联动;机制是指充分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有效化解多种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长效机制。

三调联动;机制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调解是我国创造的解决纠纷主体之间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备受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关注,尤其从源头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功能深受各界认同,对维护法律秩序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积极作用,被西方人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调解通常分为诉讼调解和非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专指司法调解,也称法院调解,非诉讼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是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制度基础上建立的,是经济新常态下为解决多发多样的社会矛盾纠纷而产生的新机制;其目的就是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大调解资源,为解决矛盾纠纷提供常态、便捷、高效、权威的化解渠道,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现实,实现小事不出村(单位),大事不出镇(系统);其重心在于联;与动;,其特点在于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实现功能互补、联调联动,提升调解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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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三调联动;机制的价值基础

棚濑孝雄认为,不论什么样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现实中其解决纠纷的形态和功能总是为社会的各种条件所规定的。;这个观点说明,分析三调联动;机制要放在社会整个宏观历史背景、社会条件、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等环境中,综合考量,才能准确把握其必要性。

2.2.1三调联动;机制是古代调解制度的启示和继承

从调解制度的历史背景来看,我国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具有几千年的悠久历史,调解起源于西周,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因符合以和为贵;的传统儒道文化观念和重调和、轻诉讼;的法律意识而深入人心、长盛不衰。《周礼.地官》中有调人;之职,主要职能是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秦汉时期民事诉讼盛行调解息讼,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非刑事的非公室告;。唐代则于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而且还明确规定调解是将纠纷移交府县处理的前提。明代在各乡专设申明亭;调解民间纠纷。元代时,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已经十分广泛,并为调解及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取了一个特殊的名称告拦;。元朝法律同时规定通过审判官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而再次起诉的案件,不允许司法部门再行受理,赋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传统调解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明清时期,我国古代调解制度发展到鼎盛阶段,儒家无讼;观念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流,调解成为民事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大清律例》规定了邻里调解、亲族调解、基层保甲调解、州县官府调解四种调解制度,并根据诉讼的繁简程度纳入官吏政绩考核,推动调解息讼;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由此可见,调解在传统文化熏陶和古代特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下,不仅是人们解决矛盾纠纷的自然选择,更是统治者治理社会的重要策略,既受到民间力量的呵护和培育,又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和利用,根深蒂固地内化为官吏的普遍做法和人们的行为选择,成为中国传统社会首选也是必选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山林土地、民间借贷、打架斗殴等民事纠纷或者一些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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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三调联动;机制的运行现状-以陕西省紫阳县为例............14

3.1陕西省紫阳县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类型及其成因...............14

3.2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15

3.3紫阳县三调联动;机制的运行状况............17

第四章三调联动;机制的困境及原因分析.............25

4.1三调联动;机制的理念误区.................25

4.1.1调解全能论与无用论;............25

4.1.2强制调解倾向.............25

第五章三调联动;机制的完善..........35

5.1更新三调联动;机制的思维理念..............35

5.1.1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理念.............35

5.1.2依法自愿调解的理念..............35

第五章三调联动机制的完善

5.1更新三调联动;机制的思维理念

5.1.1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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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社会转型时期,各类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纠纷凸显,任何单一的调解方式都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必须转变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有机整合各种调解资源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尽管三调联动;机制本身不完善,在实践中有很多亟待创新和改善的地方,但只要进一步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调联动的长效机制,从立法层面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从制度层面更加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机制在处置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优势与潜能,在实践中必能使三调联动;机制日趋完善,最大可能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构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强大而有力的机制保障。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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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我国“三调联动”机制的法律实践分析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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