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件中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结合案例及学界观点,将其界定为具有独立民事法律地位的一种新型的交易媒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审査经营者信息的义务,提供安全交易环境的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对权益受损一方提供协助的义务等。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目的与范围
2021年11月,在浙江乌镇召开的世界首届互联网大会上,李克强总理出席大会并强调,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作为中国经济提质增效的新引擎;,互联网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明显。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由此引发了社会变革并产生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宽了人们的视野,增强了人们改造世界的能力。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为推进网络经济提供了便利条件。在互联网思维的影响下,各个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紧密结合,利用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弥补传统行业的不足。在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指引下,网络在融入经济社会的同时,更加走入到日常生活中,如代驾服务、家政服务的逐步发展,使得网络服务平台软件成为了人们选择的对象。如今的网络平台已经不再局限于线上模式,O2O(线上与线下的结合,如美甲等上门服务均可理解为此项商业模式)的经营模式也逐渐得到消费者的青睐。随之引发的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产生的纠纷,不仅对消费者的权益有损害,在客观上也会阻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对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
对于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可以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2021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主要立法目的在于规范电子交易行为,便于解决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其中对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该《草案》第11条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概念有了明确的定义,即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存在多种类型和多种运营模式,而在本文涉及的案例中,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属于O2O经营模式,因此本文探讨的平台,亦是基于O2O经营模式下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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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现状
对于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我国有卖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居间人说;等学说,其中持后两种观点的学者占多数。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认为这种通过网络的交易平台应认定为一种新型交易媒介。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查询,法院认为其不参与消费者与实际经营者的交易之中。
对于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多是结合法条进行分析。如《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条上下文之间的逻辑或根据解释原理对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进行理解。也有学者是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对侵权责任的形态进行划分。如杨立新教授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包括连带责任、部分连带责任、附条件的不正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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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情与争议焦点
2.1基本案情
2.1.1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21日,原告郭某某通过被告北京河狸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狸家公司;)IOS版应用程序用手机预订了上门美睫服务,并且支付了服务费248元。韩某为该公司的美甲师,于22日19时18分左右接收到服务信息并赶往郭某某处。服务过程共经历约一小时三十分钟,郭某某数次表示眼睛不舒服,眼睑红肿伴随痛感,并询问该服务人员。韩某对此情形轻描淡写为常见症状,只待化学药水自然干后痛感就会改善,但是郭某某却越觉眼睛不适。两日后,郭某某赶往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检査,诊断报告显示所患病为结膜炎,遇化学刺激致眼部重度充血。又因痛感变强,赶往交大附属的仁济医院又做了一次检査,此次的诊断结果为双眼结膜充血、角膜上皮点状脱落。
2.1.2原被告观点
原告郭某某认为河狸家公司与韩某某为雇佣关系,被告河狸家公司对被告韩某某存在管控义务,而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韩某某在美甲美睫过程中出现技术失误而造成的,故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河狸家公司则认为:第一,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其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第二,河狸家公司作为在线服务平台,并不是直接服务者,且韩某某也并非其雇员,若此案涉及侵权,适格主体为郭某某的直接服务者美甲师,且河狸家公司在注册页面放有免责声明,郭某某在使用该软件前应曾悉知,即河狸家公司不对服务提供者的平台上提供的服务与内容负责;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的纠纷应当双方自行处理,被告河狸家公司不对其负责;不对服务提供者在平台上提供的服务作任何默示或明示的担保。第三,原告与河狸家公司之间没有侵权法律关系,仅仅为居间合同服务关系,故原告所选择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第四,河狸家公司对该案中的赔款金额存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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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争议焦点
2.2.1主要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被告韩某某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2.被告河狸家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2.2裁判要旨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在美甲师韩某某的侵权责任判断中,相关证据材料显示,2021年10月22日,原告在被告河狸家公司的APP产品上为被告韩某某的美甲美睫服务付费,并在美睫过程后眼部红肿且伴有痛感,于两日后至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双眼结膜充血。在被告韩某某未提供证据排除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韩某某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考虑原告接受美睫服务与就诊时间衔接上的紧密性及就诊病历双眼接睫毛后眼红2天;的记录等,该病历记录虽为原告自述,但其亦是原告为使医生了解其病情缘由方便对症治疗而进行的陈述,故该自述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可推定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与被告韩某某提供的美睫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被告韩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该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被告韩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在河狸家公司的侵权责任判断中,法院认为被告自身属性为营利性企业,即通过经营从而获取利润的企业。模式为,该公司在其APP上发布服务信息(包含美睫美甲等服务),消费者同样通过该APP选择服务提供者并为服务付费,河狸家公司在此种经营活动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既然该公司通过在线平台获得利润,那么也同样应该履行相关义务。美甲师(被告)为郭某某(原告)的美睫过程中,使用了胶水等化学药品,且主要部位(眼睛)不适于与化学物质直接接触,其服务本身是存在一定的侵入性风险。然而被告河狸家公司在接受被告韩某某作为美甲师在其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之前,并没有核实被告美甲美睫服务人员韩某某今后将提供的服务的相关资质等信息,且核实机制简易,仅需核实身份证信息即可完成注册,继而在该平台发布个人美睫美甲服务内容。被告河狸家公司在此案中虽声称,其对被告韩某某拥有技能考核的明星认证,但相关证据并未呈上。本案中被告韩某某提供的美睫服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被告河狸家公司以存在免责声明为由认为自身无需对本次交易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为河狸家公司的免责声明属于格式条款,其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和风险,该格式条款系属无效。对于被告河狸家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承担的比例,原告主张被告河狸家公司与被告韩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证据材料并不足以对此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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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羿定................5
3.1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范围界定..............6
3.2居间关系的界定..............6
第四章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法定义务................9
4.1关于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法律地位的学说...............9
4.2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10
第五章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13
5.1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侵权行为............13
5.2免责条款的效力..............13
第五章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
5.1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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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使用线上交易已成为常态,以第三方网络平台为媒介的电子商务也繁荣发展。但在我们利用网络服务平台的便利之时,还可能因此产生纠纷。本文通过则对于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美睫服务而产生纠纷的案例来展开,并结合相关学说和观点,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和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分析平台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判断出在侵权案件中平台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讨论的案例中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应属于C2C经营模式,在此种模式下消费者和第三方商家通过该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媒介,不是居间人,也不是经营者,而是一种具有独立民事法律地位的交易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根据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与线下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协议,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界定为电子商务合作关系。消费者在注册成为该平台会员时签署的协定中存在免责条款,该条款的效力应认定为无效。基于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不同的侵权类型,其承担的侵权责任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在本文讨论的案例中,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
在法院的判决中,对于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承担的补充责任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本文在分析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与线下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平台承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扩大,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对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分析,希望可以对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起到帮助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