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法律专业论文优选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优秀法律专业论文优选第一篇一、 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冲突(一) 权利冲突的概述所谓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由于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地界定从而导致该等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及不确定性,由于这种模糊性及不确定性的存在而引发在该等权利之间产生一种不和谐的、甚至矛盾现实。而这种不和谐现实的前提在于法律对发生冲突的权利赋予了同样的行使依据,使该等权利都具有合法性,在行使的过程中都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并可以对抗其他权利。若数项权利之间,只有一项权利具有合法行使的依据,而其他各项权利都因欠缺法律上的依据时,所谓的权利冲突便不会存在。因而,究其本质,权利冲突其实是一种合法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来自于法律对利益边界界定的模糊性。权利冲突的这一本质使其具有以下特征:权利客体的同一性,权利主体的多元性,权利本身的合法性及权利实现上的矛盾性。权利客体的同一性是指在数项冲突的权利中,不同的权利都指向同一客体,若不同的权利指向不同的客体,也不会引发权利冲突。权利主体的多元性,是指针对同一客体的数项权利归属于不同的主体,如果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该项权利都由同一主体行使,只需该主体自行决定数项权利的实现顺序即可,也不会引发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冲突。权利本身的合法性是指由不同主体对同一客体行使的数项权利都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相互之间可以对抗其他方。权利实现的矛盾性是指,在数项权利中,权利实现的程度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若一项权利得以全部实现,其他权利可能就无法全部实现或是根本无法实现,换言之,一项权利的行使必定会对其他权利的行使构成障碍或造成阻碍。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权利冲突可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发生冲突的权利是否是属于同一类型可分为同类型的权利冲突和跨类型的权利冲突。比如各个抵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各个债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便为同类型的权利冲突。而抵押权和留置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便为不同类型的权利冲突。按照发生冲突的权利是公权利还是私权利,可分为公权利之间的冲突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公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指由公法所界定的权利之间的冲突,私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指由私法所界定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公权利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指由公法所界定的权利与由私法所界定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前文所述债权之间或抵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都为私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公民隐私权及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冲突则为公权利的冲突。按照发生冲突的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还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可分为法定权利的冲突和意定权利的冲突。比如各类债权均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则此类权利之间的冲突便为意定权利的冲突,而各项物权均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则此类权利之间的冲突便为法定权利的冲突。(二) 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冲突在我国建设工程实务中,就建设工程本身而言,由于其体量巨大的原因,通常需要大额的资金支持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完工,这种资金额度的巨大需求对开发商来说既是一种考验,也是一种实力的体现。为保障项目的资金需求,开发商往往通过与银行合作的方式来达到融资的目的,获取建筑工程所需资金。这种合作对建筑工程而言则表现为开发商在开发初期将拟开发的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银行按约定的数额向开发商发放贷款。开发商用银行发放的贷款投入建筑工程,在建筑工程正式开工并达到一定条件后,再按银行要求办理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在建工程抵押。在楼盘建成并成功销售后,用销售款来偿还银行的贷款。在此种安排下,该建筑工程上先设立了银行的抵押权。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有时候为了融资的需要,也会对正在建设当中的楼盘进行预售,或是楼盘建成后,对楼房进行现房销售,但无论是期房销售还是现房销售,前提条件都是都购房人向开发商支付全部或部分房款。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如果资金运转顺利的话,在房屋成功出售后,房屋出售所得价款,既可以用来偿还银行的贷款,也能为开发商带来丰厚的利润。但有时候因为市场运作或是管理不善或是政策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实现资金畅通流转的商业目的,从而出现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能既无法按期偿还银行的到期贷款,又无法按期支付建筑承包商的建筑工程款,同时,还要按期向已支付房款的购房人交付住房。二、银行债权与承包人债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一) 银行债权与承包人债权冲突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中,作为发包人的开发商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且在承包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将承包建设的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意图下,即使银行的债权设有抵押权进行担保,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也可不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而主张对该建筑工程进行拍卖并就拍卖价款进行受偿。换言之,该条在对银行设有担保的债权和承包人无担保的债权进行衡量比较时,赋予了承包人债权优先于银行债权的法律效力,且将承包人的该等权利命名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从法理而言,这无异于与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相违背,但法律的这种考虑,更多的是出于法律公平与正义的要求。相较于作为发包人的开发商而言,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与同样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相比,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于权利主张的呼声显得更加微弱。因而,法律通过倾向性规定,赋予承包人优先于银行的权利。当然,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完相应的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并通过竣工验收。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发包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支付工程价款。换言之,建设工程承包人主张拍卖前必须已经对开发商进行催告。若不行使催告权,而直接主张对建设工程进程拍卖的,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3)建设工程在性质上允许折价、拍卖。如果建设工程在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权。建设工程承包人权利无法实现时,并非对所有的建设工程都可以主张折价或是拍卖。首先,承包人只能对其参与建设的建筑工程主张该等权利;其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及其它设施,不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内。二、银行债权与承包人债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6(一)银行债权与承包人债权冲突的解决.......6(二)银行债权与承包人债权冲突解决中存在的问题.....7(三)银行债权与承包人债权冲突的案例分析.........12三、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债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16(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债权冲突的解决.......16(二)冲突解决中存在的问题.....16(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债权冲突的案例分析.....21四、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权利冲突的立法论思考.....24(一)比较法上的优先权制度.......24(二)我国法律中对于优先权的规定.......27(三)优先权制度的设立.........28结论本文以解释论的方法作为主要分析方法,通过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司法解释中对于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债权优先受偿的规定与担保法中规定相矛盾;第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对承包人及购房人权利行使的程序、期限进行进一步明确;第三,我国应当在物权体系下设立优先权制度,并将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的债权均认定为优先权,以实现化解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现行法规定的不统一的问题;第四,在设立优先权制度的前提下,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以解决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及优先权并存现实下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各自效力所遵循的原则。参 考 文 献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2. 王泽鉴:《民法物权》(1)台湾地区三民书局 1992 年版。3.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4. 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 2021 年版。5. 崔建远、申卫星主编:《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6.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提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年版。7. 杨立新、刘德权主编:《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司法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年版。8. 徐杰、赵景文:《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9. 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与适用》,甘肃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10.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优秀法律专业论文优选第四篇1 引 言1.1 研究目的及意义1.1.1 研究目的公司是根据一定的模式和相应的制度规则组织起来的营利性组织,资本制度是公司的核心制度,公司的设立是为了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股东出资制度又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和起点。在知识经济繁荣的当今社会,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资源也是一种经济资源,但是知识产权出资制度在我国并不是很完善,知识产权资本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很重要。我国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更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利用知识产权这种先进的法律制度,是我们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抉择。;①知识产权运用制度的完善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构建将有助于这一战略的实现。1.1.2 研究意义对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实践的意义。知识产权由于其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其出资很复杂。因此,从公司接受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应该有一套科学、严密的知识产权资本出资的运行机制与其配套,以防范接受出资的公司的风险,也可以保障出资人财产权的有效利用。然而我国的公司制度或知识产权制度只是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怎样出资,对其具体的方式、条件和程序的规制法律都缺乏系统规定。本文从知识产权出资的理论、实践要求、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完善提议等方面,探索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体系。这对公司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还有出资人入股的实践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知识产权出资是对知识产权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知识产权的出资更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的作用。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使其进入生产的过程与实物资本相比要复杂。只有企业法对其出资进行原则规定不能很好的规制其出资的过程,维护各方权利人的根本利益。本文对知识产权的可出资性考察、知识产权出资的主客体的适格性阐释等,对丰富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理论有一定的意义。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2.1 国内研究现状目前对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与本题关于的研究成果颇多,这些成果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如: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它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但也具有财产价值。(苏)E•A•鲍加特赫认为,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发生与终止;但知识产权却有时间限制。一定对象的产权在每一瞬间时间内只能属于独自一人(或一定范围的人共有财产),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则不限人数,因为它可以无限地再生;。①目前还有以下几种观点:美国学者阿瑟•R•米勒等认为,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个法律领域。②沈大明学者认为,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等一般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③也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关于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还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和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司知识产权出资主体。有学者主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④我国不允许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但在公司合并时当属例外。;⑤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以非现金形式出资自然是常例,但至少从理论上讲发起人以外的股东也应当有权以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非现金财产出资。;⑥《股东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的作者程晓燕认为:从法律条文的字面上确实只能看到对公司设立时出资的规定,但这并不能推理出公司设立后其他出资人加入时的出资方式应受到更多限制这样的结论;。2 知识产权出资的理论分析在当今社会中,企业盈利的动力基础不再是资本性资源而转向了知识产权。企业曾经靠购买和管理大量的自然资源和先进的生产设备获取行业内的优势,但是现在曾经在行业内获得优势的企业却还在为自己的生存而奋斗。而新兴的企业不再靠大量的自然资源或有形的资产来创造新的产品和服务,却是依靠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占据了特别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出资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知识产权出资也有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据。2.1 知识产权出资的概述2.1.1 知识产权出资的含义知识产权,由英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 翻译而来,它产生于 18 世纪的德国。20 世纪 60 年代由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此后许多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都纷纷采用。现在对知识产权的含义一般是采用列举范围或概括的方式来定义的。主要有以下三种:(1)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①(2)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②(3)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关于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③虽然对知识产权含义的表述各不相同,但是,对于知识产权含义的定义应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对知识产权的主体应该明确其是民事主体还是私权主体。其次,对知识产权的含义的定义应该明确包括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最后,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的支配权。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支配权。3 知识产权出资人的适格性......143.1 企业法上知识产权出资人的适格性.......143.1.1 公司用知识产权出资的适格性.......143.1.2 个人独资企业用知识产权出资的适格性.........153.1.3 合伙企业用知识产权出资的适格性.....163.2 知识产权法上知识产权出资人的适格性.....164 知识产权出资客体的法律选择....194.1 知识产权出资客体的国内外立法.....194.1.1 股东出资形式的选择.....194.1.2 知识产权出资客体的域外立法.......204.1.3 我国对知识产权出资客体的保护选择.......214.2 知识产权出资客体的可出资性分析.......214.2.1 知识产权出资具有确定性.........214.2.2 知识产权出资具有有益性.........224.2.3 知识产权出资具有可兑现性.....224.2.4 知识产权出资具有可转让性.....225 我国知识产权出资现状及完善....235.1 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缺陷.....245.2 完善知识出资中的相关规定.......25结论知识产权通过出资成为知识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其出资比用有形的财产复杂。因此,不但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出资人的权益而且也为了保障接受知识产权出资企业的安全运营,需要有一套科学、严密的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制体系。知识产权出资制度跨越了知识产权法和公司法两大法,所以在设计制度时不但要考虑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特别规定,还要考虑到公司法的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一些要求。正是因为此原因,本文以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两大法律为基础,综合两个学科的理论,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我国的知识产权出资体系还不成熟稳重,需要不断发展。本文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提出了一些完善知识产权出资的提议,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主客体的审查、知识产权出资程序中的公示制度、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价值变动后的约定等提议。因为本身能力和文献收集等原因,论文会有很多的不足的地方,比如没有及时的收集到国外对于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最新规定及司法实践等方面的材料;论文论述的广度也有欠缺;一些比较特殊知识产权出资也缺乏相关的案例,有的问题论述的不够深入等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学习、研究。参考文献[1] 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与立法提议[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2] 刘春霖.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M].法律出版社,2021.7.[3]王吉法等.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M].山东大学出版社,2021.[4] 杨松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资产评估[]中国金融,2007 ,5.[5]杨延超.知识产权资本化[M].法律出版社,2008.[6]张 耕.商业标志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6. 156.[7]张术麟.商业标记权的法律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8]王杨沁如.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制及立法提议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21.[9]刘春霖.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的适格性研究[].河北法学.2007(3).[10]赵玲.企业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研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2009.3.优秀法律专业论文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