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法律论文范文

国学论文法律论文

优选法律论文范文

逍遥军医围观:℉更新时间:12-19 12:26

优选法律论文范文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商法、国际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优选法律论文范文第一篇第一章绪论1.1研究现状这些年以来,资木市场发展得十分快,转让股权带来的利益使相关转让活动日益频繁,这也决定了股权转让纠纷越来越多。公司的经营过程必然涉及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公司进行重组产权、优化资源、募集资本等行为的重要途径,是让公司充斥着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方式。我国的《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相关问题有相关规定,但是大多是原则性规定,能用于实际操作并具有可行性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举个例子来说,具体操作时经常会遇到转让瑕施股权时的相关问题,相关司法解释甚至《公司法》中都没有做出明确或者具体的规定;对审判实践中需要认定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瑕庇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问题,审判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学术界更是观点不一,争论不休;甚至有一些高级法院相关案件对同样的问题却判定了不同的结果,主观性太强,各地法院都有自己的一套做法,判决有失公允,实在是不利于社会大众信任司法部门及相应的判决。1. 2研究范围影响瑕疵股权形成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有出资瑕被、权利记载与登记环节的工作出现漏洞,然而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依旧是出资瑕庇,因为本论题主要是探讨出资瑕庇带来的相应股权转让问题。在此需说明的是,本文仅限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股权转让只是通过股票来进行,因而由证券法来约束,本文对通过股票转让股权并不进行研究。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也不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两种股权转让形式,一种是公司股东与外部其他人员进行的向外的转让,另一种则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对内转让。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以股东与公司外部其他人员之间的转让为主,本文就仅以此种转让为例研究瑕《股权转让。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受到众多其他股东的监督,要想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除了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程序进行之外,还要取得其余一半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余股东愿意舍弃自身的优先购买权等。本文所讲述的内容均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后,因而在进行分析是将默认以上条件均已符合,对这些条件不进行另外分析。本文将对瑕《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股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出资及善意受让人应该具有的救济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为实际操作提供一点参考性或借鉴性意义。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的转让2. 1瑕疵股权的产生股权,其实就是股东根据其在他公司位置而拥有的一些职权的整合。I股权是以股东位置为基石而出现的权利。正常情况下,股权所讲的是投资人依据中国《公司法》的条款或根据合约完成投资、增资的义务,而且在做完该做的记录环节以后,对企业而言所享受的股东权利就是无瑕疵股权,这类股权是不违背中国《公司法》里面相关得到股权的形式以及实质要件的。由此得出,瑕舰股权就是投资人完成投资义务、股权记录还有记录程序这些细节的时候有违约、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而使得权利自身有了缺点的股东权利。对瑕破股权的定义,也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定义,瑕施股权是那些由于股东在执行出资义务、登记环节、股权记录等这些细节时有不遵守约定、法规甚至是法律的情况使得权力自身有漏洞的股权,意思就是,瑕疵股权是那些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中国《公司法》规定的那些股权得到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的股权20广义的瑕施股权,包括因出资者的出资存在瑕赃而导致的实质要件存在瑕疵的股权,还有那些由于权利记录、没有登记环节或登记不足引起的形式要件有缺陷的股权。瑕疵股权从狭义上来看,是由于股东在投资或者增资时的资金存在瑕痴而引起权利自身有了缺陷的股权。对于投资瑕庇的界定,有的学者表示:投资瑕破,是企业章程、企业法还有关于的规章在清楚规定了股东投资的时候,股东的投资却和这些规章不一致的状况,又或是股东投资的资金或者财产本来就有缺陷,亦或是另外的投资行为有缺陷的状况;,还有学者依据瑕庇投资表现的方式不同来举证讲述,如果根据行为方式来划分,有不适当履行投资义务及彻底不履行投资义务;根据投资出现的时间来划分,有公司建立前和建立后投资义务履行的瑕液。2.2瑕赃股权的可转让性作者认为即使是出资存在瑕庇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且其享有的股权并不应因其出资瑕庇而丧失可转让性,其原因如下:首先介绍股东资格的定义,就是集义务与权利于一身的人。确定其在公司是股东时,这就要求他在享有股东权利的同时更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负责。遇到股东出资瑕赃的情况,不能随便地取消他的股东资格,如果取消其股东资格的话,当然他不能使用股东权利了,但很容易使其躲避相应的义务。因为他不是股东,所以根本不存在为这一角色负责。这明显对公司自身不公平,也对公司债权人不公平。其次,从股权的性质出发,成为股东的条件可以是出资,但如果没有出资的话那就得满足一定的条件也能成为股东。从而说明了出资不是决定其成为股东的唯一的条件。在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瑕《出资人是否享有股东资格这一问题上,不仅可以严格按照其出资的情况来确定,也可以在充分考虑到其他股东在公司成立时的意见,倘若他们对瑕《出资的股东在实际情况中的表现很满意,没有提出反对的意见而是认可了他,甚至帮助他缴纳出资、办理相应的工商备案,这样的话就说明瑕赃股东的股东地位得到了认可。最后,我国相关的立法也指出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两者间没有必然关系。我国《公司法》中规定所有股东首次出资额应该高于注册资本的20%。这明显地说明了股东不一定要缴纳全部出资才能够取得股东的资格,因此我们能够认定瑕赃出资并不必然导致对其股东资格的否定。并且股权转让是股东资格的转让,因为瑕痴出资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所以其资格能进行转让。股权和股东资格两者紧密相关,不可分割,因此在股权转让后,其继续享有股东资格,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接受瑕赃股权后的股东,和原来的股东一样,首先要对公司的和公司债权人负责,其次才能享有股东的权利。这样一来,瑕疵股权转让后并不影响其他相关人士的利益。在把股权转让出去后,并不意味着新股东免除了出资的义务,因为,接受股权转让的新股东在一定情况下也得对瑕赃出资负责。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73.1相关学说 .........73.2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93. 3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应注意......... 11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瑕赃股权转让的民事责任.........154. 1确定瑕疵股权转让民事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 154. 2不同理论观点及评析 .........164. 3瑕疵股权转让责任承担之具体分析.........17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完善.........285.1立法的完善......... 285.2对现行司法解释的完善 .........285. 3预防措施......... 29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完善5. 1立法的完善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瑕疵股权的定义没有从立法上进行定义。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进行分类或寻求法律依据时,缺乏明确的范围和方向。因此从立法层面上,明确定义什么是瑕疵股权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立法应当对常见的瑕疵出资类型进行列举,并进行描述,从而便于司法实践中明确相关法律的适用对象、范围。由于现行公司法已经基本明确的规定了出资瑕疵的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即原则上承认了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但因为瑕疵出资的情节严重且产生十分重大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法人资格丧失的除外。但在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形态问题上,公司法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使得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认定,同时在瑕疵出资补足责任的承担主体的认定上也没有法律依据可寻。所以作者在本文前几章进行论述后,得到这样的观点:其一、因为原则上瑕疵出资的股东不因出资瑕疵而丧失股东的资格,即仍然享有股东的资格,所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形态,同出资瑕疵的事实就不必然存在联系。应当通过股权转让、受让双方的主观意思,做出进一步的判定。其二、对于瑕疵出资补足责任的承担主体,公司法可以这样规定:根据出资瑕疵的股东在做出瑕疵股权的具体转让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出资瑕疵的事实,可以赋予受让方以撤销权。如果受让方主张撤销权,那么,瑕疵出资的补足责任就由转让它的股东承担,受让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否则受让方应同转让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出资瑕疵的股东已经诚实地告知股权存在瑕疵的情况,受让人仍然接受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是有效的。此时,转让股东和受让方应当连带承担,瑕疵出资的补足责任;还有种情况是,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对出资瑕疵均不知情,受让方仍然可以基于转让股东的瑕疵担保义务,享有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权利,此时首先仍应由原始的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的瑕疵出资的补足责任,受让方根据他是否主张了撤销权,来决定是不是与瑕疵出资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结论综合以上研究分析,笔者认为,《公司法》允许股东对认缴的资木进行分期缴纳,降低了公司的注册门槛,虽然这活跃了公司的设立和公司作为法人参与市场活动,但同时,也使得公司设立和运营时产生瑕疵出资的情况增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出现瑕疵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相关的司法纠纷也很多。瑕疵股权转让无形地对在商事交易过程构成了威胁,通常具有较大的风险,对商事交易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虽然《公司法解释(三)》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的限制等。但是,对瑕疵股权转让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仍存在许多空白,比如:对于如何确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受让方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等分别承担哪些责任;对于如何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问题等等。因此,本文在参考现行法律规范的同时,对各种学说进行比较和评析,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多种做法,主要研究了瑕疵出资的股东同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问题、瑕疵股权被转让后各利益关系方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问题。参考文献(略)优选法律论文范文第二篇第一章 涉外网络侵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 网络的概念和特征计算机网络的构想起源于美国 20 世纪 60 年代对于分布式通信的研究。1964年,著名的美国智库;兰德公司发布的题为分布式通信;(Distributed Communication;)的系列研究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分布式网络;(Distributed Networ;)这一互联网概念的雏形和起源。分布式网络;理论最早通过互联网前身阿帕网(ARPANET)于 1969 年应用于美国军方系统,并最终结合互联网协议集(TCP/IP)诞生了现代意义上的互联网。区别于内联网(Intra)1,本文中网络;一词特指互联网(Inter),即将通过标准互联网协议集(TCP/IP)相互连接起来的全球性的计算机网络,2它不是建立在某一确定地点的固定结构,而是依靠数字技术建立起来的一个跨越国界的虚拟空间。3无论从规模、资源量、覆盖面和影响力来说,互联网都远胜于内联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互联网是他们接触最多,甚至是唯一能够接触到的网络形式;而且网络侵权也几乎都集中在互联网上。因此,本文中的网络侵权;也就专指互联网侵权;。网络的核心特征是其虚拟性,概括而言就是网络设计者用协议架构出了一个虚拟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不论操作人物理距离有多远,都只相隔一击鼠标。互联网技术的基本构成就是代码,更准确的说法是 0 和 1 的数字排列组合。从 0和 1 到源代码,再到最终的信息,如文字、图片、声音和视频等表现形式,进而构成一般人眼中的网络。因此,网络世界与物理世界的连结在很大程度上是断裂的,网络生活无法像在物理世界一样进行面对面的、实在的接触。第二节 涉外网络侵权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一、 侵权行为的概念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其具体含义各国尚未能达成统一。英美法国家为判例法国家,缺乏成文法的定义。在英文中,tort 一词为侵权行为,美国的权威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将其定义为:一种不同于违约,能够通常以损害赔偿的形式得到救济的民事过错;或者是对法律在一方与另一方的特定关系中施加的义务的违反;其中,民事过错是指违反非刑事法律。可以看出,这个定义主要是从客观行为和救济方式的角度出发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大多以立法形式概括侵权行为的定义,如法国和德国,一般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的客观存在;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四个条件。这四个要件主要是从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及其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的角度加以分析的。而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则基本沿用了大陆法系的传统,2009 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现代侵权法发展了无过错的特例,据此,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违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合同之债主要基于事先合意产生,当事人也会对纠纷或纠纷的法律适用做一定的预见,各国法官在审理时,因此都以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相比之下,侵权之债的发生具有较大的偶然性。当事人多无事先交流和共同预见,加害一方为一定的行为,该行为因法律施加的义务产生侵权之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显得更为关键。第二章 传统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其发展第一节 传统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的冲突法规则是以一定的系属公式来实现的,系属公式由范围;和系属;组成,前者是指特定的法律关系的类型,本文中就是指侵权行为或网络侵权行为;后者是指前述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特定的法律,该等特定化是通过连接点;来指引的。连接点通常是客观反映了法律关系与特定地域的法律之间的内在的联系,是两者联结的桥梁。为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立法者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从原则上规定何地法律对特定法律关系较为合适,从而从法律关系的要素中选择作为准据法确定的媒介,这些要素便被称作连接点,通常的连接点的分类包括属地连接点和属人连接点两种,前者指侵权行为地、法院地、物之所在地等,后者指国籍国、惯常居所地等。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是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该原则历史悠久,起源于 13 世纪国际私法创始人巴特鲁斯的法则区别说;,被很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用,1979 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 48 条20以及第 11 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制定的《海牙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第 3 条21和第 13 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制定的《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第 4 条22均采纳了该原则。二、法院地法原则法院地法是从严格的属地主义出发,便于法官适用法律和维护本国利益,无论在什么历史背景下,无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它都受到法官们的拥戴。虽然国际私法的初衷就是要限制本国法的适用,但是在涉外民商事纠纷,包括侵权纠纷的过程中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最早明确提出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的是德国的学者维希特尔于 19 世纪上半叶提出的;萨维尼随后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 8 卷)一书中支持了这一观点,并指出与犯罪行为属于公法领域不能适用外国法相类似,侵权责任也不应适用外国法,而应当适用原告的诉讼地法,即法院地法。但是由于机械性地适用法院地法会导致当事人挑选法院、也会导致各国对案件管辖权的争夺,更重要的是会易使得案件不公正解决。因此在世界各国的实践当中,很少有国家会单纯的采用法院地法原则,大多国家的立法常通过叠加适用的方式,如叠加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加以适用。通常,在确定侵权行为的成立时,大多数国家采纳叠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的方式,以同时兼顾两地的利益。这一重叠适用的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又被称作双重可诉原则;,该原则认为,本国受理发生在国外的侵权案件时,只有在本国(法院地国)和外国(行为地国)都认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法院才能确认侵权行为的成立。第三章 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 ........15第一节 涉外网络侵权对传统侵权法律适用的挑战....15一、对连接点确定的挑战........15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17三、对准据法确定的挑战........18第二节 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新发展....18一、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理论主张....18二、连接点的确定........19三、来源国规则......22四、被请求保护地规则......22五、网络社区规则........23六、法律选择的单边方法........24第四章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及其完善........25第一节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的立法......25一、2021 年之前的规则.....26二、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6三、最高院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的司法解释......28第二节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的实践......29一、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案件的特点....29二、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实践........29第三节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的完善......31一、对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之宏观提议........32二、对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之微观提议........33第三章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及其完善第一节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的立法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将涉外网络侵权列为特殊侵权行为或对其进行其他形式的专门立法,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第 46 条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中,涉及到包含以网络的方式侵权的类型,因此算不上特为网络侵权所适用的制度。因此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遵循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一般或其他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笔者将下文中进行简要的评述。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民通>意见》;)第 187 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两者之间如何选择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从这条规定可见,我国侵权行为地的确定由法官在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两者中选择,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公正;但是,选择的标准为何,法律没有规定,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怠于作出选择。结论我们无时无刻不在被这虚拟的网络包围着,以至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怀疑自己离开了互联网要怎样生活。互联网世界互联网的世界是一个异构的世界,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其在信息交流上空前的开放性、互动性所带来的自由与平等感,使有些学者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世界,像外层太空一样,不受主权管辖。但这种想法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不论是外层太空还是公海,他们都是自然界自古就存在的奇迹,人类尊重自然,尊重他们穿越历史的凝重;但是互联网的本质就是人类大脑灵感的产物,完全虚构,其运行、适用和维持都依赖人类,且不论如今的互联网的发展都由政府介入,政府管理。因此,互联网源于人类,维持于人类,发展于人类,便要受到人类世界规则的约束。而法律作为人类生存的上层建筑,一方面要保证科学技术的有序发展,保证人们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法律也不能抑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如今除了欧盟、美国之外,各国对于涉外网络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定都相对比较滞后,我国相关设计网络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几乎没有。参考文献(略)优选法律论文范文

标签:历史悠久

标题:优选法律论文范文

链接:http://m.zhaichaow.cn/lunwen/falv/433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