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法律完善与量刑均衡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引用数学方法提出设定危险驾驶罪中危险性的量化数值,将量刑规范化引入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之中,以数学的严谨,确保量刑的精确。同时,本文对附加刑和缓刑的适用也进行了分析论证。希望藉由本文,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难问题进行有效破解,并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
第一章引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至今,危险驾驶罪已经过了5岁生辰。5年间,醉驾;入刑逐渐深入人心。然而,新生事物的产生必然伴随着问题的发现,危险驾驶罪在诞生之初便存在着量刑幅度窄、量刑均衡难等问题。为此,笔者曾于2021年撰写论文《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首次提出通过对犯罪行为危险性的量化计算,确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起点,进而引入量刑规范化的方式,指导危险驾驶罪的刑期计算,从而破解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难的问题。三年多以来,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利用所在法院系最高法院所确立量刑规范化首批试点单位的有利条件,通过对亲手办理的52件危险驾驶案件进行试用,并对所在法院审理的全部306件危险驾驶案件进行模拟计算,证实通过对犯罪行为危险性的量化计算确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起点,进而引入量刑规范化的方式指导危险驾驶罪的刑期计算的方式能够有效破解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难的问题。
2021年,在先前飙车;与醉驾;两种形态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九)》又将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并对该两种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使得危险驾驶罪的概念进一步扩大。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起,至2021年底的一年时间里,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员或超速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俗称两超一危;)类型的危险驾驶案件839起。2021年12月13日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十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中,即包含了客车严重超员、运输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入刑等多种新情况。然而,即便如此,追逐竞驶;和两超一危;案件的总量仍然不足以达到全部危险驾驶案件的1%,具体到每一家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仍是凤毛麟角的个案,不足以积累起足够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于新形式的危险驾驶罪,如何实现量刑均衡的问题再一次摆在了全国法官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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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现状及观点综述
1.2.1司法实务界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探索
2021年《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之前,全社会已就醉驾;是否入刑进行了长期而激烈的讨论。然而受种种条件所限,大家的焦点都无一例外的集中在了醉驾;是否应当入刑方面,而对于危险驾驶犯罪的其他内容,诸如除了‘醉驾还有哪些需要入刑;、‘醉驾构成犯罪的标准应当如何认定;、构成犯罪后应当如何处刑;、判处后需要如何执行;等问题均未有效涉猎。因此,《刑法修正案(八)》更多的只是解决了入刑;的问题,实现了危险驾驶罪0;的突破。
2021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条文做了修改,增设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载;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情形,但由于此两种情形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形一样在危险驾驶类犯罪中凤毛麟角,所以对于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办理并未有实质性的帮助,毕竟危险驾驶罪的99%都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类型,不完善此一类犯罪的构成认定,危险驾驶罪就仍然没有脱离哺乳期;。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研究最需要的是以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姿态,围绕危险驾驶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一一危险性,用演绎;的思维向外拓展并加以论证的方式,探索危险驾驶罪的外延,从而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科学构成,与此同时,围绕可能决定或影响危险性的各种因素进行量化分析,寻求一条切实可行的刑期计算办法,并与当前在全国法院施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相接轨,才能有效实现危险驾驶罪的均衡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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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2.1我国现阶段危险驾驶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现状与问题
2.1.1醉驾;呈高发、多发态势,其余犯罪形态较少
《修九》之前的危险驾驶罪,其构成有两类情形,一类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通常称飙车;)情形;另一类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通常称醉驾;)情形。《修九》之后又增加了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类情形。然而,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各地审判的危险驾驶案件绝大多数为醉驾;情形,其他三种类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总和所占比例尚不足1%。笔者所在法院自《修八》以来所审理的全部危险驾驶案件均为醉驾;形态,飙车;类型目前能够在网上搜索到的也仅有2021年发生在上海的金某某、张某飙车;案等极少数案例,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类情形更是少之又少。之所以造成上述情况,除了社会对醉酒驾车关注度更高以外,更多的是因为飙车;只是少数人的爱好,而饮酒却存在于大众当中,而以我国交警现有装备水平,特别是车辆装备水平,以及办案人员素质,成功追上经常驾驶豪车;的飙车党;,在客观上也确实是难上加难;另外两类危险驾驶罪的形态由于时间较短,尚不足以积累足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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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相关犯罪的规定与判处情况
2.2.1美国当前对危险驾驶犯罪的规定与判处情况
作为拥有全世界最繁荣酒吧文化的车轮上的国家;,美国联邦政府于19世纪末开始逐渐意识到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对美国社会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并开始通过提供财政资金等方式不断促使各州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特别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的法律制裁,而各州在联邦政府的敦促下,也相继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美国法律严格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的血醇浓度不得高于6mg/100ml,否则就会被无条件吊销驾驶执照;而其血醇浓度一旦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将被处以少则一周多则一年的监禁刑;有些州甚至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七年内存三次以上因为醉酒驾车被逮捕的前科记录,将会被控二级谋杀。
对于是否达到醉酒标准的认定,美国各州采用的办法也都不是以血醇浓度作为唯一标准,而是通过停车检查、现场清醒测试和化学测试三种方式综合判断。所谓停车检查,是指当执法人员有理由怀疑车辆驾驶人涉嫌醉酒驾车时,要求驾驶员停车,接受执法人员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检查和测试,通过检查车内及驾驶人随身物品的方式,初步判断车辆驾驶人是否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所有装载于汽车乘员座舱内的含酒精饮料,必须处于未开启的现实,否则就只能放在汽车后备箱等行驶过程中无法触及的地方。在检查车辆的同时,执法人员还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现场清醒测试,包括水平性眼震、直行和转弯、单腿站立等内容。这些测试对于没有喝酒的健全人来讲轻而易举,但处于醉酒现实下的人却难以快速、精准的完成。对于无法通过现场清醒测试的人,执法人员将会对其进行化学测试,包括呼吸测试、血检等,而美国绝大多数的州对于醉酒;的血醇浓度标准同我国一样为8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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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危险驾驶罪主刑部分的量刑均衡问题..........14
3.1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14
3.1.1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根本要求............14
3.1.2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14
第四章危险驾驶罪附加刑的适用与量刑均衡问题.........24
4.1危险驾驶罪附加刑的确定............24
4.2危险驾驶罪附加刑对主刑的影响..............24
第四章危险驾驶罪附加刑的适用与量刑均衡问题
4.1危险驾驶罪附加刑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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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根据本文前述的研究分析,笔者提议对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调整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为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增设饮酒、吸毒或服用本法第三百五十五条所规定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致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形,作为第一款第(三)项;
3、原条文第(三)项、第(四)项依次向后调整为第(四)项和第(五)项。
在此基础上,综合案件中的基本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所实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危险性进行计算,进而实现对危险驾驶罪的准确认定与均衡量刑。
科学完善的定罪标准是实现危险驾驶罪立法目的的前提要求,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有效途径,从完善我国危险驾驶罪的构成与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角度,引入危险性的计算公式对实现危险驾驶罪的科学认定与均衡量刑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提议,希望此为突破口,让公平正义的璀燦光芒,照耀在中华民族依法治国的宽阔大道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