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之法律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笔者提议,将强奸男性作为强奸罪中专门的一款加以规定,以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平等的保护男性性权利。按照现实需求与公众认知,可以对强奸男性与强奸女性进行不同的设置,并综合考量犯罪实施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等情况进行分级量刑。对于强奸14周岁以下男童的性犯罪行为,可以借鉴当前强奸罪对于强奸幼女的设置,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定罪量刑。
第1章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1.1男性遭受性侵犯的现状
1.1.1遭受女性性侵
受西方性解放运动的影响和性开放思想的涌入,我国谈性色变;的现状得到了逐步改变,在我国女性经济地位逐渐独立的催化作用下,女性迎来了性思想解放的高潮,女性在社会上和性行为中不再是男性的附属品,而是逐渐与男性取得了同等地位,甚至成为了支配者和主导者。
在此背景下,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现象也就屡见不鲜了。有学者对女性实施性犯罪的行为做过专门的调查,调查结果发现:我国女性实施性犯罪的数量呈不断攀升的趋势。以天津为例,天津女性犯罪中,性犯罪的比例从1990年的3.4%攀升至2002年的15.7%。由此,女性实施性犯罪的增长速度之快可见一斑。而女性性犯罪对象主要以男性为主,可以看出侵犯男性性权利的数量也是不断增长的。
1.1.2遭受男性性侵
随着遗传学将同性恋定性为一种与生俱来的正常的生理现象,同性恋在世人眼中由变态;、肮脏;逐步转变为正常;、可以理解;,思想较为开放的年轻人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大多为不在乎;、与我无关;甚至是尊重;。世人态度的转变和现代人思想的逐步开放使得同性恋出柜;人数日渐增多。李银河博士在分析了国内外权威调查数据的基础上,推测出我国大陆地区同性恋者有3900万至5200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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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男性遭受性侵犯的危害性
1.2.1对受害人的危害
一是对受害人身体的伤害。
在男性遭受女性性侵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男女身体力量的悬殊,女性要达到性侵男性的目的,除了利用自身社会地位上的优势进行威逼和利用金钱利诱外,往往都会借助迷幻剂、春药等催情剂、伟哥等壮阳药以及迷药、麻醉药等药物,这些药物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男性受害人的身体造成损害;另一方面有的女性为了获得自身的满足,对男性性器官进行蹂躏,造成男性阴茎断裂、软组织损伤、神经损伤甚至可能造成器质性损伤,最终导致男性性功能障碍。例如:2007年11月,河北省永年县一不满16岁的少年周某,接受三名女子的邀请与她们一同吃饭,天真的周某怎样也想不到这三名女子会在他喝的啤酒中下春药,喝下带有春药的啤酒后,三名女子在周某没带钱的情况下提议打牌,周某称没带钱,三名女子趁机提出要求:如果周某输钱了就要满足她们的性要求;。最开始周某还能应付,但是后来渐渐支撑不住,觉得天旋地转,后来在春药的作用下更是觉得饥渴难耐,三女看到时机成熟稳重,便将周某衣裤扒光,开始三凤戏龙;,几个小时后,周某晕死过去,三名女子见状,赶紧将周某送往医院。经抢救,周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从此以后阴茎无法勃起,造成了性功能障碍。周某家长特别气愤要求严惩三名女子,但最终由于无法可依无法让三名女子得到应有的惩处,只能接受赔偿调解了事。
在男性遭受男性性侵的情况下,一方面男性性侵男性多会采用肛交模式,而肛门同阴道不同的是,它从生物、生理意义上来说并不是自然的性交器官,其扩张能力有限,加之男性比较强壮,在反抗过程中通常会对肛门造成更大的物理创伤,往往会导致肛门括约肌损伤、失禁甚至感染;另一方面,性科学研宄表明,肛交模式比阴茎-阴道模式更容易传播性病和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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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对比分析
2.1强奸罪概述
2.1.1强奸罪概念
强奸有狭义和广义上的区分。狭义的强奸是指男性强迫女性与之发生性行为,犯罪对象仅为女性,犯罪实施者仅为男性,犯罪实施手段仅为传统的阴茎-阴道模式。而广义上的强奸,不仅包括男性与女性之间发生的强迫性行为,即男性女性模式,还包括男性---男性、女性---女性、女性---男性三种模式,即将犯罪对象扩展为男性,将犯罪实施者扩展为女性,将犯罪实施手段扩展为肛交、异物插入、口交等多种方式。日本于2021年7月11日正式生效的新刑法修正案,就将犯罪对象扩展为男性,将性交范围由性器官的插入,扩展到器物插入、肛交、口交等多种方式。
对于强奸罪的定义,学界通说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性交或故意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高铭暄教授将强奸;一词表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非法性交的行为气;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界对于强奸罪,多是从狭义范围上进行研究的,即男性女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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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强制猥亵罪概述
2.2.1强制猥亵罪概念
对于猥亵的含义,各国说法不一,加拿大刑法典规定:鸡奸构成猥褒罪。而有些国家将鸡奸排除在猥亵犯罪之外,认为猥亵犯罪只包括裸体、抠摸、亲吻等行为。个别国家甚至把裸体行为也排除在猥亵范围之外,如罗马尼亚刑法典。美国的《模范刑法典》规定:与非配偶之他人作性的接触或使他人与自己作性的接触即为猥亵。;
总结各国刑法规定的关于猥亵的内容可以看出,猥亵,主要是指有别于奸淫行为的,足以使行为人自己或者其他人感受到性欲上的刺激、兴奋或满足的,与良好的性的风俗和秩序相违背行为。
我国对于猥亵的定义说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猥亵行为是针对女性实施的性交以外的性侵行为。如黎宏教授认为: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损害妇女性心理、性观念,有碍其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有的学者认为,猥亵不止包括对女性实施的性交以外的性侵犯行为,还应包含同性之间的鸡奸、兽奸等十分规性行为。我国强制猥亵罪中猥亵的定义主要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的模仿性交、抠摸、搂抱、亲吻、舌祗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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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强奸罪的基本属性及其对强奸罪对象范围的影响.......13
3.1强奸罪的三大属性概述...........13
3.1.1财产属性................13
3.1.2道德属性.............13
第4章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比较法考察与立法完善提议..........21
4.1我国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刑事立法现状...........21
4.2域外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立法考察...........21
第3章强奸罪的基本属性及其对强奸罪对象范围的影响
3.1强奸罪的三大属性概述
3.1.1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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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比较法考察与立法完善提议
4.1我国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刑事立法现状
要完善强奸罪立法,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保护对象,重新界定强奸行为,就有必要对性交进行再定义。阴茎阴道模式是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并被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传统性交方式,然而,随着社会文化的进步及人类性道德观的逐步解放,口交、肛交、异物插入性器官等大量非传统的性交方式涌现并得到普及。在这种情况下,若是法律仍旧束缚在传统性交概念之中,将导致对男性实施强奸的许多犯罪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力惩治,造成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缺失。
日本于2021年7月11日正式生效的新刑法修正案,就将性交范围由性器官的插入,拓展到器物插入、肛交、口交等多种方式。中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更是肯定了异物插入这种性交方式。域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紧跟时代发展,直面现实需求,通过性交含义的拓展,将很多非传统性交形式纳入了性犯罪立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从而为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了严谨的法律依据,从而实现了对男女性权利,特别是男性性权利更准确、更全面地保护。
笔者提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性交定义加以扩展和明确,以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保障男性性权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