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法律硕士学校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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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优秀法律硕士学校毕业论文第一篇1绪论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变革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随着看不见的手;对经济调控作用不断增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从审批制过渡至核准制。在中央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之后,进一步强化市场在新股发行中的作用,向注册制改革己成必然之选。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对于中国股票市场乃至中国法治进程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直接影响到拥有一亿四千万投资者与五十万亿元市值的中国股票市场;另一方面,它对完善中国证券法体系、健全中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推进注册制改革,却需要慎重。一方面,在中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体系下,金融行业创新产品却将一行三会;传统监管领域的分业壁垒打破,尽管各监管部门开始加快速度跑马圈地;,但金融风险传导却依然变得速度更快、路径更隐蔽。这就导致注册制改革引起的股票市场波动极易向其他金融市场扩散。另一方面,现阶段中国股票市场环境不尽如人意。即使在相对严格的核准制下,市场上融资人信息披露质量低、不及时、误导性陈述与欺诈发行情况也时有发生,投资者据以做出投资判断的信息真实性、时效性、全面性难以保证。而我国股票投资者素质参差不齐,独立识别风险能力很弱,承担风险能力不强,投资心理不成熟稳重,追涨杀跌;的投机心理严重。当过渡到更加宽松的注册之后,短期内投资者的实际承担的风险将飙升。在这种情况下,股市存在剧烈波动的可能性,若不能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这种风险恐传导至整个金融市场。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箭在弦上,但由于受制于《证券法》修订的进度,证券监管机构始终未能发布规章以确立注册制的制度。在这段缓冲期内,有必要结合当下实践经验多角度审视改革方案,以求平稳过渡到注册制,避免引起股票市场剧烈波动。注册制改革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发行流程改革,优化实施注册制的立法环境与市场环境,也是注册制改革不可缺少的环节。所以,注册制改革并非仅仅是实施注册制,而是创设一个可以供注册制运行的完整法律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投资者保护相关立法,这是平稳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前提。将消费者保护理论引入新股发行改革领域,赋予投资者以消费者权利是投资者保护的好方法。所以,应创新性得将新股发行注册制与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结合起来,以平稳推进注册制改革。.2新股发行注册制概述股票的公开发行与股票的上市交易并不相同。公幵发行也不意味着必然上市交易。两者是前后衔接的两个不同程序。股票公幵发行是指公司向不特定主体公幵销售其股票的行为。而上市交易是一种股票流通方式,即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幵发行而不上市交易的股票所面对的投资者规模要小于上市交易,其社会影响较之后者也小很多。故,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为两者制订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和审查流程。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市场层次结构单一,一方面投资者对于场外交易的股票存在疑虑,另一方面场外发行融资规模小而成本高,难以受到融资人的认可。所以,场外股票交易市场空间较为狭窄,在实践层面往往将股票公开与上市交易等同起来。加之证券交易所归属于证券发行监管部门领导,久而久之,我国立法上对于公开发行但不上市交易的情况有所轻视,进一步加剧了将两者等同的误解。在2021年4月20日提交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中,也仅提出了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注册制改革方案。但对于公开发行但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具体应如何调整,在《草案》中未予明确。虽然如此,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公私募基金的发展,上市与公幵发行终会被分开对待。本文所指股票发行,仅指股票发行而不含上市交易。2.1我国新股发行前注册制时代;概述审批制与核准制是我国注册制之前的两种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先后围绕两者进行了积极的实践,积累了丰厚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特别在是实行核准制期间,相关立法趋于完善,市场运作也基于此产生了成熟稳重的模式。两者皆为实施注册制之土壤,因地制宜;得推进注册制改革,首先就要明确前注册制时代;的情况。股票发行审批制是指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维护上市公司稳定,平衡社会经济关系,主管部门根据指标强烈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制度。早期,我国证券市场建设缺少相关实践经验,所以采用了相对稳妥的审批制。该种制度下新股发行必须取得政府的指标和额度。在审批制的时代,学界一般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相关制度趋于完善,更高效更开放的制度应取代审批制。核准制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实质内容加以审查,符合既有标准方可批准发行,即实行实质管理原则。?所以我国自1999年《证券法》将新股发行制度确定为核准制。之后,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对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将《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具体化。②直至2004年《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生效,我国核准制下的保荐制度确立,核准制的法律框架搭建完成。但值得一提的是,《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将保荐人制度引入我国,却未能使其如英国的保荐人制度一般发挥以信誉背书;的作用。保荐人的保荐意见仅用于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属于证券监管机构核准流程中的辅助程序。是否核准发行的决策权依然在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说,在我国核准制下,非充分竞争的证券市场中的保荐人信誉不被市场重视。最终,导致保荐制度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2.2我国注册制的模式概述我国对于注册制模式的了解主要源自对美国等证券市场繁荣国家制度的研宄。特别是美国,自1933《证券法》和1934《证券交易法》颁布后,确立了其与众不同的注册制法律框架。这对于我国注册制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美国作为发达的注册制国家,其注册制是以州的实质审核为基础,1933年联邦《证券法》建立注册制的目的是补充各州证券实质监管容易被投行规避的不足,而州证券法与监管的内容不太为国内研宄界关注,特别是联邦证券监管与州证券监管并存的联邦主义宪政结构。②1933《证券法》作为联邦法律,其颁布之时,大多数州都己颁布其带有实质审查内容的蓝天法。制定联邦证券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不同蓝天法下混杂无序的信息披露标准并防止投行规避各州证券监管的空白。③例如堪萨斯州、新墨西哥州的蓝天法就规定了实质审查的内容,即证券发行人需向州的监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认为发行人已全面披露信息且不存在非法或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后方可批准。美国各州所谓的实质审查,其内容并非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所负责的盈利能力等,而是发行人对投资者是否公平、公正、平等的审查。且其审查结果也不仅包括准予发行和不准发行,也包括附条件同意注册。例如,当拟发行人的内部人对发行人所发行股票的持有比例远低于其他公众投资者时,或者其内部人以明显低价拿到股权时,监管机构有权将内部交易的收益由第三方托管,直至某期限结束或某条件达成。这种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保证发行的股票都达到最低的质量标准,而非做出投资收益优劣的判断。3消费者保护理论在股票市场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113.1以行为目的为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可行性......... 123. 2以投资者能力为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133.3小结......... 154注册制下新股发行中的消费者权利......... 174.1投资者与消费者的性质异同......... 174.2注册制下新股发行中的消费者权利......... 184. 2. 1新股发行中的消费者知情权......... 194.2.2新股发行中的惩罚性求偿权......... 204. 3小结......... 215适应消费者权利定位的注册制改革法律方案......... 225. 1新股发行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措施......... 225.2明确新股发行过程中的责任主体......... 265.3消费者保护视角下的注册制配套制度构建......... 305. 4小结......... 325适应消费者权利定位的注册制改革法律方案5.1新股发行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投资者与消费者对应着不同的知情权来源,应综合考虑投资者与消费者在这方面的差异,以在注册制改革立法中做出相应调整。作为投资者,其知情权有两个来源。其一是与《证券法》所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相对应的知情权。这种知情权是针对社会公众的,无论是潜在的股票买家或是持有股票的人,都可以享有。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其范围至少应包括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其二是持有股票后,依据公司法所享有的股东知情权。这种知情权限于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与之相比,消费者的知情权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股票消费者这一概念是消费者在证券领域的延伸。可见,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消费者意欲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就己经享有,且范围比投资者、股东享有的权利范围更加广泛。前文已述,在新股发行注册制下,现有义务模式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难以对注册制下消费者知情权的进行充分保护。而消费者作为信息接收的主体,其知情权无法得到满足,即意味着现有义务模式下的信息披露制度不能满足注册制的要求。所以需要将权利模式与义务模式相结合。结论就注册制框架而言,学界已有较为清晰的论断。正在审议中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对于实质审査、形式审查等曾经的争议问题做出的回应符合学界的一般理论。而在我国当前市场环境下,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者保护。笔者认为,投资者保护问题是注册制改革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解决投资者保护问题的思路有很多,但是以消费者保护为视角,审视投资者保护问题,将消费者权利赋予投资者是最好的解决思路。其原因在于消费者保护理论更能与我国立法环境相契合、更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还能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将消费者权利赋予投资者会导致经营者的成本与市场的风险提高。若无法将成本与风险降低,上述思路的可行性将受到质疑。而降低成本与风险的难点在于-对投资者进行合理分类。对此,依据投资者能力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属于国际上较为成熟稳重的方式。可以参考相关制度,依据投资者识别风险、承受风险的能力将投资者分类。这种分类的出的结果可以契合投资者、消费者的基本属性,所以将消费者权利赋予投资者具有可行性。虽然消费者具有许多权利,但在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中,需要重点关注消费者的知情权与惩罚性求偿权。前者应赋予所有投资者,以作为注册制中信息披露的补充;后者应赋予能力不足的投资者,进一步保护处于更加弱势地位的群体。这两个权利在现有注册制框架下行使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证券法》未定义投资者知情权,而仅以义务模式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这会导致投资者无法有效获得知情权的保护;二是由于实际角色定位在理论和实践间存在差距,新股发行中各主体在《消法》中定位不明确,部分经营者的赔偿义务与其在发行中的责任不匹配。故,在制订注册制改革方案时,既需要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做出调整,又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参考文献(略)优秀法律硕士学校毕业论文第四篇1预算制度之起源流变1.1议会至上英国的预算制度的起源鉴于议会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现代国家几乎都肯定了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至上权威的应然性。纵观人类历史,这一点确是毋庸置疑的。自议会诞生以降,其核心使命即是控制财政。毫不夸张地说,现代议会正是因应了控制财政的需要而产生的。确实,纵观英国议会的发展史,这个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一一即英国议会与其公共预算是相伴而生的。正是因为如此,作为议会制度发端地的英国才被称为预算母国;。这也是笔者在此回顾英国预算制度之起源与发展的原因之一。原因之二则是中英两国的政治体制具有相似性一一二者的政治体制都不是典型的分权体制,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英国之议会至上模式存在相通之处,然而在不能依靠彻底的分权来制衡政府的前提下,英国议会却另辟踢径发展出一套比较成熟稳重的预算监督体制,因此考察英国的预算制度或许对于中国预算问题的研宄有所裨益。1215年,英国君主约翰(ing ohn,1199一 1216)被迫签署了旨在限制王权、维护贵族权利的《大宪章》。非赞同,毋纳税;的原则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标志着英国预算制度的起步。在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中,这一原则被进一步表述为:今后非经国会法案同意,不得强迫任何人缴付任何贡金、贷款、租税或此类负担。议会逐步赢得了征税同意权。1688年的光荣革命;,不仅仅是英国历史的重要转折点,也是英国预算制度建构的关键节点。作为光荣革命;重要成果的1689《权利法案》规定了国王不得干涉法律、非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人民有权选举议会议员等内容。至此,议会终于实现了对英国政权的彻底控制。1690年,议会成立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公共账户委员会,负责审查预算以及各部门的财政支出情况,议会对财政权的控制迈上了新的台阶。.1.2行政主导美国预算制度的演变对美国而言,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预算制度的建立,要归功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这一进步时代;的预算改革。如上文所述,英国内阁从19世纪起(主要是财政部)在现代预算制度中就已开始扮演重要角色。对于美国而言,行政机关在公共预算中的重要性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一方面是由于美国进步时代;的预算改革者偏好预算行政体制的理念,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进入行政国模式之后无法回避的行政权力的扩张及其带来的合法性基础问题,当然,后者也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原因。在进步时代;的预算改革之前,美国的预算体制存在的碎片化现象十分突出,导致议会难以及时有效地实施对政府的预算监督。这就导致美国在地方一级以及联邦一级都存在严重的腐败现象,滥用公款的程度让人触目惊心。与腐败娼厥如影随形的后果就是,政府的税收、支出都没有人或机构真正地了解,政府目标的优先次序都不能确定,遑论真正地做到对人民全面负责。面对这种局面,改革者出现了,他们希冀通过制度建设让政府变得公幵、负责、透明、高效。他们认为,议员的兴趣在于将钱花在其支持者身上,因此国会缺乏控制政府开支的动力;真正考虑本辖区整体利益的只有当地的行政首脑。因此,这批改革者的制度建设目标就是建立以行政首脑(在不同行政级别分别为市长、州长、总统)为核心的行政预算体制。这次改革以1906年纽约市政研宄所的成立为标志,该研究所于成立次年发布的研究报告一一《市政预算的编制》,为纽约市预算制度之建立奠定了基础。在这份报告中,现代预算的重要性被解释如下,没有文件能够用如此简约的形式,阐述如此众多的、关乎社会需求,以及政府努力通过构建合适的预算来满足这些需求的重要事实;。..2中国预算民主化之考察2.1基于议会至上的考察人大预算监督权检视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议会正是人民施以政府的、最有力的外在控制。具体到中国而言,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的权力机关一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人民行使预算监督权。下文将分别从规范与实践层面对各级人大之预算监督权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第62条、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批监督权,第99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批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9条、第44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批监督权。与前述二者原则性地授权人大进行预算监督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下称《预算法》)做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人大的预算监督权在法律上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可操作性也随之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下称《监督法》)则在预算法的基础至上,着重明确了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的时间、具体内容要求、审议后的处理结果等问题,弥补了《预算法》对于这些重要问题的法律空白。值得注意的是,《监督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就为预算须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看出,监督法对于预算监督的规定更加强调实效。..2.2基于行政主导的考察政府合法性之维护政府合法性之维护,之所以被提上议程,皆是因为现代行政所面临的民主赤字;问题。今日之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对民众福利的保障、对诸如环境和劳工等领域的社会性管制等,事实上将行政活动推到了所有社会问题的最前面。面对这种困境,为了有效控制政府以及政府公务人员的趋利本性,同时也为了反向地维护政府的合法性,汉娜?阿伦特指出,对于公权谋私的唯一补救办法,就在于公共领域本身,在于照亮公共领域范围内每一个行为的光明,在于那种使进入公共领域的所有都暴露无遗的可见性;。具体到预算领域而言,对于政府合法性的维护,至少具有以下两条路径:第一,保障预算公开,只有切实做到预算公开,及时、有效地向预算监督主体提供准确、全面的财政信息,保证预算主体之间信息的平衡,方能真正地约束财政机会主义行为,进而达成遏制财政腐败、维护政府公信力、建立责任制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等目标;第二,发动公众参与预算,这有利于增强政府责任感、提升政府治理水平、提高预算透明度、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以及推动对公民的教育和培养。3中国预算民主化之批判......... 193.1人大预算监督权乏力之根源.........193.1.1监督理论和观念的滞后......... 193.1.2议会监督之法制化、程序化的不足......... 203.1.3监督内容及监督方式的缺陷......... 213.2政府行为之合法性基础的不足......... 213.2.1预算公开现状之成因......... 213.2.2公众参与预算中问题的根源......... 223.3 小结......... 233中国预算民主化之批判3.1人大预算监督权乏力之根源任何制度都是在某种理论指导下建立的。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有一种支持制度运行的观念存在。不同的指导理论催生不同的制度,而不同的观念在制度的运行中发挥或利或弊的影响。中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建立颇受前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影响:人大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产生政府,并监督政府。这种监督是单向;行使监督权,从法律上讲就是:其他国家机关只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权力机关的权力。监督的观念在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中并不处于主流的位置。王权专制主义影响的遗留使得中国政治文化中缺乏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因子。儒家伦理主义文化和等级制的官本位政治文化的遗留所产生的共同负面后果就是:人治大于法治。这就导致人们倾向于崇拜权力而忽视法律规范和程序的约束,更不重视对权力的监督。虽然这种观念在国家大力普及法治教育的当下有所减弱,但是其负面影响依然存在。相反,英国政治文化中却蕴含着天然的监督政府的积极因素。英国社会在平等、自由意识和法律观念上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并塑造了深厚且独具特色的法治传统和议会传统。这些广泛共识造就了英国公民要对公权力进行有序约束;的心理,也因此为英国议会有效监督政府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正如柏拉图所言,你不要以为政治制度是从木头或石头里产生出来的。不是的,政治制度是从城邦公民的习惯里产生出来的;习惯的倾向决定其他所有的方向。;..结论通过对历届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国人大预算审查报告等文件以及中央与地方预算改革的分析,本文认为,在预算民主化的过程中,人大的预算监督权在实践层面上监督效果依然远远落后于其在规范层面上的强化力度,政府的预算执行行为在公开、透明以及公共参与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之成因,既有制度方面的不健全,也有社会环境方面的不成熟稳重。必须说明的是,笔者无意于苛责法学界和民众既往对预算相关问题的忽视,因为究其根源,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作为理性的个体而存在,更多时候,民众关注目的甚于手段,重视结果甚于过程。就预算而言,部分地由于人性对结果或直接反馈的天然追求,部分地由于中国长期以来的弱预算;政治格局,致使预算没有直接地满足公众对于实现更好的自己;的需求,亦不曾强有力地彰显其满足公众需求的能力。在此,笔者所言弱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至少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最高决策层对预算的重视不够;第二,在规范层面上,宪法、预算法等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预算监督权笼统且虚化;第三,在实践层面,有限的法定权力也未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然而,困境中终归是有光明的一一预算这一词语正逐渐升温,预算民主也渐趋得到中央高层的重视。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中共中央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中央决策层的这种表态无疑有利于中国预算民主化的推进。在中央顶层设计的重视之下,通过科学设问、民主求证,我们有理由期待,中国的预算过程终将在制度的框架下,受到民主的全面规范。............参考文献(略)优秀法律硕士学校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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