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传销的法律侦防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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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传销的法律侦防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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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传销的法律侦防体系建设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文章针对现阶段复杂的网络传销犯罪活动,在介绍网络传销基本概念,特征的基础上,针对其侦查与防控的难点,使用案例分析法与文献研究法提出了一系列的侦查途径和防控措施,并在此基础上最终提出了完整的侦防体系建设方案,以便为经侦部门系统应对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理论参考。

一、 网络传销的概述

(一)网络传销的概述

1. 网络传销的概念

网络传销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以互联网作为运行载体,以巨大的经济回报作为诱饵,通过计算上一级人员发展入伙的下级人员的数量和新入会人员缴纳的人会费,为上一级会员支付报酬,谋取巨额暴利,同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网络传销运行模式多样,例如打着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服务,金融投资,金融互助等旗号进行传销活动。但是其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传统型网络传销

这种网络传销模式相对落后,只是单纯利用互联网作为其进行传销活动的传播工具,其仍是依靠会员发展的人头数或者入会费作为计算报酬的依据。这种传销模式本身并不具备过高的智能性,只是传统传销在互联网空间的简易延伸,所以不是现阶段以及未来网络传销的主要模式。

(2)虚拟网络型网络传销

虚拟网络类网络传销大多打着推广网络应用服务或普及网络教育的幌子,传销标的多为虚拟空间、网络应用服务、会员资格等网络虚拟产品。并且,传销主体、传销标的、传销资金均以虚拟形式出现。其又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网络手机游戏型,犯罪分子诱骗会员在网络手机游戏内充值,并宣称可以通过网络手机游戏获取虚拟货币,同时可以将虚拟货币兑换成现实货币,并且如果会员强烈推荐他人注册充值就能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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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传销的犯罪构成

2009 年 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在 2021 年 5 月 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第七十八条以及 2021 年 11 月 14 日的《对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犯罪的构成有了进一步的细化。

1. 犯罪主体

传销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仅限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具体可以认定为: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1 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 15 人以上且层级在 3 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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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网络传销案件的侦查途径

(一)依托情报信息收集

情报信息工作是公安机关工作的生命线;,所有的公安工作都必须依靠准确、及时的情报信息才能正确地开展,这一点对对网络传销也不例外。网络传销这种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金额大、涉及人数多、涉及地域广,在击打的过程中,情报信息对于侦查极为重要,关系到经侦部门介入的时机,击打的策略和侦查的重点,所为经侦部门打击网络传销必须始终依靠情报信息工作。

1. 依托群众举报

网络传销活动本身始终与群众紧密相连,一方面网络传销的主要参与者就是群众;另一方面,网络传销活动作为一种涉众型的经济犯罪及根植与经济活动中,又隐藏在人民群众中,所以网络传销的直接接触者和最早接触者不是公安机关而是人民群众本身。所以,群众是网络传销犯罪的最直接信息源。

由于网络传销本身隐蔽性的特点,所以大多数网络传销案件的线索都要依靠群众的举报,特别是直接参与传销的受害者的举报。只有通过受害群众的举报,公安机关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网络传销活动的情况,才能进行及时的打击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挽留群众的损失。

对于群众对网络传销活动的举报,公安机关一定要在第一时间高度重视。大部分群众并不知晓公安机关的管辖划分,所以群众在举报的过程中,极易出现部门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上的错误。因此,必须要求各级、各地以及各职能部门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网络传销案件,不能简易地告知其不归自己处理,拿法律去搪塞群众,而是要积极处理群众诉求,最好是能够帮助群众转交举报处理,使得涉及网络传销犯罪的情报信息可以第一时间转交到有管辖权的经侦部门,为经侦部门破获网络传销案件争取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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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应互联网侦查模式

网络传销犯罪是根植于互联网络中的一种经济犯罪形式,其一方面具有一般经济犯罪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具有网络犯罪的表现,给经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此,办案民警必须要适应网络传销犯罪的活动规律,通过互联网侦查模式应对网络传销犯罪。

所谓的互联网侦查模式,并不是指简易地通过网上办案进行侦查,而是指经侦部门,一方面要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案件侦查,另一方面要积极适应网络化犯罪的新犯罪模式,系统化地应对网络传销犯罪。

1. 注重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

网络传销案件其犯罪行为多发生在互联网络上,所以电子证据便是整个案件的核心证据。一是可以通过网监部门配备专网用线路和调制解调器,采用匿名访问、匿名电子信箱收发邮件等方式进入网络传销系统,将网站的违法内容下载记录。二是寻找传销组织服务器所在地,无论网络传销组织者如何精心伪装其犯罪行为,以及通过计算机技术隐藏各种证据,其均会存在相对固定的服务器所在地,而这正是经侦部门取证的重点。三是注重对电子证据的物理性收集,其中传销信息的读取与保存是整个取证活动中的重点,也是最容易发生问题的阶段,所以要求侦查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信息存取技术。

2. 查清资金的流动情况

资金是经济犯罪的DNA;,只要是经济犯罪就一定会存在资金的流动,而网络传销的资金多是通过网络进行流动,所以对网络资金的流向查询十分必要。

一方面,侦查人员要查清资金的最终流向,无论网络传销的资金网络多么复杂,其资金最后都会流入一个或几个账户中,流入一个或几个人名下,而这些人便是传销的实际组织者与操控者,在查清主要组织者的同时,还可以依靠资金流向,查清整个传销的组织体系和人员层级。另一方面,对网络资金的查控还是对赃款进行追缴的前提条件,只有弄清了资金的最终去向,才可能对资金进行追讨,挽留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对涉案资金的查控,也是打击犯罪人物质基础,防止其再犯的重要手段。最容易发生问题的阶段,所以要求侦查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信息存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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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网络传销犯罪的防控手段...............................20

(一)发挥宣传教育作用..............................20

(二)发挥经侦部门预警职能........................22

(三)密切联系工商等行政部门........................25

四、 网络传销的侦防体系构建............................28

(一)构建侦防一体应对体系.................28

(二)实现侦查指挥扁平化...............30

(三)依托大数据平台......................32

四、 网络传销的侦防体系构建

(一)构建侦防一体应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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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网络传销犯罪其本质上是一种经济犯罪,但是其又有涉众型犯罪和网络犯罪的特征,其犯罪形式比较复杂,给经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传统的经济犯罪侦查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复杂多变的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查。同时,网络传销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一旦案发,往往犯罪嫌疑人难以追捕,涉案资金被转移到海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使经侦部门的侦查工作陷入被动。虽然以网络传销为代表的传销活动一直以来就是经侦部门打击工作的重点,但是经侦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表现出不适应网络侦查模式,重打击、轻预防;等诸多问题,影响了经侦部门的打击效果。

笔者认为,打击以网络传销活动为代表的传销犯罪,要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策略,变过去被动等案;的工作方式为主动 找案;,主动出击,积极预防。同时,在侦查的过程中,要积极发挥公安部门在技术上的优势,适应互联网对侦查工作的影响。笔者最后认为,打击网络传销犯罪活动,必须建立起一个系统性的侦防体系,将涉及网络传销侦防的各个部门纳入其中,在体系的统筹协调下,进行侦防工作,为经侦部门的实战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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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网络传销的法律侦防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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