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渎职法律犯罪中损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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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法律犯罪中损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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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法律犯罪中损失的理解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笔者比较借鉴世界各个国家和不同地区,针对此普遍性的问题所采用的对策,提出具体的意见和提议。针对现今刑法中对于损失;规定的问题,比较分析对于渎职罪损失;问题各方的观点。

第 1 章 引言

1.1 渎职犯罪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组织队伍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同时,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舆论监管的力度也空前增大,对政府公职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随着政府将反腐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队伍廉洁建设,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受到的关注度也迅速提高。这一社会现象的存在对我国社会进步有着十分大的促进作用,能够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认可度。

据不完全统计,2021 年各省份总计约 1090 余名地厅级干部被处分。其中辽宁 201 名地厅级干部受处分,在已披露数据省份中居首,其次是广东,处分了149 名地厅级干部。在已晒出 2021 反腐成绩单的省份中,河南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干部数量最多,达到 31050 人,其次是河北 30669 人和山东 27666 人。

从数字来看,与 2021 年相比,2021 年多地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人数明显增多。如,广西去年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同比增长 209%,宁夏处分人数同比增长46.64% ,甘肃处分人数同比增长 43.5%。吉林全省纪律检查机关立案 11260 件,同比增长 41.3%。其中,涉及地厅级干部 46 件,同比增长 64.3%。湖北表示,通过持续发力,查办案件数量在基数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今年继续保持 15.4%的增幅;值得一提的是,2021 年各省份被处分的厅官中,有不少人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来源于巡视。例如河北通过巡视发现问题线索 958 件,立案厅处级干部435 人,初核 68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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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

当前,从相关的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生在权力集中单位或部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群体性特征比较明显,分析以往案件可以看出,司法、土地、城建等领域的工作人员更多的涉及到渎职行为。在这类领域中,相关工作人员往往具有特定的某种权力,这种全力往往是批准、批复、判决等实质性权力,很容易是腐蚀的突破点。在利益的诱惑下,很多工作人员往往不能守住初心,从而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来。这种群体性特征在渎职犯罪中是体现得比较明显的。

(2)渎职范围影响重大,渎职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它造成的影响往往是更严重的。比如某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其渎职行为造成他国媒体,对我国食品以及药品安全,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错误的报道,并质疑我国出口至他国的食品、药品质量,引发我国与别国公民的抗议、游行等行为,这种行为造成的是对国家声誉的影响,关系到一个国家在国际上被其他国的评判和认可,影响重大,所以当这些渎职范围出现时,更需要我们给与关注、研究。

(3)隐蔽性强,渎职犯罪行为人通常会采用比较隐蔽的方式实现其行为,不同于抢劫杀人罪的直观明了,我们往往很难发现行为人的渎职现象,而一般是在某种损失结果出现时,才会去分析什么原因导致该种损失的发现,回过头来再去追究其行为的违法性。所以,在现实中,肯定存在许多损失结果还没表现出来的,但是渎职行为已经发生的现象。所以,了解渎职犯罪的隐蔽性,将其与实际发生案件相结合而进行的研究探讨变得很重要。

(4)集中性,体现在司法审判活动,刑讯逼供的行为增多,徇私枉法故意放纵犯罪的情况增多,甚至颠倒事实违法裁判的案例也日益显著。相当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特权意识严重,错误认识自己的身份职位,滥用权力。由于许多案件不移交不起诉,就起不到惩罚的作用,对这种不公的司法得不到纠正,对减少渎职犯罪并没有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在从某种程度来讲,反而纵容了此类犯罪。再加上群众对此意识较低,认识严重不足,从而成为制约反渎职工作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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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渎职犯罪中损失;的相关法律梳理

2.1 渎职犯罪中关于损失;的立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九章渎职罪中,一共包括 37 个罪名,其中 14 个罪名直接涉及重大损失;一词:(1)规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四个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2)规定为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两个罪名,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3)规定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五个罪名,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规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环境监管失职罪;(5)规定为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6)直接规定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另外还有一条没有用损失一词作为规定,而是直接直接使用损毁流失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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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渎职犯罪中关于损失;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为在实践中达成统一共识,先后对重大损失;做出许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9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轻伤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6 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 3 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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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渎职犯罪中损失;的界定......................7

3.1 损失;的概念......................7

3.1.1 损失的定义....................7

3.1.2 损失;的特征.......................7

第 4 章 渎职犯罪中损失;规定的现行缺陷及完善提议.............16

4.1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划分标准存在争议及完善...................16

4.1.1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划分标准的争议..............16

4.1.2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划分标准的完善提议....................16

第 5 章 结语............................23

第 4 章 渎职犯罪中损失;规定的现行缺陷及完善提议

4.1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划分标准存在争议及完善

4.1.1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划分标准的争议

争议主要存在于对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概念界定上,概念界定不同,在实际的案件中,把握损失;的性质也会随之不同。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因果关系说,判断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标准在于是否由行为的直接关系造成;另外一种观点是从结果的判定上来区分的,行为引起的损失是直接经济损失还是由直接经济损失牵连引起的其他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对于案件的定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确定有效的划分标准。对于财产损失和减少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质形态和价值形态没有减少,而是受害人的所有权从法律上改变,所有权丧失。例如,枉法裁判,该对象的所有权直接改变。二是实物形式,但价值形式不存在,例如,一个新的办公楼由关于部门认定为危楼,事实上,大楼是客观存在的,但其使用价值不存在。三是物理形式的连续还原过程的价值。如未经司法机关许可擅自使用扣押货物,使扣押货物的实物和价值继续下降。四是实物形式与价值形式相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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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结语

本文尝试从法律条文中梳理出对于渎职犯罪中损失;的一些相关规定及特点,并以此为基点,引入损失;的概念,探讨损失;的含义,并从含义中引申对于损失;的一些特征。与此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将损失从众多繁杂的表象中抽离出来,按照某些标准将不同表象的损失进行归类整理,从学术的角度探讨分析现有法律中,损失规定的缺陷和不足表现在几个方面: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没有明确的区别标准,对于案件的定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确定有效的划分标准;对非物质性这类损失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可以从完善立法和加强司法解释等手段,对其类型和程度进行细化,以及应达到的立案标准程度加以明确,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入手;至于不同的损失能否混合,当损失不归属于同一类型时,我们可以将不同类型的损失进行混合计算,然后再将该行为进行申请立案,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只从每个标准来看,会发现人们的行为并没有达到规定的备案标准,但如果将其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失以综合的方式放在一起看,那么其所表现出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高于单一立案标准的最低限度的;损失能否累计,如果连续的损失结果 AB 都存在,但损失 A 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B 也没有达到犯罪标准,但是 A+B 却可以达到犯罪的标准,只要追诉时效没有超过,就应当根据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笔者只是通过对其他学者研究内容基础上加上自身的理解,并进行总结概括,希望能够提出一些个人想法和提议,所列举的观点和措施还缺乏更为合理的论证。总的来说,这些所有的努力目的都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作用于现实社会中的具体案例中。

参考文献(略)

标题:论渎职法律犯罪中损失的理解

链接:http://m.zhaichaow.cn/lunwen/falv/4328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