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出生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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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出生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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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出生的法律问题研究

1 引言1.1 选题背景与意义由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医疗场所的私密性等特点,一旦出现相关损害后果,患者轻易会将损害结果归责于医疗过失,特别在当今医患关系不断恶化,患者权益的确定性和医疗义务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频频加剧,医疗纠纷几乎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最近几年愈演愈烈,医闹频繁,媒体片面报道,社会舆论不同声音等多方面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随着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人类财富的积累,医院缺少了往常的平静,医疗领域变得越来越有争议。最终在一定程度上,医患双方都将彼此推向受伤的境地。下面以缺陷出生;案为例,站在法律视角来阐述当前医疗纠纷的相关状况。当前,我国缺陷儿出生率不容忽视,每年都会新增到数十万先天缺陷儿的出生。由于先天缺陷儿的出生,一方面不仅给国家和缺陷儿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对父母的心灵带来了重创以及对我国的人口素质提高造成了阻碍。诱发缺陷出生的因素是多元化的,有医疗人员的过失行为,还有部分个人的身体体质等原因。较多数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了缺陷儿的出生,不仅侵害了父母优生优育的选择权,还对缺陷儿身体健康造成了很大伤害。对于医疗机构行为的过错,我们也不能片面考察,应综合损害的事实是否与医生的过错有因果关系,而不能一概而论,在当今社会,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尤为重要。针对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一般认为侵害了婴儿父母的决定权、自主权,即生育选择权以及缺陷儿的生命健康权,对于我国缺陷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还有很多困难,如:缺陷出生之诉的主体资格认定,相关立法不健全,还有缺陷出生因果关系的认定等。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将通过上海市黄芳医疗纠纷案展开对缺陷出生的法律问题研究;,从法律角度、社会角度、医疗角度等方面解决难题。.........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从国际范围来看,关于缺陷出生之诉的案例判决最早出现在美国,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其他相关国家也已有先例。基于每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传统文化、思想观念、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至于各个国家对关于缺陷出生之诉的法律规制也是存在差异性,这里简易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研究现状。美国当前对于缺陷出生诉讼案件,成文法对缺陷出生;之诉还是相对持否定的态度,但在判例法上有着较大的发展,从美国 20 世纪 70 年代的案例来看,法院开始承认缺陷出生之诉。早期的法律否认缺陷出生的侵权诉讼,由于损害难以计算以及关于公共政策不允许此类诉讼的存在。近年来,法律发生了相对大的改变,精神损害和其他费用都可以转化为金钱的的价值。德国契约的制度发达完善,往往以契约上的请求权来处理缺陷出生的案件。但是德国各法院之间在考察损害是否存在以及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残障儿的存在是否对父母造成的损害等相关问题。对于我国台湾地区以朱秀兰诉医院缺陷出生;案为典型案例,系侵害原告朱秀兰的堕胎自由权;以及生育决定权;,法院否认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终基于医疗契约而请求被告给付的损害赔偿。法国的缺陷出生;案件,法院起初以医疗服务合同案件进行处理,最近几年以侵权之诉提起的诉讼案件也渐渐得到了认可,原告可以基于被告违反产前诊断的行为为由提起诉讼。法国司法部门做出相关司法意见:给孕妇做孕期检查的医生应当有义务及时告知孕妇把愚痴儿打掉,如果知情不报,帮助孕妇生下有问题的孩子,那么就将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责任。综上,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来看,大陆法系对缺陷出生;之诉更多的是以违反医疗合同的案件来处理,与英美法系的国家以侵权之诉的角度开启诉讼模式不同,两者在诉讼举证责任上的分配、程序机制上等有着差异性。...........2 黄芳医疗纠纷案的案情介绍及争议问题2.1 基本案情及法院裁判黄芳怀孕后,曾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患者黄芳因 G4P1 孕 12+5 周就诊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进行了常规建卡及相关检查,预约下次检查时间为 2021年 6 月 24 日。6 月 27 日,黄芳孕 17+1 周,第二次至奉城医院妇科门诊。予常规检查 6 月 27 日,第二次至奉城医院妇科门诊。予常规检查。彩超示:宫内见单胎。8 月 12 日,彩超(胎儿筛查)报告:宫内单胎,存活。胎儿大小相当于23+1 周。2021 年 9 月 15 日,黄芳(孕 28+5 周)首次至浦东医院,据分娩记录胎盘娩出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 16:46,自行分娩一女婴,黄芳之女汪某某(2021年 12 月 22 日)时,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送检外周血染色体核型分析结果:患儿为 21-三体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智力低下、特殊面容等。黄芳、汪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奉城医院赔偿医疗损害。经黄芳、汪熹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进行鉴定。该医学会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出具沪杨医损鉴[2021]008-2 号(针对奉城医院)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1、本例属于对患儿人身的医疗损害。2、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孕妇黄芳之女(汪某某)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3、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并分析说明:1、2021 年 5 月 26 日黄芳因G4P1 孕 12+5 周;就诊,医方进行了常规建卡及相关检查:2021 年 6 月 27 日产妇在医方行产前检查时已孕 17+1 周;孕妇预产期时年龄大于 35 周岁,根据目前国家卫计委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属于产前诊断范畴,即需要开展羊水穿刺检查,以及染色体检查。2、医方对高龄孕妇的(35 周岁)因素未给予充分的重视;医方有提议提供外院产前诊断的责任。转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羊水穿刺检查,以及染色体核型分析检查,使孕妇错失了在有效期内筛查诊断,21-三体综合症的时机;导致孕妇失去了是否选择胎儿出生的机会,存在过错。3、专家组分析认为:医方在答辩与专家现场调查时,尽管已告知孕妇到外院进行产前诊断(唐氏筛查),但医方未能提供书面记录和孕妇签名说说的依据,证明已方未能及时提供告知和转诊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5、患儿的目前状况与医方在为其孕妇产前检查过程中告知不详,记录不完善,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2021年 8 月 27 日,一审法院致函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要求该医学会明确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黄芳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黄芳、汪熹和奉城医院对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的沪杨医损鉴[2021]008-2 号鉴定意见书不服,申请再次鉴定。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为:1、本例属于对孕妇黄芳人身的医疗损害。2、奉城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与孕妇丧失知情选择产前诊断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与患儿患有 21-三体综合症不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孕妇丧失知情选择产前诊断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不构成伤残等级。4、本例医疗过错医方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黄芳系高龄孕妇(≥35 周岁),医方陈述在孕妇 17+1 周进行产前检查时,已告知孕妇应做产前诊断,但未见相关书面材料,也未追踪相应检查结果,存在过错。此过错与孕妇失去知情选择产前诊断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孕妇对持有的《孕妇联系手册》相关内容未予关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医方过错承担主要责任。5、患儿患有 21-三体综合症系先天性遗传疾病所致,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2.2 本案的争议焦点2.2.1 患者状况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该案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医患双方对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争议性,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是该案的根本问题所在,其他焦点也是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延伸,因果关系的定性影响着其他焦点问题的结论。本案中以医疗过失行为和患者的损害结果来构架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环节的论证基本是一带而过,靠基于专家的经验做出判断,那主观色彩自然难以避免。2.2.2 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认识不一致基于该案件,反映出医患双方对医疗损害鉴定结果的不认可,以及折射出各地区的损害鉴定结果存在差异性,没有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其问题根源在于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不明确。由本案看出,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鉴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这样的一种制度导向,是否有利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构建,我们值得思考。..........3 黄芳医疗纠纷案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93.1 缺陷出生的含义.... 93.2 缺陷出生可诉性的法理基础和意义...... 103.2.1 缺陷出生之诉于法于理..........103.2.2 有利于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人口质量的提高......113.2.3 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113.3 缺陷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路径...... 114 域外国家对于缺陷出生的法律规制.....164.1 大陆法系关于缺陷出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164.1.1 法国缺陷出生的法律规制......164.1.2 德国缺陷出生的法律规制......164.2 英美法系关于缺陷出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174.2.1 美国缺陷出生的法律规制......174.2.2 英国缺陷出生的法律规制......174.3 国外对于缺陷出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对我国借鉴的意义...... 175 完善我国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195.1 确立缺陷出生损害赔偿的标准..... 195.2 完善 ADR 与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5.3 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责任的制度保障...... 215 完善我国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5.1 确立缺陷出生损害赔偿的标准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缺陷出生之诉原告的财产损害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包括后续)、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交通费中,有的还涉及特殊抚养费、一般抚养费。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以实现,在具体实践层面上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有的法院认可,有的法院不予认可,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域外国家原告的财产损害考察缺陷儿的身体状况,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维持缺陷儿的正常生活,具体费用包括:特殊教育费、护理费、治疗缺陷儿医疗费等,概括为对缺陷儿的特殊抚养费。①我国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与国外判决存在差异。笔者认为,为了填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应予支持父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交通费以及对缺陷儿后续的相关特殊抚养费用,但不包括缺陷儿出生后的日常抚养费用,其费用由父母承担。理由是:由于医院产前检查存在过失,未履行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父母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用,其他基本费用,所遭受的损失是以因误工而减少的合法权益,也应获得赔偿,当前司法实践中已对这些费用都予以支持。特殊抚养费用也应该得到支持,因为医院的产前诊断错误导致的损害结果,考察到缺陷儿的后天生活特殊的费用,应予支持,这也属于侵权法的范畴。②对于缺陷儿的基本抚养费用不予认可,因为我国法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照顾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能嫁接与医院,否则违背我国宪法层面的规定。.......结 论近年来,医患关系颇为紧张,不仅患方敲诈、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围攻医院的行为多发,更有甚者故意将医务人员致死、致残,一幕幕暴力恶性事件在全国频频上演,性质及其恶劣。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赋予医务工作人员的责任也越来越重。 本文通过运用法学理论并借鉴域外国家的理论对黄芳之女缺陷出生一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法理分析。缺陷出生;案件引发了医学界和法学界的深度思考,当前阶段,医学技术的提升让患者对诊断结果的期待越来越高,但医学技术始终有其局限性,特别关于缺陷出生案件,胎儿在母体内,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医学技术也很难做到将所有先天缺陷都诊断清楚,对医生的注意义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侧重从适格主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因果关系的认定等多方面,对缺陷出生;案件的概念、特征等进行比较分析。司法实践中在审理缺陷出生案件要保持理性的态度,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将风险有效分散,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出生;之诉,由于当前我国立法上的空白,没有明确的法律专章规定,所以,法院的司法裁判结果大多取决于法官基于过去经验的判断,对于这一裁决结果主观色彩自然难以避免。所以,为了让缺陷出生;之诉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于缺陷出生案件的处理问题,以期做进一步的探讨,并需要相关的立法逐步完善。..........参考文献(略)

标题:缺陷出生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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