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1 引言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丰富了人民的生活,在促进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同时也给传统法律体系造成冲击,尤其一系列网络虚拟财产为代表的民事纠纷案件,给传统民商法领域带来诸多新问题,这些问题无法完全用传统法学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尴尬的局面,学者对此各抒发己见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故而很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更加全面科学的研究与探讨。笔者通过深入探索发现,网络手机游戏市场是现实社会的一个侧面反应,存在财产权属、合同及侵权纠纷等诸多方面的民事法律问题,手机游戏虚拟财产是否具备合法性,我国还没有专门为此制定出一套相关的法律文件,因此,在处于这样一种较为模糊的法律环境之下,怎样才可以通过法律去更好的保护手机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减小法律文件的缺失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是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本课题提出一些前沿性和创新性理论实践,希望能够对致力于研究相关领域的学者,提供借鉴和参考经验。2003 年年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收到一份来自成都的议案书,这是一份由 19 名律师联名签署的对于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提议书,名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提议书》。两年后的 7 月 12 日,我国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又共同下发了文件《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对于网络手机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尽管此文件中涵盖的一些服务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尚有待完善,且也并未触及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的核心问题,但是它开启了我国网游立法的先河,极具划时代的理论意义,更加促进了我国网络立法及相关民事司法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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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当前,某些国家或地区都发布了一些对于网络手机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司法判定规范,站在法律的角度上保护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上述地区包含了韩国、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截止到目前,关于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减轻甚至是预防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方面达到了不错的效果。尽管由于地区差异和法律、社会制度的不同,上述国家和地区在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也有很大不同,但这此这些宝贵的经验对我国十分具有借鉴意义。针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国外学者研究范围很广,体现在下面几点:首先是针对其法律属性角度的研究与分析。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境外学者和专家研究角度是表现在如何对虚拟财产定性上。加拿大学者戴维.斯普雷特利(David Spritely)在《Virtual Property And The Law》一文中以中国网络虚拟财产司法实践作为基础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应作为某种财产的观点。这是因为大部分网络手机游戏虚拟产的获得必须需要用真实货币作为等价物进行交换才可能得到,所以它具有价值。英国学者卡里克(Garlic)与斯德芬斯(Stephens)认为虚拟财产权不同于著作权,因为广大网游的运营商并不能用著作权来干预玩家与玩家对于手机游戏中虚拟财产和物品的线下交易,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或进行调解时,针对网络手机游戏虚拟物品往往会综合参考手机游戏玩家的创造活动。另一方面,玩家不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其玩手机游戏时的虚拟财产。虽然针对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定位仍没有得到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相关专家和学者观点很多,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得到了专家学者的广泛认可,那就是:在手机游戏里虚拟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不同,手机游戏运营商和手机游戏用户都不能运用知识产权来维护自己权利这方面学者们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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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概述
2.1 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的界定
从古罗马时代的司法提出了财产权财的概念开始,一直到今天,财产权财;的概念就不断变化着。这个概念的范围随着时代进步逐渐发生着变化,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的出现即为一个比较典型、有代表性的例子。针对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这一概念进行判断,至今仍没有得出一个定论,对于这一方面学界众说法很多。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以称作虚拟财产,其作为一个可以被人支配的权利,而且是一个有着现实价值的权利,这是财产在网络里面的表现方式。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判定,一般有这两个看法:广义说认为虚拟财产不仅只包括手机游戏的账号、手机游戏角色、电子装备、电子宠物等,还包括所有与互联网这一媒介相关的可以为不同主体带来现实利益的对象。①狭义上仅仅为对来自手机游戏的装备和账号来展现玩家成就感的虚拟物品进行货币化的结果。②和财产概念相同,虚拟财产的概念也是发展的、开放的。狭义说在社会的万千变化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面前已经显得缺乏弹性,而广义说并不试图为虚拟财产规定一个严格明确的界限,在虚拟财产的范围判断底线和原则方面比较重视,更加确定了保护虚拟财产权利的重要性。因而,笔者更赞同广义说。身为虚拟财产的重要组成成分,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指在进行虚拟的网络手机游戏时所利用的某些有使用价值的东西,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包含了手机游戏玩家注册账户时创建的虚拟人物,还包含了手机游戏玩家操纵的虚拟人物在网络手机游戏中所用的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其中,虚拟物品包含了宠物、工具、经验在内的手机游戏道具,而虚拟货币指在网络手机游戏里买卖的一般等价物)。
2.2 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的性质
在充分的了解了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的意义与特点之后,摆在我们面前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判定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性。这些年来,各种各样的网络手机游戏的案件的判定也是不尽相同,在司法界和法学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难以得到一个比较统一的意见,相对来讲,比较主流的学说包括了:债权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物的范围已经不仅仅限于有体物,还包括无形物、虚拟物,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就是采纳了这种说法。由于韩国的网游产业发展较早,因而网络手机游戏产业链比较发达,也就较早的涌现出一批与之相关的问题,在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当的处置导致现实中网络犯罪数量日趋增加。这些案件的出现都督促着韩国重视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的问题。其法律法规规定了在网络手机游戏中,虚拟物品、虚拟角色都应该是同服务商相互独立的,且都应具备财产价值,其属性和公民个人所存储在银行账户中的个人财产没有差异。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发现,韩国把网络手机游戏里虚拟财产界定为电子货币,其具备着物权的特点。中国台湾司法部;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处理,其曾经提出法务部;90 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上述函件里定义虚拟财产与虚拟账户均储存在运营商的服务器里面的电磁纪录,在刑法盗窃罪、诈欺罪里,电磁纪录都可以被称为动产,并作为私人财产里的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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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分析.........17
3.1 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民事纠纷的主要案型及争议点 ..........17
3.1.1 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民事纠纷的主要案型......17
3.1.2 网络虚拟财产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点....17
3.2 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19
4.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民事纠纷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24
4.1 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的法律适用.....24
4.1.1 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之权属界定规则 ..........24
4.1.2 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权属界定的特殊问题 ......24
4.2 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27
4.2.1 网络运营商与手机游戏用户的关系 .......27
4.2.2 网络运营商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及处理方式 .........28
4.3 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29
4.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民事纠纷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4.1 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的法律适用
解决财产纠纷的前提条件和停止争论的关键是弄清楚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所在。现在关于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存在很大差异,但总的来说可以分成下面两个方面:即手机游戏虚拟财产应该属于经营者,而另一个观点是专家和学者认为应当属于手机游戏玩家。首先,前文总结的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在第一种网络手机游戏运营中出现。运营商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动为网络用户提供了一个网络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实现某种需求。这个平台本身可以认为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无论是开发之初还是运营的过程中,都无须网络用户或者其他个体的参与即可独立的实现。所以运营商应该有这些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资产的原始所有权。除此之外,第二种玩家手上的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是通过运营商给出的平台得到的,这些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相关的交易得到,如手机游戏中的技能、装备、道具等等。而要想把这些虚拟财物弄到自己的手机游戏账号中就必须通过运营商支付相关的费用,正是这些物的交换才被赋予了财产的特点,因此这些虚拟财产也是有资格受到法律保护的。这种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增长并不是被运营商所赋予的,而是在购买后玩家自己付出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才获得的。运营商单单给出一个娱乐平台以及适当的保护管理工作。站在手机游戏玩家的创造力和劳动力上看,玩家理所当然的掌握虚拟手机游戏财产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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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科学与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带动了以网络为支撑的 IT 产业的壮大,在新经济时代,网络手机游戏的虚拟财产体现了财产权利的网络化,可以有助于推动 IT行业的发展。网游产业作为 IT 产业中的一部分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近年来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件频发,其根源还在于我国对其法律保护的缺位。本文详细明确的确定了此类虚拟财产的范畴,同时指出虚拟财产包括手机游戏的账号、电子装备等,还应当包含所有与网络相关可以为玩家带来利益的对象,具有财产性、无形性、期限性、稀缺性。对于学界争议较大的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进而得出物权说观点更有利于解决虚拟财产的诸多争议并且符合学界主流观点,此类虚拟财产的纠纷屡有发生,这给司法实践带去了许多困难和问题,笔者通过通过阅读文献,总结资料,把此纠纷类别分为从属纠纷、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对于其归属本文认为应该分阶段和条件而分别归运营商和玩家所有并且可适用善意取得与继承的制度规定。指明手机游戏的运营商和玩家实质上是合同关系,一旦运营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等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且对玩家造成了相应的损失,那么相应的责任均应该有运营商承担。在承担的纠纷中涉及到侵权时候,又面临着两个棘手的问题,一个是网络手机游戏的虚拟产值的确定与和精神赔偿是否适用。网络手机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还没有好的办法进行确定,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玩家在网络虚拟财产上所用的时间、金钱、真实的交易价格以及运营商提议对此类虚拟财产的定价等多方面的因素,对其加以考虑,最终确定。依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的法条,此类虚拟财产均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只是普通的可替代物,所以一般涉及到此类财产受损的案件不给予精神赔偿,只有当案件涉及到侵犯人身权时,才能受到精神赔偿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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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