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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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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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述

(一)海外投资保险概念界定和作用分析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于海外投资给出了以下定义:直接投资者投入资金给直接投资企业,从而获得后者的持久利益,这样一种行为即所谓的海外投资。该行为涉及到两个当事者,即直接投资者和直接投资企业,这两个经济实体分别属于不同的经济体,此外,还涉及到两个国家,即投资母国和投资东道国。;海外投资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可划分两种类型:其一是间接投资,指一国政府或私人贷款或发放证券和股票给外国政府或私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各国政府或私人等也属于这种类型。其二是直接投资,指一国私人为了盈利,利用有形或无形资产对外国企业进行投资,对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一般也会以私人直接投资来看待一国国有资本对于外国生产经营领域的直接投入。在世界经济生活中,海外直接投资所起到的作用是很大的,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形式。可见,对企业存在控制权或管理权与否是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最大的区别。为了对海外投资利益进行激励和保护,对于适保投资者的投资国出现政治或其它风险,如战争、征收、政府违约、汇兑限制等而蒙受损失,由资本输出国政府或相关承包单位负责赔偿,这种保险业务即所谓的海外投资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本质上讲,就是对于本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由本国提供相应的保证,承保投资者对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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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投资中的政治风险

投资东道国政府或类似团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给外国投资者直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即所谓的政治风险,这种风险与人为因素直接相关,如政治、法律、社会等,是由东道国政治或政策的不稳定导致的。②从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政治风险的界定范围来看,政治风险有战乱险、征收险以及外汇险三种类型。德国、日本等国家有更加宽泛的投保范围。?投资者因东道国境内发生革命、战争、动乱等而遭受财产损失的风险即所谓的战乱险;东道国政府推行对特定企业进行征收或国有化政策等,投资者的财产因此而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的风险即所谓的征收险;东道国政府对于国外投资者将其资本或者经营收益兑换成外币转出投资企业所在国即东道国的行为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禁止和限制,因此给国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一种风险即所谓的外汇险。政治风险与国际国内环境具有紧密的联系,分析主要政治风险产生的原因,对于提高投资者投资环境的分析以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投保范围的划定都有所禪益。政治风险的产生大致有如下原因:首先,政治制度差异。不同的文化历史背景造就了不同国家的政治形态与政治制度,不同的政治制度之间对特定问题的解决方案也不尽相同。这种差异会使投资项目面临潜在的风险。其次,经济利益方面存在冲突。海外投资具有双面效应,一方面可以促进东道国经济的发展,推动其科技的进步,同时海外投资企业的存在也给东道国的本土同类企业的生存带来了竞争压力。因此,如果东道国出于保护本国企业的考虑而釆取一定的政策,就会有损海外投资企业的经济利益。再次,东道国境内环境的变化。有些国家存在种种社会问题,诸如种族矛盾、宗教冲突、贫富分化严重及诸多社会或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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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海外投资及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评析

(一)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情况

国务院于1979年8月出台了有15项经济改革提议,提出了要出国办企业的口号,这是我国海外投资政策的开端。同年11月,正式进入了实践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的首家国外合资企业是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坐落在东京,是由日本东京丸一商社株式会社与我国北京友谊商场服务公司合资开办的。?1985年,对外经济贸易部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出台了《对外开办企业的规定》,明确指出:经济实体申请到国外开设合资企业只需有资金来源、有合作对象,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和技术水平即可。②国务院1987年批准中国化工试点国际化进出口业务。@我国的海外投资活动自此便迅速发展起来,很多综合性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有实力的大型生产企业纷纷进行了海外投资。从投资总额上来看。中国对外输出直接投资呈现出迅速增长的趋势,对外直接投资额2021年为699亿美元、2021年为747亿美元、2021年为878亿美元、2021年为1078亿美元,其中后两年的对外直接投资额紧随美国、日本之后,在全世界位列第三,2021年较上年增长了 2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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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业务评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5年发布了《对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关于问题的通知》,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国内法中被确立下来的重要标志。《通知》指出,对境内投资主体遭受政治风险,如战争、政府违约、汇兑限制、征收等时所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此外,对于我国的重点境外投资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提供各种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如投资咨询、投资保险、风险控制、风险评估等。而且还要在费率方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并使承包手续尽可能简化,使承包速度提升。各类政治风险,如政治暴乱和战争、汇兑限制、征收以及诸如经营中断、违约等附加政治风险都被纳入承保范围。具体来讲,政治暴乱和战争,即东道国发生革命、叛乱、政变、内战、恐怖事件以及其它和战争相类似的事件而使得投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在资产方面遭受损失;汇兑限制,即投资者的换汇自由受到东道国的限制和阻碍,或将换汇成本太高,对汇出货币到他国的行为予以阻止等;征收,即东道国利用多种国有化手段,如没收、征收等,致使投资企业投入的资产、资金等的控制权和使用权以及对所投资项目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等被剥夺;经营中断,即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因东道国发生政治暴乱或战争而临时性完全中断;违约,即保险人认可的主体或东道国政府对投资项目签订的协议相违背或不予履行,而且拒绝给予赔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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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同类型比较.........11

(一)美国双边主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1

(二)日本单边主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2

(三)德国混合模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3

(四)对美国、日本、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14

四、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提议........14

(一)建立我国特色海外投资保险基本法的必要性........14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16

(三)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具体提议........16

(四)对美国、日本、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分析评价

双边投资保险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国,采取这种制度可使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更强。向投资者支付赔偿金后,投资国的海外投资承保机构依据国内法或保险合同获得代位求偿权,不过必须在东道国政府承认的前提下,这种代位权才真正生效。但实际情况是,东道国的国内法并不会轻易认可投资国对于代位权所作出的这种规定。这一问题通过实施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即可解决。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东道国只要对投资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表示认可,也就说明对国际法义务表示承认。如此资本输出国内部的代位法律规定即可上升为国际法律关系,有利于承保机构的索赔。但也应看到,可能产生无法公平对待本国的海外投资者的情况,因为若投资者拟投资地区并未与资本输出国订立双边投资协议,就无法顺利的获得保险机构的承保。单边投资保险制度的代表是日本。其优点是,承保机构在确定是否给予保护时,不以东道国和投资国之间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为前提,这样可以使得投资者的受保护地区大大增大。因此,也更有利于保护本国的海外资本。但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存在瑕疵之处,即釆用单边投资保险模式的国家往往要求投资者具备国籍连续的条件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前者要求投资者必须自受到侵害时起至提出外交请求时止,拥有保护国国籍。?后者则需要投资者在投资国行使代位权之前,先要寻求当地.救济,直至将当地救济程序完全用尽。②此原则要求必须用完当地所有可能适用的司法和行政救济程序,包括上诉程序,甚至可能直至最高法院的最终决定。混合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该模式有效结合了双边和单边模式,对促进德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和保护其海外投资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在混合模式之下,并非双边与单边模式并驾齐驱,混合模式其实仍是以双边模式为主,单边模式为辅。具体使用时,如果东道国与德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则采用美国模式,如果东道国与德国未订立有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则采日本模式。

结语

自我国政府实施走出去;战略后,我国的海外投资活动迅速发展起来,也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投资国,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的投资特色,现有的国情建立健全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为海外资本提供相对安全的法律保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的海外投资现状,并指出我国现适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足,强调了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对三大海外投资国美国、日本和德国成熟稳重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_者认为在模式选择上我国应采用双边保证为主单边保证为辅的模式,双边保证更有利于实现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单边保证则更有利于扩大投资范围。在承保的政治风险险种上理应包括征收险、政府违约险、汇兑险、战争和政治暴乱险,对于出现其他特殊的情况,承保机构可给予特殊的考虑。在投保程序上,也必须有十分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以免给海外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上,都应做出与我国投资现状和国情相适应的规定。这就是笔者的对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一些设想。分析不同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看出,各国制度都经历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的过程。同样,我国的相关制度的建立也应当循序渐进,不能盲目求快。我国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适宜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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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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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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