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税立法问题研究
第一章我国财产税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财产税的概念
我们将财产税理解成财产税体系比较适宜,因为它只是税收的一类,没有一个单独的名称。当前我国财产税税收制度的定义有多种观点,其中较为流行的观点是:中国目前税制体系由所得税类、财产税类、流转税类、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税类和农牧业税类组成,财产税类就只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还没有开征的遗产税;。?事实上在多数国内文献著作中是把财产税类、行为税类和特定目的税类合并的,统称为财产与行为目的税类,这样就很好的回避了财产税体系怎样理解和界定的问题。所以到现在都还没有清晰的理解财产税体系,但是从理论上我们可以分别从广义和狭义的财产税体系出发对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体系进行理解与界定。广义的财产税体系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和牧业税,共计16个税种。狭义的财产税体系(即财产保有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税和牧业税共计9个税种,还不包括名费而实为财产保有税的费种。在文明社会中,税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代价,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④在现代国家,税收是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定限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以财产(尤其是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财产税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税收,曾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国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到近现代社会,财产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是各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节财产税征收的理论依据
财产税的征收问题不能只关注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应该更多的去关注它的正当性,而且正当性更能体现出法治的特征。财产税征收立法权的正当性会直接的影响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因为它是一个政治职能。为何要课征税收,其正当根据是什么,这是在税收的历史中很早就阐述的问题;。②对于财产税的征收依据,大概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公需说,也称公共福.利说,流行于17世纪,其代表性学者是法国的博丹和德国的克洛克。该学说认为,国家的职能是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通过征税来获得实现其职能的费用。2.交换说,也称利益说,发端于18世纪,主要代表有卢梭、亚当*斯密,是在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基础上发展的。该学说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国民因国家的活动获利,理应向国家纳税以作为报偿。个人给国家税款,国家给个人以保护。3.义务说,也称牺牲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税收牺牲说,黑格尔为其代表之一。该学说认为,个生命活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生存,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4.经济调节说:也称市场失灵说,是凯恩斯理论的重要观点。该学说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因而需要社会经济政策予以调节和矫正。而税收正是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发挥税法的调节功能,对市场进行干预,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税收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应与宪法无条件的保持一致。国家是为民服务、维护和平、实现政治目的的,而这些,是需要钱来支撑的,钱是通过财产税征收来实现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资、办公经费,是需要财产税征收的;国家的福利,给军烈属等福利,也需要财产税征收。
.
第二章我国财产税立法权中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我国财产税立法权问题
每个国家对财产税立法权的定义不同,同一个国家不同的专家学者对财产税立法权的定义也不同。我们将财产税立法权的概念界定为:财产税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解释和监督税法的活动;。 我国财产税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明确。《立法法》第8条第8项规定:...税收只能制定法律;。对于《立法法》第8条第8项没有制定法律的,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是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的,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犯罪和刑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除外。《立法法》明确规定的三项除外,也即全国人大立法保留事项,《立法法》第9条也规定了绝对保留事项。但在实践中,这些原本应该保留给全国人大的立法事项竟可以由全国人大授权给国务院,国务院可以享有税收立法权。而我国《宪法》同时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基本法律,除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部门规章;。^财产税的立法权限从法条上来看划分的是很清楚的,但实际上全国人大与常委会之间、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之间的立法权限是很模糊的,具体的税收立法权权限划分很模糊。我国对财产税立法权的规定不是很明确,财产税立法主体没有专属的法律地位。在社会实践中,逐步的由权力主导向行政主导迈进。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税收的法律只有三部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定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占大多数。
.
第二节我国财产税授权立法问题
财产税授权立法是指享有财产税立法权的机关把权力授予平级机关或下级机关行使。近几年,我国税收授权立法问题备受关注。2021年全国两会上,来自山东的全国人大代表赵冬等第一次提出税收立法权应该回归的议案,认为全国人大应该尽早收回税收立法权,她联合31位代表,将《对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上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组。这一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也激发了专家学者、社会民众对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问题的热烈讨论,很多的专家学者都呼吁税收立法权应尽快回归人大。事实上,我国税收立法权授权国务院己有30个年头,在这30年里,授权立法带来的弊端更是曰益凸显。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关于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规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关于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企业。;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对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关于条例的决定》,规定:授权国务院对于关于经济 ,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关于法律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于决议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稳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
第三章我国財产税立法权存在法律问题原因分析........11
第一节我国财产税立法权中立法问题原因分析.......11
一、财产税立法权限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1
二、财产税立法程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1
第二节我国财产税立法权中授权立法问题原因分析.......12
一、法律方面的原因.......12
二、认识方面的原因.......13
第四章我国财产税立法权法律制度的完善.......14
第一节我国财产税立法的完善.......14
第二节我国财产税授权立法的完善.......15
第四章我国财产税立法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我国财产税立法的完善
我国税收体系、税法体系要获得顺利发展,就必须合理的划分财产税立法权。我国的国情和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决定,我国的财产税立法权应该集中在中央,适当的下放权力。明确中央各机关的财产税立法权;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财产税立法权。第一,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适当下放。中央税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一些地方没办法解决的地方税,但是其又关乎国家利益的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可以经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税由省级立法机构来执行,绝对不允许将授权事项再下放。第二,明确中央各机关财产税立法权。财产税立法权的高度集中必然会出现行政机关的越权,所以,必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财产税法律的哪些部门应该制定哪些事项,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不可以无* 限制的授权,只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授权国务院。第三,明确中央和地方财产税立法权,避免相混。中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地方一定的财产税立法权,但是,一定要有严格的限制。如,地方在行使财产税立法权的时候一定要保证不与财产税征收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中央要对地方行使的财产税立法权限进行有效的监督等等,以保证地方财产税立法的合法性。
结论
本文以二手房买卖征20%个人所得税;这一热点问题引出我国财产税立法中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对财产税授权立法的现状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分析,并分析了财产税授权立法的合法性基础,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找出问题形成的原因,原因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法律方面、认识方面。且对问题形成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完善提议。通过分析可知:我国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例如:在财产税立法中,哪些事项应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哪些事项应当有国务院立法都加以明确。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我国财产税立法权才有了法律保障。我国财产税立法权不但有法律保障,还应该在制度上予以保障。我国财产税授权立法就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有效的规范。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