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法律规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要从合理确定准入门槛、有序放开监测业务、强化运行监管体系、完善监督制裁机制几个方面来不断完善立法规定,从而能够更好、更长远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运行,更好推进我国环境监测现代化进程。
第一章 环境监测社会化法律规制基本理论
一、环境监测社会化的基本概念及特征(一)环境监测社会化基本概念社会化指的是随着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使得政府越来越难以负担时,便寻求改革之路来提供更多和更好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社会化,是指将一些具有公共产品特征的领域,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激励各种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到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中来,以摆脱政府垄断的局面,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环境监测社会化概念较广,笔者在此指的是通过发挥市场作用,将原来直接由政府向社会提供的部分环境监测业务,经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转由符合政府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政府按照双方约定为社会机构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费用。16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根本目的就是引入环境监测站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共治,使市场成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主体,打破政府的大包大揽,才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监测服务。(二)环境监测社会化的特征
1、主体多元化原先,环境监测工作只是单一的由环境监测部门承担,呈现政府供给、负责的格局,但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指出:每一个公民都不由‘一个政府服务,而是由大量的各不相同的公共服务产业所服务。大多数公共服务产业都有重要的私人成分;,随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到环境监测中来,市场竞争机制的引进,使得原有的政府垄断市场局面已被打破,环境监测服务也不是仅由政府来提供和操作,市场变得更加有活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出现一元主体支撑向多元主体共存的发展态势。环境监测工作不仅有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宏观把握、加强监管,也让更多有条件有资质的社会机构通过竞争参与到环境监测工作中来,环境监测主体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一起构成,形成了互动化、网络化的结构。......................
二、环境监测社会化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环境监测走向社会化发展之路已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机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恶意竞争严重、人员能力与素质不够、数据真实性不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问题,造成社会监测机构在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我国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质量,因此对于当前的环境监测市场应不断规制,以促进其良性发展。(一)各地已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探索
随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监测社会化市场也已经初步成型,据统计现在已有 600 多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建立。从最早的谱尼测试检测机构,后来的上海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广西保利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正以较快的速度拔地而起。此外,相关高校及科研单位,甚至民间环保组织,也开始承揽委托性质的环境监测业务,这些院校大多具备良好而充足的环境监测条件,也有着足够的科研实力和人才储备,有能力完成基本的环境监测业务。环境保护部门已逐步放开环境监测市场,很多省市开始让一些监测能力强的社会机构进入环境监测业务中来。如在苏州进行了江苏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探索,自2005 年起,苏州市高新区就开始引入社会环境监测公司,通过服务外包方式,承担一部分社会化环境监测业务,在 2009 年苏州工业园区也进行了这一探索;2008 年,长沙市环保局也引入了社会化模式,将机动车尾气监测业务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2021 年 2 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的社会化试点工作,并规定了若干申请所需条件。环境监测社会化的开展也不断要求着新的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来更好地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作出规范,以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能有更良好、更长期的发展。......................
第二章 环境监测社会化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基本内容
一、环境监测社会化规制的立法现状(一)中央立法中央层面对于环境监测社会化的规定早在 1985 年 9 月 6 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就从侧面规定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准入标准;随着环境监测社会化的不断推进,中央层面的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多,表 1 简易列举了中央立法对于环境监测社会化进程的推进。
有的文件并未从直接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入手,而是通过其他法律的规定来对社会机构做某方面的规定,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就规定,被委托的环境检测机构必须对自身开展的违法检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承担。《国务院办公厅对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从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四部分来指导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2021 年 2 月 5 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出台的《对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代表中国正在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环境监测社会化法律规制的基本内容
(一)市场准入各地对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市场准入,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规定:一是市场准入方式,二是市场准入条件。1、准入方式市场准入方式分为名录制和资质认证两个种类,资质认证是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通过申请且机构能力满足要求后才能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任务,由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有:检查对象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是否有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和开展监测活动所必备的仪器;承担监测项目的人员是否具有经考核通过的合格证或者上岗证书等。名录制是指政府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对社会监测机构的规模、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综合得分高低依次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库,政府要将环境监测业务委托给社会机构时,就由这些入库的社会机构接受委托承担监测活动,并定期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大多数省份都采用了资质认证的方式来规定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准入,这一比例约有 75%。
山东、广东、重庆、新疆采用目录登记、备案等方式进行管理;以江苏、湖北、甘肃、贵州、北京、深圳、重庆等地为代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愿向环保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经审核和网上公示之后,对其颁发能力认定证书(部分省不颁发证书),另外,云南、青海、甘肃、湖北、江苏等省份还提出了对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人员的上岗证进行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环境监测社会化法律规制的立法缺陷··················20
一、市场准入门槛过高···············20(一)准入条件僵化·················20(二)存在资源浪费和地方保护主义··············20第四章 环境监测社会化规制的法律完善·················24
一、合理确定准入门槛···················24(一)放宽硬件准入条件·················24(二)严格加强资质认证·····················24
第四章 环境监测社会化规制的法律完善
一、合理确定准入门槛设定必要的门槛才能够确保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服务质量,但由于市场的开放性特征,设立过度、过高的限制不利于社会化机制的形成。《对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中基本原则的第一条则是积极引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因此各省应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以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一)放宽硬件准入条件从各地制定的规范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很多省市设定的准入门槛过高,对于工作场所、队伍建设等的限制过于严苛且僵化,导致很多具有较高监测水平的企业因场所等次要因素不达标被排除在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名单之外。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政府应当针对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组织标准、服务费用标准等进行全面说明,并逐步放开除技术和能力以外的限制标准,71对于工作场所等硬件设施方面,应适当放宽门槛,取消异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在当地具有相关硬件设施的要求。.....................
结语
环境监测社会化作为公共服务社会化的一种形式,是引入社会服务、运用市场机制来完善政府的环境监测的新模式,是新时代、新需求下的潮流,也是大势所趋。虽然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之路已经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是它仍然处于一种未成熟稳重阶段,尽管环保监测系统原本已构建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与控制体系,但它已完全无法适应新的环境监测社会化之路。本文结合国家和各省市出台的关于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政策文本,通过对市场准入、监测领域、运营监管、监督制裁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结了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除此之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还存在着机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不明确、奖惩及退出机制不完善、存在监管盲区等问题,为做好这项工作,要确立市场准入门槛,有序放开环境监测范围,完善监管体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强诚信建设,引入竞争机制和淘汰机制等。当前迫切需要寻求更完善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法律规范,在司法改革的同时,希望关于环境监测社会化法律制度能更广泛地得到社会层面的关注和讨论,环境监测社会化法律规范要达到成熟稳重、完备的现实,还需久久为功,仍然要走一段艰辛之路。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