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族社会中的那些陈规陋习
同其他民族的民俗一样,水族的民俗是复杂纷繁、千姿百态的。在这些千百年来形成的风俗习惯中,有些有利于水族人民生产生活,是应当保留和提倡的。但是,也有一些陈规陋习,不利于人民的生产生活,是需要改变和革除的。
比如水族在婚恋习俗中大操大办,就不利于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在“开控”特别是在“大控”和“特技”中铺张浪费惊人。“大控”杀猪宰牛有时达二、三十头,用马达三、五匹,芦控队、琐呐队十多起;还有舞龙队、耍狮队、花灯班,另外还有旗幅、伞益若干,帐篷多达五至七个,分设芦签堂、琐呐堂、歌手堂、祭客堂和花灯台,参加人数多达数千人。
“特控”更为隆重,不仅参加人数有数千甚至上万,而且杀猪宰牛不下几十头,花费粮食更是难计其数。大量的宰牛鼓马,毫无疑问会对生产带来极大的损失;惊人的钱粮耗费,必然会给人民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
又如,水族婚姻习俗中的早婚、包办也不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有时还会引起民族纠纷。过去,水族地区早婚现象比较严重,有儿子的人民怕儿子长大了找不到媳妇,有姑娘的人家,怕姑娘长大了找不到夫家,因此很早就给子女结了亲。
从调查资料中,我们就可见水族地区早婚现象之—严重,这个乡解放前早婚人数占同期完婚人数的2成,女的最小的只有九岁。解放初期,早婚人数占同期完婚人数的32%,女的最小的也才十六岁。这种早婚,不仅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而且也影响了将来夫妻的感情。
再有,水族青年男女虽然有恋爱自由、但男完婚却必须依从“父母之命,媒灼之言”。这种包办婚姻不仅使得有恋人难成眷属,完婚后双方无感情,互不相爱,时常吵打,而且还可能造成逃婚、“抢婚”等事件的发生,影响了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
这些不言而喻是水族民俗中的陈规陋习,它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无疑应该加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