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台湾少数民族家族的族规
台湾的少数民族主要是高山族。在过去,高山族各族群、家族的族规都是很严格的,虽然并无成文规定或记载。但各族均有不成文的规矩,比较有共同性的是:
(1)婚姻方面,禁止近亲通婚。有的扩展到从表兄弟姐妹之子行辈间。
(2)作战时,全体成员都要参加,男的在第一线作战,女的搞后勤工作。
(3)对犯罪者必须惩罚。
①杀人罪:允许被害者亲属及亲族报复杀人者,
②伤害罪:或罚财物,或罚酒,向被害者赔罪。
③盗窃罪:归还赃物。另杀一猪分给社人。
④奸淫罪:未婚私通,如非禁婚范围内,罚猪与酒,令其完婚;或处罚后让其断绝关系,各自成婚。
⑤通奸罪:已婚通奸,将两人捆缚沉于溪中溺死,或枪杀;近亲通奸,男女均逐出社外,逐期最少一年,期满后永久不能参加祭祀。
⑥放火罪:责其赔偿并放逐。
⑦毁谤侮辱罪:罚杀猪或酒。
⑧叛逆通敌罪:轻者放逐,重者处死。
台湾少数民族执行族规的头人,有的是族长,有的是部落首领。他们或是世袭,或是选举产生。
曾经处在母系氏族社会的阿美人,实行母系族长制,共同拥戴一位女族长。曾经处在父系氏族社会的布农人,部落居民从各户长老中推选出一个部落首长。部落首长为具有才能和经验的人,是终身职。
同属父系氏族社会的曹人,由各氏族长老联会组成一部落长老会议,氏族首长为氏族领袖,并为部落会议的召集人,所有重要事务都要通过部落会议决定,然后由各氏族首长执行。
同属父系氏族社会的赛夏人,其部落领袖由主要氏族首长担任。部落首长之下有氏族长老会议,讨论和决定部落中的所有重要事务。部落首长为终身职,死亡则从其氏族中选举出贤能者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