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户齐民——我国古代户籍制度的完备
我国人口统计的历史在商代就开始了。殷墟甲骨卜辞中就有登人(即将人口数量登记在册)三千或一万的记载。
西周设有专门官员,对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口按性别进行登记,并定期调查核实。据《国语•周语》记载,周宣王三十九年(公元前789年),曾“料(即计数,核计)民于太原”,这是西周政府为掌握民众情况而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人口调查行动。
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为户籍相伍”,即以五家为单位编造户籍进行管理。商鞅变法时,将户籍管理与邻里什伍连坐制结合起来。据史籍上的一些记载可知,当时的户籍主要是登记现存人口的姓名及身材高矮。
和秦国同时的鲁、齐、卫、吴、越等国则采用了以二十五家为一社的“书社”制度,“社之户口,书于版图”。这说明,我国的户籍制度在战国时代已逐步形成。
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初令男子书年”,首次下令在登记户籍时记载男子的年龄。公元前216年,也就是秦统一后的第五年,“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有田的黔首(平民)向官府自报占有土地的数额,户籍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推广和强化。
汉承秦制,将户籍的编制和管理纳入了法治的轨道。汉《九章律》中有一章即户律,详细规定了户籍制度。《户律》规定“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一里,十里为一亭,十亭为一乡”,从而在基层建立起严密的居民组织。多设三老,县设户曹,专门负责户籍的管理和人口的统计。户口登记的内容包括户主、户内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土地、房屋、财产等情况,并以此作为征发赋役的根据。汉代还以每年的八月作为全国普遍实行人口调查的月份,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增减,以保证国家对户口情况的最新掌握。
《户律》还规定,人人都必须登记入籍,隐瞒不登记者当论罪处罚。凡登记在国家户籍上的人口统称为“编户民”,不得随意迁徙,否则将被视为“亡命”,并受到严惩。出游之人必须持“符”,符上记载本人姓名、职务、籍贯以及身高、肤色等特征,以备查验。
汉代国家户籍大致分三类,其一为一般居民,其二为宗室贵族,其三为下等居民,如商人阶层。其中第一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编户齐民,是汉代户籍的主体。《史记•平准书》注引如淳语曰:“齐等无贵贱,故谓之齐,若今言‘平民’矣。”从名义上说,编户齐民中,包括无官爵的地主、自耕农和无地的贫民,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汉代户籍制度已相当完备,是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此后历代王朝虽常有所损益,但大抵皆不出其圭臬。户籍制度为政府征发赋役提供了较为准确的依据,是政府加强统治的有力工具,因而受到历代王朝的高度重视。今天,我国保存下来的关于户口的统计数字材料,其丰富程度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