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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普周活动方案

为了确保活动有序有力开展,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可以对一个活动明确一个大概的方向。那么应当如何制定活动方案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推普周活动方案(通用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推普周活动方案1

一、指导思想:

20XX年9月11日至17日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战略,进一步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广普通话参与意识,促进我校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不断深入,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共筑语言文字中国梦。

二、活动主题:

“推广普通话,共筑中国梦”。

三、活动内容

1、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度。

为做好本届推普工作,特成立:

(1)庙河学校推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庙河学校推普工作小组

组长:

成员:

2、加强推普工作检查,促进推普工作顺利进行。

推普各小组成员要轮流参加全校日常推普的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反映情况,对各班的推普活动要及时给以评定,并评选优秀推普员。

3、丰富推普内容,活跃形式。

(1)抓好日常推普工作。

要求在校的教职工坚持用普通话进行交谈,同时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引导学生用普通话进行语言交流,提高全校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形成全校都说普通话的良好风气。

(2)做好推普宣传工作,扩大推普面积。

广泛张贴推普标语,让说普通话的意识深入到每一位师生职工的心里,通过校园学校德育宣传阵地,营造推普活动的浓烈氛围,使普通话由教学语言转变为校园语言,形成在社会公共交际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习惯,营造良好的推普氛围。根据推普工作的铺开,积极向家长、社会进行推普宣传,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为人人会说普通话打下基础。

(3)开展好班级推普工作,增加推普力度。

利用升旗仪式、抗日小故事演讲等活动方式向学生作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的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学生有说普通话的意识,增强推普力度。

四、活动目标:

以激励、表扬为主的手段,努力营造时时处处讲普通话的氛围。教师课堂教学,师生、生生之间互动交流必须讲普通话;教师与学生在课后谈话交流也必须使用普通话;坚决杜绝使用不规范用语。进入校园后,教师之间的交流必须使用普通话,为全校学生作好榜样示范;学生之间的语言交流也必须使用普通话;学校、科组组织各类活动必须使用普通话进行。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积极开展行之有效的活动,突出推普活动的时代性、特色性和创新性。

五、具体安排

1、为加强活动的.领导,学校成立推普领导小组名单,并召开推普领导小组会议,落实具体工作。

2、利用9月11日课间操集合时间我校推普领导小组成员做了题为“推广普通话,共筑中国梦”的下讲话,专门对全体师生进行推普周宣传讲话,向全校师生发出“推普周”活动倡议,介绍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的意义,明确本届推普周的时间、主题,同时把学校推普计划贯彻到全体师生,布置落实推普周活动安排。倡议全校师生养成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习惯,使广大师生明白了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的重要意义。

3、组织师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习和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政策;营造以普通话和规范字为主体的和谐语言生活,要求师生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自查纠正一切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以及已废止的不规范简化字。

4、开展校内宣传活动,在校园内和校门口张贴推普周宣传画和宣传牌,悬挂大型横幅标语,进一步渲染推普气氛,扩大推普宣传的影响。

5、结合学校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全体师生积极参加,使“推普周”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

(1)学校出一期“说好普通话”为主题的黑板报。内容是本届推普周的时间、主题、推普口号、学校活动安排及有关推普的知识。

(2)在学校内外悬挂多条宣传标语,营造浓厚的推普氛围。

(3)在社会和家庭进行一次推普宣传。

要求师生将本届推普周的时间、主题和有关推普知识向家长或亲戚朋友进行一次宣传,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推广普通话对消除语言隔阂,增进人际沟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文化品位,促进文明创建,维护国家统一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4)继续结合教学开展课文朗诵、口头作文等活动,在丰富多彩的语文学科活动中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

(5)组织师生积极参加抗日小故事演讲竞赛活动。(每班推选五名优秀的学生参加学校的比赛,地点定于学校办公教室。时间定于9月13日。)

(6)总之通过开展系列推普活动,进一步提高我校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推普周活动方案2

一、指导思想:

20XX年9月11日至17日为第xx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为进一步增强全校教职员工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广普通话参与意识,促进我校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不断深入,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和谐语言生活,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活动方案:

二、活动主题:

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三、活动目的:

通过本次推普周活动,进一步浓厚校园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氛围;养成“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的校园用语用字良好习惯,为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作出贡献。

四、活动内容及安排:

(一)组织领导,落实管理

推普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包括推普周的组织、宣传发动、计划安排、监督实施、检查评估。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宣传动员,营造氛围

1.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教室黑板报、宣传栏的宣传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推普氛围。张贴推普口号、《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请讲普通话”等推普宣传标语,利用黑板报推出推普专题栏目,在全校升旗仪式上发表国旗下讲话,做好推普周宣传。

2.开展实践活动,提高推普周活动的实效性。

(1)充分发挥学校少先队的作用,推普周期间加大对全校师生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检查力度,将教师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作为评价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将学生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情况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和优秀班集体的基本条件。

(2)开展推普实践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开展“小手拉大手,同讲普通话”活动,号召学生向家长宣传推普知识。利用家长学校活动,向家长宣传推广普通话,要求家长在家与孩子用普通话交流,营造规范的语言环境,督促孩子坚持讲普通话,讲好普通话。

(3)结合推普周深入抓好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利用课间谈话再次认真学习《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举行主题班会,使学生在参与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感,提升道德修养,养成道德好习惯。

(4)聘请学生建立推普联络小组,每班选派一名普通话较好、能力较强的学生担任联络员,召开联络会议,监督检查全校师生用语用字的规范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督促老师、同学使用普通话,规范教学语言,培养学生养成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习惯。

3.教师活动安排

利用周前会议,组织教师学习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关于教师要讲普通话的规定和要求,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和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增强全校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4.学生活动安排

(1)一次国旗下讲话。

利用周一升国旗的时机做推广普通话的宣传演讲,并向全校师生发出倡议。

(2)一个主题班会。

三至六年级利用班会时间召开“推广普通话,校园盛开文明花”主题班会。(各年级组及班主任落实人员进行主题活动,确保活动正常开展。内容可以是讲故事比赛、诗朗诵等。)

(3)一次主题黑板报评比。

一二年级以“中国娃说普通话”为主题,三至六年级围绕“爱我母语,爱我中华”为主题出一期黑板报,进行集中评比。

(4)在社会或家庭进行一次推普宣传,要求学生将本届推普周的时间、主题和有关推普知识向家长或亲戚朋友进行一次宣传,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推广普通话对消除语言隔阂,增进人际沟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促进文明城市创建,维护国家统一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学校号召学生做个有心人,争当社会用字小医生,发现板报、宣传橱窗上有不规范的字及时向老师指出,在街面上发现有不规范的字及时向有关部门指出。

五、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希望各年级、各班级要重视并开展好推普周活动,要把此项活动作为学校九月份的中心工作来抓。

2.集思广益,精心设计。各年级、各班级要结合实际,精心设计开展各种形式的推普活动。

3.加大宣传,注重实效。希望各年级、各班级要及时将班级推普活动信息作相关报道。通过丰富多彩的推普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培养学生养成“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好习惯。

推普周活动方案3

一、目的意义

今年我校将充分利用第x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契机,开展一些能产生实效的宣传工作,使普通话逐步成为校园语言,提高全xx中学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促进我校推广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成立学校第xx届推普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活动时间、参与人员

1、活动时间:9月15日至21日

2、参与人员:全体师生

四、活动主题

说好普通话,圆梦你我他。

五、活动计划

1、在校园内张贴宣传图片、校园广播、校园电子屏显示宣传标语,营造浓厚的推普氛围。

电子屏显示内容

说好普通话,圆梦你我他。

2、利用校园广播站宣读“xx中学推广普通话倡议”。

3、各班召开关于推普工作的主题班会。

4、各班级于9月21日前出一期以推广普通话为主题的板报。

5、开展“校园啄木鸟在行动”——“校园不规范用字清查”活动。

6、xx中学推普志愿者9月20日上午在人民路设置宣传站。

7、开展xx中学第五届“暑期读一本好书”读书征文活动。

8、积极开展xx中学经典诵读活动,组队参加市县级经典诵读比赛。

9、九月底开展推普周活动总结。

推普周活动方案4

一、推普周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活动主题

说好普通话,迈进新时代

三、活动目标

按照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精心策划、组织好相关宣传,扩大普通话、规范汉字的影响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四、活动安排

1、“传统文化,浸润人生”中华经典诗词作品视频展播

学习时间:9月10日至16日

参与班级:xx级全体学生

2、推广普通话黑板报宣传评比

主题:“说好普通话,迈进新时代”

评比时间:9月14日(周五)

参与班级:全系在校班级

3、“如何有效提升朗诵技巧及作品选择”指导讲座

主题:朗诵技巧及作品选择

时间:9月12日(周四)下午3:40

地点:xx级空乘班

主讲人:

参加人员:xx级高职空乘班

4、新媒体微信平台新闻报道宣传

每项活动进行专题报道(学生科)

五、活动要求

1、紧扣主题,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传统。

2、充分利用微信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宽覆盖面,扩大影响,切实增强宣传效果。

推普周活动方案5

一、推普周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二、活动主题

说好普通话,迈进新时代。

三、活动目标

按照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精心策划、组织好相关宣传,扩大普通话、规范汉字的影响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四、活动安排

1.“传统文化,浸润人生”中华经典诗词作品视频展播。

学习时间:9月10日至16日

参与班级:xx级全体学生

2.推广普通话黑板报宣传评比

主题:“说好普通话,迈进新时代”

评比时间:9月14日(周五)

参与班级:全系在校班级

3.“如何有效提升朗诵技巧及作品选择”指导讲座

主题:朗诵技巧及作品选择

时间:9月12日(周三)下午3:40

地点:xx级空乘班

主讲人:

参加人员:xx级高职空乘班

4.新媒体微信平台新闻报道宣传,每项活动进行专题报道(学生科)。

五、活动要求

1.紧扣主题,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传统。

2.充分利用微信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宽覆盖面,扩大影响,切实增强宣传效果。

推普周活动方案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营造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和谐语言生活为目标,全面、深入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规政策,积极引导师生树立科学的语言观,促进普通话在全社会的推广普及进程,构建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二、活动时间:

20xx年9月8日—9月14日

三、活动主题:

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

四、活动内容:

(一)宣传动员,营造氛围

1.借助学校网站宣传方案,做到校园内外人人知晓。

2.利用一次专题校会,向全体教师解读方案及落实。

3.在学校大门、教学楼处张贴以宣传推广普通话为主题的标语和宣传海报,“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文明人”、“说好普通话,沟通你我他;使用规范字,方便千万家”等宣传标语,形成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良好氛围。

4.利用校园广播组织师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1)每班挂一幅推普标语;

(2)举办一次“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成语书写比赛;

(3)出一期推普板报;

(4)召开一次推广普通话的主题班会;

(5)组织一次推普社会宣传活动;

(6)评选出班级推普员,利用广播为学生朗诵美文;

(7)校园内开展纠错活动,对黑板报、标语、作业等进行检查,发现不规范用字马上予以纠正。

五、组织机构

为更好地落实推普工作,学校成立推广普通话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长:

副组长:

办公室主任:

成员:

六、工作要求

每位师生应当从自我做起,建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识,在推广普通话和学习普通话中,起到示范作用,从而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语言素质和人文素养,有力地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不讲究新闻道德而从事新闻事业的实力

下面这两篇论文里有你要的事例

一、论新闻底线道德的法律运作:如何面对新闻道德失范

肖燕雄

摘要:新闻道德失范是当前我国新闻媒体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近十年来国内6次媒介调查结果显示,新闻道德失范的危害性极大,经由自律路径根治新闻道德失范几乎不可能。从道德分层理论、道德与法律关系、道德的现实境遇以及新闻道德本身的特性分析,文章认为,新闻底线道德的法律运作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并初步论述了它应该如何操作。道德的法律运作的主要方面并不是在何种程度下触犯道德规范该受何等惩罚的量化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应该对某些新闻职业道德概念作一个明确而具体的定义。同时,我们也必须仔细考虑违犯新闻道德规范后进行救济的多种可能性。总之,新闻底线道德的法律运作应落实法对道德的形式化和技术化,重视道德规范的运作机制的建设。

关键词:新闻道德 底线道德 法律化 必要性 可能性 形式化

一、研究缘起兼新闻道德法律运作的必要性之一

新闻道德失范现象由来已久,近年来其势尤烈,刚刚过去的2003年就接连爆出几件大事。这一年的4月20日,“红包”媒体控制上海车展,报纸、电视铺天盖地的新闻竟然与车商们自己所做的广告相差无几,在厂商的操控下,部分新闻传媒完全丧失了客观立场。同年的9月15日,新华社发布了令人震惊的消息:11名新闻记者(其中有4名新华社记者)在采访山西繁峙矿难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和金元宝,上演一出“有偿不闻”的丑剧。《新闻记者》杂志连续三年评出的“年度十大假新闻”更是从较为专业的角度向我们展示了当前新闻道德失范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上面所谈到的种种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现象,业内人士或专家给出了一些大同小异的界定。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新闻腐败现象,有的称之为新闻道德沦丧或传媒操守问题。但无论如何界定这一现象,其实它们都与新闻道德有关。对于各种形式的违背新闻道德的现象,社会必须作出反应,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彻底解决之。近年来,业界及政府对新闻道德失范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治,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约,但效果并不明显。1991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订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在1994和1997年经过两次修订。1993年,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但是,此后的新闻道德失范不光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大有溃退之势,而且花样翻新,走向了多种形式的新闻寻租。有事实为证。国内(含港台)关于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状况的6次调查[1]有力地说明了我国最近十年来新闻道德建设方面面临的观念上和实践中的危机。这些调查显示,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职业道德方面违约现象严重,且普遍存在着“言行不一”的情况(特别是在大陆地区),认识是一回事,行动是另一回事。可见,职业道德的诉求效果是很有限的。因为道德的召唤建基于新闻主体内心某一天突然的向善追求。但是,太多的外在诱惑,不良的媒介生态,过低的伦理素养,在道德上希望某些新闻传媒与新闻记者自律,无异于与虎谋皮。多数媒体认识到,防止新闻道德失范光靠思想教育和职业自律不够,它迫切需要社会监督和建立相关制度。2003年9月26日,新华社自曝家丑,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中国记协、中央电视台也分别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吁请社会监督。11月5日,人民日报 、新华社、《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联合发布《“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公布监督电话,表示“自觉接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其实,对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重要性的认识,也不是自此时始。早在1997年1月,全国记协就公布了《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欢迎社会各界对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行为进行监督。为此,全国记协还树立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在内的41家新闻机构作为“精神文明示范单位”,以促进全国新闻界的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但是同样收效甚微。这也进一步证明,即便是有了明确的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和要求,“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导致规章制度的执行常常出现‘梗阻’,导致对教育后的效果检验和行为监督缺少相应的手段,而流于形式的现象……当前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应当在完善和加强监督机制上多下功夫,要强化对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加大督察结果的处罚力度,以形成一个健全、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2]这个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必须以理性的和刚性的制度存在为前提,而新闻职业道德监督制度中最为理性化的刚性制度就是法律。所以本文就来讨论法律介入新闻道德的问题,看它是否必要,是否可能,在何种程度下可能,以及如何实现其运作。

二、新闻道德法律运作的必要性之二:道德与德治的现实境遇

西方著名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有一个基本见解:道德理论是随着社会生活本身的变化而变化的,任何一种道德理论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学根基。在现代社会,人们通常把冲破身份、等级和出身等传统对个人的制约的樊篱和现代自我的出现看作是历史的进步。而麦氏则认为,这种脱离社会规定性的“自我”,即不具有任何必然的社会内容和必然的社会身份的自我,恰恰是当代道德问题最深刻的根源所在,因为在社会道德的意义上,人们在庆贺自己获得历史性胜利的同时,却把人类传统道德的社会根基也一并铲除了。如果道德判断的标准只出于“自我”,那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不可捉摸的道德相对主义。正是道德相对主义导致了现代社会的“道德裂变”或“现代性道德危机”。由此,道德权威丧失;道德观念一致性缺失;道德理论的哲学本性、价值观和世界观本性脱离了其本体论的意义和地位,道德取向纯粹工具化,认识论的时代取代了本体论的主导地位。[3]

如何应对这种危机?简略地说,应对全球道德危机有两条路线可走,一是走麦金太尔所主张的重建道德哲学世界观的“上层路线”。但在异质性的现代社会里,这似乎不太可能。一是走尊重底线伦理中内在法制意蕴的“法律化”“下层路线”,重新厘清现代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我们先论前一条路线在中国当下的不可能性,下文再论后一条路线,即法律道德化的可能性。

从社会形态的角度讨论,传统社会是小型简单社会,是同质性社会;现代社会是大型复杂社会,是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异质性社会,随着各种利益集团的形成,道德相对主义风行。前者是熟人群居的空间,人际关系也就是社会关系,约束个人行为的是伦理规范;后者是“陌生人的社会”,是一个政治社会、规则社会,它需要制度理性来保证社会秩序。所以从传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后,传统的“境界伦理”、“美德伦理”、“身份伦理”应分别改造为“境遇伦理”、“规则伦理”、“契约伦理”。真正意义的新闻本来就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新闻道德是从一个国家、民族、社区的“公共”生活中发展出来的,它关乎公共事务,而不是个人事务。新闻道德规范需要以制度理性来取代道德理想,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必须被约束在公共规则之下,道德理想的未来性、务虚性必须让渡给制度安排的现实性、务实性。总之,道德的转型是时代使然,是地球人的“别无选择”之选择。

再就我国现在的具体情况而言,由于绝大多数不道德行为的发生都是行为者明知不对而仍要为之,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的道德建设状况不佳,主要原因不在于道德说教的不到位,而是制度安排存在问题,急需检讨。首先,制度安排不够完整,欠缺制度结构上和操作方法上的信息反馈机制和保障机制。其次,制度安排不够合理,包括体制的不合理和细节的不合理。第三,制度安排缺乏预见性。第四,制度安排有失偏颇,导致道德恶果。[5]比如:一、人们遵从道德的代价太大(原因详下文),而违反道德的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小,于是道德劝导和道德说教效果不大。相反,一些人故意跟道德过不去,恣意“蹂躏道德”。[6]二、一些政府部门和行政法规肆意提高行政成本,扭曲市场经济秩序,致使那些遵从道德和社会良知的企业和个人只能“弃明投暗”。良知太重,道德太重,超出了大多数人的负荷能力就成了“悬空”之物。所以此时,法制是基本前提,上位的道德还是奢侈的东西。这就需要认真考虑基本道德的制度建设问题。但是,我国各行各业在反腐败的斗争中都存在着道德化倾向。表现为:第一、对于腐败的认识道德化,即认为腐败主要是一种道德品质的问题。第二、将反腐败的手段道德化,即看重道德教育在反腐败中的作用。第三、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带有一定的道德化色彩。第四、反腐败在适用法律时自由裁量空间太大,且反腐败法律不够严格和周密。[7]可是,在现代法治和道德精神的背景下,这种作为“他治”形式的“德治”是难以操作的,也难以从正当性上证成。首先,德治意味着要形成统一、普适、确定的道德体系,而道德是多元的,非建构的、标准模糊的,因此,无论是创建新的道德体系,抑或在现有的多元道德生活中确认某一种道德标准,都涉及创制或选择的主体、资格和程序的正当性问题。其次,德治究竟是只针对行为抑或还指向内心?如果只针对行为,则违背道德的本性:因为道德区别于法律的最重要本性,在于它无论认同或责难都是指向内心的。如果它追究内在动机,那么这种“他治”意义上的德治该如何操作?是不是让道德诉求成了诛心之论?最后,道德的非程序性、非可诉性,使得德治无法凭借道德自身来实现“他治”,而必须借助某种道德以外的力量,如一定的公共权力和社会资源,以及为公共选择和决定所需要的专门制度和程序。[8]在我国,许多这种看似道德的问题其实是法律问题,将这部分道德实行法律运作实有必要。

三、新闻道德法律运作的可能性之一:道德法律化

道德是一个广泛的概念范畴。黑格尔将道德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层;康德分为完全的义务、不完全的义务;哈贝马斯将实践理性分为实用的、伦理的和道德的;罗尔斯则区分了责任和超责任,等。我国学者认为,现代道德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构成:它既有不同领域中道德性质(政治道德、经济道德、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等等)区分,又有不同层次的道德规范(常德、美德、圣德)划分。通常情况下,道德的层次性划分,主要体现在公共道德或政治道德领域中,职业道德、经济道德、家庭道德大都是以常德规范构成,如诚信自律、正直守法等等,一般不需要舍己为人的圣德。(但在特殊情况下或在特殊领域中,一些职业道德行为也具有圣德性质,譬如警察和军人的牺牲精神,既是职业道德,也具有崇高性质)。所以,现代职业道德、经济道德、家庭道德等,皆可涵盖在常德之中。常德所规范的领域宽大,圣德所规范领域狭窄,这也符合道德自下而上金字塔形构成规律。由常德向上到美德再到圣德,所赖以生成的心理基础是不同的,个人道德实践的难度也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中,通常应当是常德被全体社会成员实践、美德被多数社会成员实践、圣德由少数社会成员实践,由此形成金字塔结构,正好构成文明社会稳定的道德基础。但我们既往的伦理倡导正好逆反:常德被忽略、美德被拔高、圣德被泛化。[9]于是,人们遵从道德的代价太大。这位学者所说的常德就是我们所说的底线伦理,也即下文的“义务的道德”。恪守职业道德底线是公民的义务,它表现为自觉守法的良好品行。这就促使我们去思考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困扰法学的一个哥德巴赫式猜想,德国法学家耶林曾将其比拟为法学中的“好望角”。美国当代著名法学者波斯纳在其著作中对道德与法律理论作了精辟的论述。在谈到道德的约束力时,他认为,道德确实是一种社会控制制度,是一套对于他者(others)的义务,而不是他人对我们的义务。道德需要人们自觉遵守。其中有许多规则都自动执行:如果你不同他人合作,他人也就不同你合作,因此你就会失去合作的收益。这些规则内在化了,违反了就会产生我们称之为“内疚”的不快感。但是当有些规则完全没有制裁时,就很难理解一个人为什么会服从这样一个道德原则。所以,尽管道德所起的作用是制约我们的冲动,这并不必然就使道德成了一种理性,“道德对于行为的影响程度比道德学家认为的程度要小”。[10]所以,波斯纳更看重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的制约作用。法律存在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它既是社会现实的一部分,又是规范性(道德)秩序的一部分。法律运用强制,并因此保证了人们对那些并没有提出道德义务的法律或某个具体法律的服从。在谈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时,波斯纳认为,道德理论也许看来是法律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关注,因为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有重迭。一方面,法律确实强化了道德。也许有人会因此说法律支持了道德,给良心制裁增加了世俗的制裁(尽管是有选择地)。而另一方面,有许多为法律所制裁的行为却与道德无关。许许多多的道德争议可以省略,或者可以重新表述为解释的问题、制度能力问题、实践政治的问题、分权的问题或遵循先例的问题,或者作为一个要求司法自制的强有力的理由。也就是说,他认为道德的法律化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此时的道德已没有了道德学家的争论席位,它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11]

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其名著《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一书中也专门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他把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他认为前者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若某人在追求“愿望的道德”方面取得了进步,则会受到人们的赞赏;若不去追求“愿望的道德”,也不会受到人们的谴责。而“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过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故人们遵守了它也不会受到赞赏;但违反了它,则会受到谴责和惩罚。“愿望的道德”是用“你应该如此”这样的句式来表达的,而“义务的道德”则是用“你不应该如此”这样的句式来表达的。由于“愿望的道德”代表的是一种理想,所以它不是一种现实的行为规范,而“义务的道德”则要求人人必须遵循践行。按照富勒的说法,“义务的道德”可以直接转化为法律,而“愿望的道德”则不能,但能对法律产生间接的影响。富勒说,义务的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一般说就是法律所禁止或应当禁止的行为。不同之处所仅仅在于,法律在禁止这些行为时应区别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大小。比如道德对于大赌和小赌之分似乎不太关心,而法律则要做区分。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在道德价值这个等级体系中,可以区分出两类要求和原则,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它们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须承担的任务来讲,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或极为可欲的。避免暴力和伤害、忠实地履行协议、协调家庭关系,也许还有对群体的某种程度的效忠,均属于这类基本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极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则远远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和富有爱心等价值都属于第二类道德规范。这与富勒的观点如出一辙。在这两类道德中只有第一类适宜于转化为法律规则,而第二类则不能。[12]

近代以来西方的立法实践也贯彻了道德的法律运作取向,如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等底线道德的法律化就很能说明问题。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第8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外,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诚实人之所为者为之。19世纪后期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中的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或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3条规定:“凡本法范围内之任何合同或义务均要求(当事人)必须以诚信履行或执行之。”该法典的《正式评论》解释说:“本条确立了一个贯穿全法典的基本原则,即在商业交易中,要求所有的协议或义务以诚信履行之或执行之。”可见,在西方民法典或商法典中,作为道德原则的诚实信用被转化为最高的法律原则,故学者称其为“帝王条款”。

有人害怕以道德的法律化来拯救道德将伤害法律又伤害道德。因为,法律可使社会有序,却难以促成社会的美好;可使人获得安全的保障,却不能使人过上优良的生活;可使人循规蹈矩,却不能使人有更高尚的追求。可是,没有“有序”,何谈“美好”?没有“安全的保障”,何谈“优良的生活”?没有“循规蹈矩”,何谈自由而高尚的追求?那么,法律何以能强制执行“义务的道德”?这就在于站在现代法律的立场,法律所强制执行的“义务的道德”无论从应然讲、还是从实然言都具有“普适性”的缘故。也许,从实证的角度而言,现代各国法律中的义务规定大相径庭,从而使现代法律所强制执行的是一种“普适性”道德的结论被轻易证伪。但事实上,各国法律中所强制执行的道德,其差异性只在于基于不同历史文化传统而对“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的不同划界。这不能否认法律为道德的底线之命题的成立。[13]正如哈特所言,法律的存在指的是某些人类行为不再是选择性的,而是在某些意义上是义务性的。

四、新闻道德法律运作的可能性之二及其如何操作

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关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中国学者认为,民法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对杀人、抢劫、强奸等恶行的犯罪化,都是社会底线道德法律化运作的一般例子。对约束政府官员权力的道德原则法律化的,则有美国的《从政道德法》(1987年通过),对政府官员申报私人财产、收受礼品等作出规定;《在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了政务活动的公开性,以便于群众监督。有关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领域中的道德自律要求也都可以法律化,如中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条例中,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的法律规定。[14]

新闻道德对新闻记者的行为和新闻报道的要求实在是基本的,甚至是“低级的”。各种新闻职业道德规范鲜有对道德理想和境界的追求的明示,它没有要求记者去实现智慧、博爱、美等“愿望的道德”,它规范的是记者忠实报道社会生活和认真对待公民精神权利的基本义务。分析《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美洲报业协会新闻道德信条》,有关“愿望的道德”的文字分别计有:“职业行为的崇高标准,是要求献身于公共利益。谋求个人便利,及争取任何有违大众福利的私利,不论所持理由为何,均与这种职业行为不相符合。”“新闻记者要维护两项原则:忠实收集和发表新闻的自由,及公正评论与批评的权利。”“在辩论时,保持冷静和高尚的态度。”“将……‘非出乎正人君子之口吻,即不足以充任记者,而从事写作’作为座右铭”。其他条款则是新闻正确性查证、新闻更正、尊重个人名誉与隐私、慎重处理消息来源、保守职业秘密、保证客观公正、不抄袭、不污蔑诽谤、不能接受贿赂处理新闻,这些规定都是可以实行“法治”的制度性的道德义务,而且这些义务都是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无关。 [15]主张道德强制理论的英国的法官德富林认为,既然公共道德对社会是必需的,那么社会就有权利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它。[16]在一些领域,底线道德就是法律,法律也就是底线道德,但在我国的新闻道德规范里,留存的多是党建观念,少见行业制度理性,底线道德建构不全面,本该与一些底线道德观念因应产生的法律理念更是付之阙如,比如在隐私权、公开权、公众人物、消息来源隐匿权等方面就是这样。新闻法更是千呼万唤出不来。所以对于我们而言,最为当紧的是,将反对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保护消息来源等底线伦理规范实行法律运作,同时在民法典中建构公民隐私权概念。其实,在遏止虚假新闻方面,在香港、台湾和国外有先例可资借鉴或可资反思。1951年的《刊物管理综合条例》第6条款是关于发布虚假新闻的内容,1986年该条例被删除时,此条款被纳入《公安(修订)条例草案》中,成为其中的第27条。根据该条款,发布虚假新闻者,最高可被判罚入狱2年及罚款10万元,以督促报业谨慎从事新闻发布工作,使得公众人士免受虚假新闻的危害。并规定,任何根据该条被起诉的人,可以举证先前曾有合理的原因相信被指是虚假新闻之内容是真实的,藉此作为抗辩理由。不过,该条款因遭“草拟不良”的口实,已于1988年12月被撤销。[17] 1989年,我国台湾的沈君山教授提出,对于虚假报道,若涉及政府,台湾“新闻局”有权公布有关媒体和记者的名单。这一“示众”式的行政处罚建议在学者、业界和政府官员之间引起了争论。学界和业界多持反对意见,政府官员多持肯定意见。但学者们只是反对动用政府行政力量,而认同司法介入的解决办法。[18]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也在有关新闻事业的专门法中作出规定,不得刊登、传播“虚假新闻”。1920年,在美国,一个提案被提交到纽约州立法机构,并且最后被宣布为法律。这条提案写道:“任何人如果有意识地故意向任何报纸、杂志、出版物、期刊或系列出版物的报纸管理人、主编、发行人、记者或发行人的其他雇员,通过任何手段陈述、传递或传输涉及任何个人或企业的虚假和不真实的事实陈述,并预期有关内容会照样刊登,都属轻罪。”[19]

新闻底线道德法律运作后,有关的道德规范不会立即从职业道德准则中消失(但从长远看,一些道德规定也许会完全演变为法律制度,就如法律史中所显示的那样),而是仍将存在,只不过是它多了一个法律的辅佐和确证,使它更可行、更有可操作性。比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新闻不得揭人隐私,而我国的民法中没有建构隐私权概念。这就会影响到什么是隐私、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等基本问题的判断。在法治社会里,这样的概念应该是由法律而不是由各种利益团体来界定的,这就需要我们将这个道德概念法律化。所以,道德的法律运作的主要方面并不是在何种程度下触犯道德规范该受何等惩罚的量化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应该对诸如“弄虚作假”、“真实”、“有偿新闻”、“新闻广告”、“剽窃抄袭”等等作一个明确而具体的定义——就如社会科学的定量研究中对概念进行定义那样。还有,我们也必须仔细考虑违犯新闻道德规范后进行救济的多种可能性。如《准则》规定,“如有失实,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更正”。问题是,更正并主动承担责任以后是否不再需要面对法律诉讼?(如大陆法系那样)抑或承担责任本身就意味着面临诉讼威胁,“更正”只是法律判决后的理所当然之举?(如海洋法系那样)当然,道德的法律运作不只指道德规范的实用化,还包括从法律上赋予新闻行业组织(如新闻评议会)以处理新闻道德失范现象的权力。如意大利的新闻法确定了行业机构——记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并且从法律上保证该协会有权制裁任何违反新闻道德的行为,而且授权该协会制定新闻职业行为规章或道德准则。[20]

总之,新闻底线道德的法律运作应落实法对道德的形式化和技术化,重视道德规范的运作机制的建设,否则法律运作后的底线道德就跟空洞的道德呼吁没有什么区别。毕竟,新闻底线道德的法律运作直指的是新闻道德规范条文的“悬空”,而不是“道德”本身。如是,说我们是在讨论新闻道德法“律”运作,毋宁说是在讨论新闻道德法“治”运作。道德的法律运作其实就是一种道德的社会权力化运作过程。法律不只是国家、政府的强制行为,它还包括民间及中间组织的权力行为,即所谓社会权力。社会权力是指社会主体(公民特别是社会团体

9月15日有流星雨吗?

9月15号没有流星雨,不过的话12月15号,12月16号,12月17号这三天会有流星雨,不过的话划过哪个地方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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