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购房6月10日政策解读 宁波购房6月10日政策规定
一篇好的文章需要好好的打磨,你现在浏览的文章是一篇关于宁波购房6月10日政策解读 宁波购房6月10日政策规定的文章,本文对文章宁波购房6月10日政策解读 宁波购房6月10日政策规定好好的分析和解答,希望你能喜欢,只有你喜欢的内容存在,只有你来光临,我们才能继续前行。

宁波大学生买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该地大学生买房补贴标砖和政策如下:
根据《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第十条,对毕业10年内的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
宁波购房政策是什么
宁波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以下简称“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宁波户籍居民家庭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宁波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购房人申请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的,家庭住房情况核查范围调整为市五区行政区域。严格执行差异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购房人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家庭住房套数、住房贷款等情况的审核认定。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后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政策。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资金未达到规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不得支出商品房预售资金。宁波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并已连续缴纳24个月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或家庭成员属于本市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可以在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住房楼盘销售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宁波购房补贴政策
根据宁波人才购房政策解读:
1、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安家补助,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
2、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助,申请时已在宁波购房的,安家补助一次性发放;未在宁波购房的,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
3、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在享受安家补助基础上,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第一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由人才引进地再分别给予实际购房总额20%,最高60万元、4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
4、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引进的上述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第一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对应层次的购房补贴政策。
5、对毕业10年内的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第一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的购房补贴。
6、对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对区县(市)、开发园区新引进的,各地可参照市级标准,以生活安居补助、租房补助等形式给予保障。
注意:享受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宁波人才安居方式
1、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和生活安居补助。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出租型、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
2、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波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住房。
3、公积金贷款规定:
(1)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第一次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保证贷款发放,可贷额度可上浮50%;
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政策参考《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
以上内容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宁波购房6月10日政策解读 宁波购房6月10日政策规定的精彩内容,好的文章需要你的分享,喜欢宁波购房6月10日政策解读 宁波购房6月10日政策规定这篇精彩文章的,请您经常光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