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网站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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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的六种方法

方法1:北京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网络查询

方法2:北京住房公积金余额电话查询

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为96155,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可进行自由还款方式下的个人贷款查询和月还款额预约,及住房公积金帐户查询业务;人工咨询服务可提供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贷款以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政策解释、业务咨询等服务。人工咨询服务时间为每个工作日8:00-22:00。

方法3:北京住房公积金余额手机查询

对于需要查询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北京用户,可通过手机直接登录wap.mybj.gov.cn打开网页进行住房公积金查询操作。其查询方式及内容和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栏目一致。

方法4:北京住房公积金余额银行ATM查询

北京住房公积金卡是和银行卡绑定一起的,持卡在银行设置的查询机终端即可查询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

方法5:北京住房公积金余额银行客服电话查询

北京住房公积金余额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也是可以查到的,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的话费按普通市话收费。

方法6:北京住房公积金余额网上银行查询

北京住房公积金余额还可以通过登陆银行网上银行查询,不过这需要卡是开通网上银行的。

北京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通过上面汇总的六种方法都是可以的,北京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方法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更多信息请大家继续关注土巴兔学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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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销户提取流程

第一步,登录系统。

第二步,选择提取事项,录入提取信息。

提示:“缴存状态”必须为“封存”方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第三步,个人授权、承诺。

第四步,提交申请,打印回单。

第五步,住房公积金柜台审核办理。

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交由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柜台现场办理。网上申请的事项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1、请仔细阅读系统提示信息,以免遗漏相关提取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还需提供相关退休材料(如退休证或企业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等)

2、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在管理部集中封存户(即单位名称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或“信息不清晰集中封存户”开头的),或封存在原单位但单位已注销的可以自行办理。

公积金提取销户,是在辞职以后将公积金提取出来之后,账号就已经属于注销的状态,对于暂时不购买房屋的人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如果以后想要通过公积金贷款,再次开通,继续补交即可。但因为买房是每个人都要面临的问题,所以不建议直接销户,可以处于冻结的状态,找到新的工作之后,转移相关的缴纳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首次登录的职工需注册为注册用户。

1、搜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搜索出来的里面找官网,然后单击。

2、选择“个人信息查询。

3、选择“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

4、输入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然后选择查询。(如果没有联名卡可以去银行办理一张,如果没有联名卡可以选择其他的登录方式)。

5、在缴存单位的地方“单击”。

6、这时就能看到公积金的状态,也可以选择打印公积金信息。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第四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六条 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能力及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第十七条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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