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殖大县名单 河南省养殖用地政策
一篇好的文章需要好好的打磨,你现在浏览的文章是一篇关于河南省养殖大县名单 河南省养殖用地政策的文章,本文对文章河南省养殖大县名单 河南省养殖用地政策好好的分析和解答,希望你能喜欢,只有你喜欢的内容存在,只有你来光临,我们才能继续前行。

养殖用地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无需再审批养殖用地,但也要注意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行。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1)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如果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畜牧业生产者、经营者、畜禽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以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对畜牧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加快畜牧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畜牧业发展。
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应向畜牧业倾斜,每年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第四条 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畜牧市场体系。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到我省从事畜牧业科研、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畜牧业科研、生产、加工、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牧业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和畜牧技术推广工作。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畜牧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畜牧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实行畜牧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发展畜牧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养殖、加工与经营第八条 推广科学养殖技术,改进分散养殖方式,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提高专业化和集约化养殖水平。
畜禽养殖除规定的放牧区外,提倡圈养。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基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的发展,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引导龙头企业与养殖户建立稳定的利益关系,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第十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国家和省有规定的,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使用。
饲养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停用、禁用或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其他产品。第十一条 饲养、经营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畜禽疫病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种用、乳用畜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取得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并建立健康档案。农户自繁自用的种用畜禽除外。第十二条 畜禽饲养场、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畜禽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动物屠宰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冷藏设施、运载工具、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五)有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六)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屠宰、加工、经营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畜禽的检疫,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畜禽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标志。
畜禽产品包装物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包装物上应有按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合格标识。
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用地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畜禽养殖场(户)可以依法通过转让、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原来属于耕地的,用后必须进行复垦。
2023养殖用地新规定
2023年养殖用地新规定是:对于本集体成员按照规划申请养殖用地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2023年养殖新政策包括加大对养殖户的财政补贴、对于本集体成员按照规划申请养殖用地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模以上的养殖户需要定期检疫检验等。对于农村养殖户来说,新政策中提高加大补贴力度,这样可以降低其养殖成本。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养殖用地的审批流程
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2、一般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3、养殖用地审批需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需要找当地的人民政府进行咨询,具体审批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上内容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河南省养殖大县名单 河南省养殖用地政策的精彩内容,好的文章需要你的分享,喜欢河南省养殖大县名单 河南省养殖用地政策这篇精彩文章的,请您经常光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