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改革 2023 医保改革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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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医保改革后门诊怎么报销

1、普通门诊:之前不能报销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可使用个人医保卡中资金支付,若资金不足,需要职工自己支付。在支付时职工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自付部分可直接用医保卡或现金余额支付。

2、特殊门诊:即一些符合规定的大病、慢性病,在门诊治疗也可以按照住院报销。需注意的是,特殊门诊需要审核,只有申请审核并通过的人群才可以享受特殊门诊待遇。职工在门诊看病时,不光看病费用可以报销,检查费用、设施使用费用也都可以报销,一般报销比例是50%起步,退休人员可以再提升5%。需注意的是,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不同城市报销比例有所不同,具体以职工参保地规定为准。

3、医保报销:可以通过医保卡在门诊看病,按照医保政策进行报销。

4、自费报销:可以自己支付医疗费用,然后向医院提出报销申请,由医院审核后进行报销。

5、社保报销:可以通过社保卡在门诊看病,按照社保政策进行报销。

6、保险报销: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在门诊看病时,按照保险政策进行报销。

门诊报销携带资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三级或二级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代办则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1、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最新医保政策2023门诊报销

最新医保政策2023门诊报销如下:

1、普通门诊:2023年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

3、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门诊特定药品:住院符合33种重特大疾病治疗范围的疾病,治疗费用限额内县级医疗机构80%、市级医疗机构70%、省级医疗机构65%,重性精神病执行按床日付费;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门诊特定药品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0%。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1、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2、原始发票;

3、医保卡和本人身份证。

综上所述,2023年门诊报销新规定是:将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性药品、诊疗项目纳入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新规定2023年最新

一、调整待遇等待期

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和长护保险的待遇老岩等待期,与国家、省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一)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欠费未补缴或者欠费3个月以上已补缴的,从缴费之月起3个月后镇含滑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欠费3个月以内(含)且已补缴的御腊,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二)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9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待遇享受期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不含特殊困难人员)的,从缴费之月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三)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保持不变,即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四)长护保险。

长护保险待遇等待期与基本医保保持一致,但基本医保住院医疗待遇与长护保险待遇不得同时享受。

(五)跨制度转移。

参保人员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不含当前年度),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关系时,其待遇等待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含)的,从续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2.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续保缴费之月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3.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复转军人、原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刑满释放人员等)终止后3个月(含)内参加基本医保的,从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相关待遇;3个月后参加基本医保的,从参保缴费之月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不足2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关系时,其待遇等待期按首次参加职工医保或者是否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续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期间,不得办理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

(六)跨统筹区转移。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移医保关系时,接续时间未超过3个月(含)的,从接续缴费次日起享受相关待遇;接续时间超过3个月,从接续缴费之月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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