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试装是什么意思 产品试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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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试装是什么意思 产品试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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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板试装是什么

门板试装是指门板材料最终安装固定之前首先进行的一次安装尝试,为了保证产品总装质量而进行的连接部位的局部试验性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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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发展新形势和国内、外两个市场的需要,增强企业技术进步的实力,促进机械工业新产品开发,加速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的步伐,实现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加强新产品设计、试制、批产、用户服务等环节的计划与管理,必须建立新产品试制管理体系。按照生产一代、试制一代、预研(储备)一代的规律,大力推进新产品的科研、开发和生产。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试制。第二章 新产品定义及开发程序第三条 新产品系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结构、新制造工艺或新材料等研制成的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在技术性能和使用功能上有显著提高的产品。第四条 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安排的新产品必须符合产品发展趋势和国家技术发展政策以及国民经济需要,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有明显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

(一)采用微电子技术,新发明专利,新材料或新的设计构思而开发的产品;

(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而消化吸收国产化(或合作生产)及创新的产品;

(三)比老产品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技术性能明显改善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四)根据某一基型产品原理和结构而派生研制的新系列或补齐系列的产品;

(五)根据工程或用户需要而研制开发的重大专用产品;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且属于全国第一次试制生产的新产品,其技术水平为国内先进或国际水平的新产品,均可申请列入机电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第五条 凡属于采用进口散件组装的新产品,不能列入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第六条 新产品开发大致分四个阶段:

(一)计划决策阶段:包括市场调查、产品发展规划(建议)、新产品发展计划任务书等;

(二)设计试制阶段:包括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试验研究、样机试制、样机试验、样机鉴定等;

(三)批试生产阶段:包括小批量试生产、小批量鉴定、试销服务、正式生产等。

(四)销售服务阶段:包括初期销售服务、定期用户服务、长期运行情况调查等。第七条 新产品试制管理由新产品立项调研、设计、试验、试制、样机鉴定、批试鉴定、投产、考核、奖励等环节组成。新产品试制计划应由各级科技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企业以科技部门为主,会同生产部门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重点是计划决策、设计试制、批试生产三阶段,而销售服务阶段原则上由企业负责实施。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八条 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实行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主管厅局、公司(以下简称省市厅局),企业三级管理。第九条 各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国家级新产品开发指南及机械工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及企业发展方向,每年编制本单位的新产品试制计划。第十条 企业新产品开发应建立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负责制,组织管理和实施。并严格按照新产品开发程序执行,新产品设计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积极采用现代设计方法,加强试验研究,新产品的批试主要是验证工艺和工艺装备,提高产品可靠性。第十一条 各省市厅局根据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新产品试制计划,结合地方科技发展规划及优势,每年制订本地方新产品试制计划。第十二条 各省市厅局应严格和完善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和考核办法,并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安排好新产品试制计划。第十三条 部科技司负责编制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优先安排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新产品: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重点科技攻关和重大技术开发项目的有关产品;

(二)机械工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级新产品开发指南列入的产品;

(三)高新技术附加价值高的产品;

(四)出口创汇,替代进口或大量节约能源、材料的产品。

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计划原则上只安排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新产品试制,每种产品只安排一个单位承担试制。第十四条 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包括A、B两类,并实行分类管理。

(一)凡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专项(如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国家重大成套技术装备项目等)以及部科技基金项目,国家和部其他专项重点项目中的机械新产品,为A类产品。以部各专项归口部门为主,进行项目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经费管理和鉴定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省市厅局协助部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计划管理。

(二)凡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地方重点专项(如地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地方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等)和地方其他科技拨、贷款计划支持的新产品,中央有关部委直接委托开发的新产品,及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而自筹资金研制开发的重点新产品,为B类产品。以各省市厅局为主,进行项目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经费和鉴定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部直属单位仍以各行业司归口管理。

(三)机电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国家级重大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从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中遴选。

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产品的计划管理,发挥计划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使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级试制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条理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级试制计划是国家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发新产品,进行政策性调控的计划,是实施税收、价格、信贷、替代进口、出口创汇、物资、关税等政策优惠的依据,也是评定国家优秀新产品的基础。第三条 国家级试制计划,是在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的基础上,有重点地筛选其中符合国家级新产品条件的项目所形成的计划。每年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等部门组织编制。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科研型(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用进口散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 新产品按地域划分为国家级新产品和地区级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为国家级新产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为地区级新产品。第六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国家级民用工业新产品。第二章 试制、鉴定第七条 新产品试制过程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一、调研、确定试制目标和实施方案;二、设计和样机(样品)研制及鉴定;三、投产前的试产及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第八条 新产品鉴定包括样机(样品)鉴定和试产后的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样机(样品)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办法另定。第九条 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中的项目,一般应是已进行了样机(样品)鉴定(或当年要组织鉴定)并有一定批量生产的新产品。国家级试制计划中的鉴定,主要是指试产后的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由各地方科委、各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或验收。第三章 立项原则第十条 国家级试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装备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并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组织编制计划时,应选择在国内首次试制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国际水平(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现行国际标准或同年代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性能指标)或国际先进水平(在国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之一的新产品。第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产品,优先纳入国家级试制计划:

(一)支援农业的新产品;

(二)在节约能源、原材料,充分利用资源提高交通运输能力,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效益显著的新产品;

(三)具有替代进口,出口创汇及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的新产品;

(四)在中国(外国)专利和获得国家(国际)发明成果基础上开发的、充分发挥我国技术、资源优势的新产品;

(五)通过引进国外智力的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开发的新产品;

(六)国内高技术领域研究成果商品化和附加价值高的新产品第四章 项目申报第十二条 申报范围:

(一)列入国家科委各类计划的新产品项目;

(二)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试制计划和其他科技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三)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各级科委各类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四)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计划及军队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民用新产品项目;

(五)企业根据事业单位的专利技术、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开发的新产品项目,及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发的新产品项目;

(六)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项目;

(七)申报地区和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其他新产品项目。第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优惠政策的调控作用,根据各优惠政策的特点和作用,允许各单位在新产品试制的不同阶段申报。对于以享受减免税为主要政策优惠的项目,可在样机(样品)鉴定后(含已确定在当年鉴定的)并在当年有产品销售时申报;对于以享受贷款、关税、物资等为主要政策优惠的项目,在试制开始时即可申报,但必须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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