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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第四章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
第二十条: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第二十二条: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扩展资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全面规范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修正案草案指出,本法所称军事禁区,是指建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本法所称军事管理区,是指建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严格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仅在军事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需要的;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有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根据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使用效能的要求和保障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标准确定。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情况,由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军事物流系统
军事物流,Military Logistics,指用于满足军队平时与战时需要的物流活动。
由来:
为了便于理解、统一认识,我们结合多年来对军事物流活动的研究与实践,军事物流是现代物流在军事领域的一个分支,判断是否是军事物流主要是考察物流活动的服务对象。 正如国标中的表述,军事物流的定义就是在"物流活动"前加了一个描述服务对象的定语--用于满足军队平时与战时需要。换句话说,由于军事物流的服务对象具有特殊性,决定了军事物流成为一种特殊的物流活动。当然,对于国标所界定的军事物流服务对象,我们认为还可以表述得更加准确,例如表述为:用于满足平时与战时军事需要的物流活动(不仅限于军队)。
特征:
保障军事行动的胜利。这一点和地方物流以成本或是服务水平为目标明显不同;物品种类的特殊性:主要包括武器装备、弹药、医疗设备、军队生活用品等。物流活动的保密性、实效性。多数情况下由部队用自有运输、仓储设备在军用机场、码头、车站完成物流活动。
物流和地方的民用物流又密不可分,现在民用物流中普遍使用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实际上是美国军方的军用定位系统;地方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建设要考虑军事需要和战略安全,要避免敌方的战时破坏,还要考虑紧急情况下我方对破坏实施应急处理。民用运输工具要能在战时迅速改装以满足军事需求。民用物资的仓储要考虑在战时军需和紧急情况下的自毁。所以,军事物流和民用物流实际上是一个统一的大系统。
《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设施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扩展资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适用条例: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三)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四)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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