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石窟的保护措施方案 龙门石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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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石窟的保护措施方案 龙门石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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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龙门石窟是怎样进行保护的?

龙门石窟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家和景区进行管理保护,保护人员主要是对大佛表面除尘除污,封堵大佛自身和周边细缝。

龙门石窟是中国石刻艺术宝库之一,现为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伊河两岸的龙门山与香山上。龙门石窟与莫高窟、云冈石窟、麦积山石窟并称中国四大石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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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2012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门石窟和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内从事保护管理、经营服务、开发建设、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龙门石窟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貌,科学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门管委会”)负责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权。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龙门石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于在龙门石窟保护研究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条 龙门管委会负责编制龙门石窟保护规划和龙门景区规划,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在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与龙门石窟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因保护或者管理需要建设的,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报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保护范围内已存在的危害龙门石窟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龙门石窟历史风貌的,应当逐步拆迁或者改造。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开发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龙门石窟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在龙门景区内,不得违反《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新建和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龙门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逐步迁出,并依法给予补偿。确因保护或者管理需要建设的工程,由龙门管委会依法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第十三条 在龙门景区内开发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防止污染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文物、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第十四条 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和龙门景区内所有的石刻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历史建筑物等人文资源和山体、森林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河流、地下水(温泉群)等自然资源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第十五条 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龙门景区的四至范围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第十六条 龙门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龙门石窟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对文物实施有效监管和保护。第十七条 文物考古单位、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在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征求龙门管委会意见后,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龙门石窟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门石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龙门石窟的保护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条 洛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龙门石窟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龙门石窟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龙门石窟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洛阳市园林、公安、土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建设、交通、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龙门石窟所在地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龙门石窟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洛阳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龙门石窟的义务。

凡在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内参观、游览、考察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六条 龙门石窟的保护和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貌的原则,科学保护,合理利用。第七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批准的龙门石窟区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第八条 龙门石窟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文明服务,加强对龙门石窟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提高龙门石窟保护管理的水平。第九条 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

重点保护区:东至燠子岭,南至二道桥沟,西至伊洛公路、北至煤窑沟;一般保护区:东至石马沟,南至水泥厂,西至裴家窑,北至园林场。第十条 龙门石窟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四至界限由洛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保护标志说明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第十一条 在龙门石窟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建造与龙门石窟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存在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迁出。因特殊情况需要改造保留的,应当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因特殊需要,在龙门石窟重点保护区内建设与龙门石窟保护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在龙门石窟一般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危及龙门石窟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风格、高度、震律、体量、色调等与龙门石窟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批准。第十三条 文物考古、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为了科学研究需要在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发掘,应征得龙门石窟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并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报经批准。第十四条 拍摄电影、电视剧(片)、专业录像或专业摄影需拍摄龙门石窟外景和有特殊保护需要的洞窟内景的,应具有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在龙门石窟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第十五条 进入龙门石窟洞窟内测绘石刻艺术品的,应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龙门石窟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第十六条 除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和施工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龙门大桥桥洞以南、南口漫水桥以北伊河西岸区域;一切船只不得进入龙门大桥和南口漫水桥之间水面。第十七条 在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二)乱倒垃圾和污水;

(三)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四)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五)捕猎野生动物、放牧;

(六)擅自翻拓龙门石窟雕刻品;

(七)在文物、景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和攀登;

(八)在重点保护区内设置广告;

(九)损坏保护设施;

(十)修建陵墓;

(十一)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十二)存放爆炸物、开山爆破、挖土采石、烧窑以及可能改变地貌的其他活动;

(十三)其他有损文物、景物、有碍景观的行为。第十八条 在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取水,因人、畜吃水需要打井取水的,应征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凡影响龙门石窟泉源的工程,应当封闭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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