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细则几年更新 技规2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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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细则几年更新 技规2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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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总 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概算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时,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由指定单位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第7条 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第8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须有细则、操作规定、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车辆等主要设备的调拨、封存、部备、报废及改变结构等,均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 界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尺寸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应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1、直线部分(表1略)。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包括给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现有站内线间距离不符规定的,应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如需在线间装设高柱信号机时,其限界准许在正线、到发线上为2100毫米。

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5条 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延长使用年限。

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正确安排设备大修、定期检修和计划维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7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生产辅助车间和必要的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检修专用车应能进行机车、车辆一般修程的检修及故障车的处理,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订出检修、给油范围及作业过程,并实行包机制。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8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第19条 有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铁路局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鉴定,每五年至少一次;对其他线路、桥梁、隧道,每十年至少一次。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凡进行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工作,于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标记于竣工图内,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单位。

2、铁路局每季度用轨道检查车对正线检查一次。工务段段长、领工员每月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全面检查一次。

3、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和机车信号显示状态,电务段段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信号领工员每季不少于一次;信号工长每月不少于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应由铁路局主管处长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由机务处主管科长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水电段段长、机务段段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7、供电段段长应会同工务段段长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供电段段长对供电设备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8、房产建筑段段长应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9、公安处长(公安段段长)应会同各单位负责人,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每季检查一次。

救援设备

第20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检修车,并应经常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第21条 对防洪工作,应根据历年洪水规律,由铁路局发布防洪命令,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前、冒雨、雨后的检查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应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要达到规定标准。

对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第22条 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应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对缺乏冬季作业经验的人员要进行考试;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更换冬油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3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厂、段的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对机车、车辆等设备要做好油脂更换工作。

第24条 蒸汽机车应有符合机车设计要求的火星网,严禁在非指定地点清炉,运行中要关严灰箱门。调车蒸汽机车,要备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龙带。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动车、轨道车、检查车、试验车及客车内,均应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及牵引变电所控制室等主要处所,均应备有完好的防火专用器具,定期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并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遂道设备

一般要求

第25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和大型养路机械段,线路、桥隧大修队。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缩短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应设工务修配厂;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26条 工务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大修队应有检修机具的车间、线路和车库,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厂房,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轻、重型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线路大修队还应有轨排作业的施工基地、施工机械及运输、辅设轨排的专用车辆。桥隧大修队根据需要配备桥隧施工机械。

大型养路机械段还应有配套大型养路机械。

工务修配厂应有养路机械及内燃机的修理、配件制造和旧轨、道岔整修等车间或班组。

铁 路 线 路

第27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各级铁路加力牵引坡度可用至20‰。

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新建岔线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29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5‰;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经铁道部批准,允许将不办理调车、甩车或摘下机车等作业的中间站,设在不超过6‰的坡道上,并应保证列车的起动,但两个相邻的中间站,不应连续采用超过1.5‰的坡度。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但Ⅰ、Ⅱ级铁路不得小于1000米,Ⅲ级铁路不得小于600米;在特殊困难地段,Ⅰ、Ⅱ级铁路不得小于600米,Ⅲ级铁路不得小于500米。

第30条 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经常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不得影响限界。

路 基

第31条 对路基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等变化,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

路肩宽度,Ⅰ、Ⅱ级铁路,路堤时不得小于0.6米,路堑时不得小于0.4米;Ⅲ级铁路,均不得小于0.4米。为适应养路机械化作业的需要,每隔500米应设置停放养路机械的平台。

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米。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路肩边线最低标高,为计算洪水位加波浪最高高度再加0.5米。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以保护路基、养护维修取土和植树造林。

第32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

禁止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时,必须保证路基及其排水等设备的稳定和坚固。

路基两侧应植树造林,以防护路基和绿化线路,但不应影响列车司机了望,大风倒树不能侵入限界。

桥隧建筑物

第33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桥涵的载重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载重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

对全长100米及其以上的钢桥、木桥,500米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其他重要或结构薄弱的桥梁、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并根据需要设照明设备和电话,必要时设安全警报装置。

第34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应保证流水、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

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隧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设置防护设备。

禁止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

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的综合利用。靠近市区村镇时,应尽可能兼顾行人、牲畜及车辆的通行。

第35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木结构部分还要防止腐朽及燃烧。

车站内桥梁及区间的大、中桥人行道的宽度,应考虑养路机械化的需要,直线上自线路中心至人行道栏杆内侧净距不小于3米。

蒸汽机车牵引区段,单线1.5公里及其以上、双线3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公里及其以上、双线4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

轨 道

第36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组成。

为提高轨道结构强度,应积极发展无缝线路、新型轨下基础及弹性扣件。

第37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顶面下16毫米范围内两股钢轨作用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毫米。曲线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

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第3表(略)规定标准。

其他线路应按第3表(略)规定标准逐步改建,在未改建前可维持第4表(略)规定标准。

验收线路时,线路轨距按上列标准容许误差规定为+6、-2毫米。道岔轨距,应按道岔标准图规定(图略)。

第38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外股的超高度,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超高度,双线不得超过150毫米,单线不得超过125毫米。

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列标准的容许误差规定为:

1、维修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4毫米,其他线不得大于6毫米;

2、保养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6毫米,其他线不得大于8毫米;

3、维修及保养的道岔,在正线、到发线上不得大于4毫米,在其他线上不得大于6毫米。

第39条 钢轨接头的轨缝应根据钢轨温度计算确定。装有绝缘的接头轨缝,在钢轨温度最高时,不应小于6毫米。最大轨缝不得大于构造轨缝。

第40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并尽量避免设在竖曲线上。

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同一类型。不得已时,在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的条件下,可与线路钢轨不同,但须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同类型的钢轨。

第41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超过45公里/小时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

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45公里/小时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3、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站不得小于9号;

5、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6、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

7、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8、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各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

第42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点之一,禁止使用:

1、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时;

2、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时;

3、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时;

4、在尖轨顶面宽50毫米及其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较基本轨顶面低至2毫米及其以上时;

5、基本轨垂直磨损,在正线上超过6毫米,在到发线上超过8毫米,在其他线上超过10毫米时(33公斤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40毫米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损,在正线上超过6毫米,在到发线上超过8毫米,在其他线上超过10毫米时(33公斤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391毫米,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348毫米时;

8、尖轨或基本轨损坏时;

9、辙叉(辙叉心、辙叉翼)损坏时;

10、护轮轨螺栓折损时。

第43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应安装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

集中联锁的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44条 铁路与汽车、马车道路平面交叉的地点,应设置道口。道口应尽可能设在对铁路及道路有良好了望条件的地点。在车站内不应设置道口。

在交通繁忙或通行高速列车的地方,应采用立体交叉;其他地方,有条件时也应尽可能采用立体交叉。

道口的等级与标准,由铁道部规定。

道口的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决定。

铁路:操规、事规、行规、运规、技规,全名叫什么?

1、操规:机车操作规程

从列车操纵示意图编制现状来看,列车操纵示意图涉及到大量的基础数据,数据变化更新快,传统的绘制方法,存在着工作量大、图形位置不精确、绘图数据误差大等弊端,难以适应运输发展的需要。

2、事规: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车站和物流部门共同对到达货物进行清点,对发生货物短少、破损等问题,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程序调查处理。需要仓储的货物入库仓储,不需要仓储的货物,由物流部门组织车辆送达客户,并与客户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3、行规: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各铁路局的具体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是各铁路局行车组织的基本法规。

4、运规: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

根据《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随着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和牵引动力的不断更新,为了进一步促进机车运用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证铁路运输任务完成,现重新修订发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机〔1993〕164号文发布的《铁路机车运用规程》同时废止。

5、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称《技规》)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技术规章,铁路总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技规》的规定。

扩展资料

《技规》2014年6月颁布后,全路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贯活动,铁路局依据《技规》编制了《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和《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并在技术设备配置、行车组织方法、职责分工等方面做了相应调整。

《技规》颁布执行以来,在规范铁路技术设备配置、规范各工种职责范围、规范行车作业程序、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运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配合《技规》的实施,课题组编写了《技规》条文说明,它是指导全路学习、领会和运用《技规》的权威性解释,对于全路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和正确执行《技规》起到了非常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铁路科技创新工作会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铁路工程建设网-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日报-郑州铁路局实施货运改革 货物运输不再“多头找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列车操纵示意图

铁路技规暴风雨行车办法

行车组织规则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

“交通规则组织”术语2

部分我的技术设备1

第一章技术设备1

第一个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驱动设备附则(第8,9号技术法规,33,185)1

第2条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补充规定(第6,8技术法规)1

第一三站行车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附则(技术规例第16,19,20,22,325,328条)2

前四行纵向平面和复试,桥梁和风洞试验,限制检查和距离检测信号的显示要求(技术法规第20号)2

第5交通事故救援工作的补充规定(技术规则第21条)3

上半年扒挖,回填枕头盒和清雪,雪条文(第23条技术规则)4

第7和污水清洗要求(技术法规第25号)4

第二章线路,桥梁,隧道设备4

第八条33公斤/米及以下铁路道岔垂直磨损限制规定(技术法规第46号)4

第九条道岔锁板的安装和维护,要求来确定钩锁装置的标准(技术规程第47条)4

第10交叉管理的补充规定(技术法规第48,49,50)4

>第11条道岔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技术规则第19,51,53,186条)5

第信号,通信设备6

第12条文,信号设备密封锁定(技术法规第57,186件)6

第13信号和节目主持人,签署照明的要求(技术法规第60号)7

14条彩色光信号因特殊情况设置系缆桩场地(技术规则第62条)7

第15信号方向右侧的处所(技术法规第63号)8

第16机车车辆设备的使用,管理规范(技术法规第92,93,94,95,106,132,133,181,194文章)10

第17站,通信调度录音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的方法(第106技术规程)10

*第18条半封闭设备管理的补充规定(技术法规第19号,20)11

章铁路信息系统设备11

19条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技术法规113)11

第20条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分类和操作环境的要求(技术法规第114条)11

第21条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维修,保养(技术法规第119号)12

第一章站设备12

第二十二条车站旅客站台车站集品牌的要求(技术法规第121号)12

章机车和动车组12

第23红外线轴温检测,预测和车辆的燃料轴处理(第号技术法规件)12

第24条客运设备的劳动和管理分工(技术法规第141号)13

第25 DMU维护和利用(技术法规第148,149件) 13

第二编交通组织14

14

第26个时钟周期配置的基本要求第七章,校对,检查,维修要求(技术法规第178号)14

第27轮毂和个别条文(第179号技术法规)14

第28条发出建设,速度调度列车运行方向订单的要求(第181号技术法规)18

第29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交换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的补充规定(第181条技术规则)19

文章30行车备件管理的要求(技术法规第)19

第31站道岔,股道编号附则(第188技术规程)22

第八章块训练22

第32列车编组长度,重量附则(第189技术规程)22

第33长列车运行的方法(技术法规第189号)22

34号旅客列车车长值23

第35条军用火车的长度,重量,补充规定的运行位置的规定(技术法规第189,192件)轴和编组隔离(即现在的第189,191技术)23

36条工业企业自备机车,车辆,专用设备,因为在火车的车轮运行轨道编入条件(号技术法规190)25

37条轨道检查车和汽车运行大型养路机械附则(技术规管第21,192号)25

第38回环总线编译挂位置,编程维修车挂称量要求(第192号技术法规)26

40条公交车调车作业和库房查获的补充规定(第192条技术规程)26

第一41列车尾部挂出的设备,加上附则(第194技术规程)27

42号车厢的列车机车,甚至挂出的规定(第197号技术法规)27 BR p> 43条填充机悬挂位置,拿起填充机的补充规定(第197条技术规则)27

44条单端驱动器燃烧室内附则机车(技术规则第197条)28

45条非牵引区域,以玩机车乘务员的任务要求(技术法规第175,198件)28

第46机车系列回环重新连接的悬挂位置和机车的需求(技术法规第198号)28

第47家企业在铁路机车运行要求(技术法规第198号)28

第48铁路机车维护回环企业的手续要求(技术法规第198号)28

49路以外的铁路大修机车委托回环编译悬挂位置的规定(第198号技术法规)28

第50条起重机吊轨运输的补充规定(第198条技术规则)28

第51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第199条技术规程)29

52条头列车自动制动压力和斜坡超过20‰,每百吨重的火车闸瓦压力的要求(第201技术规程)29

53条货运列车在超过20‰下坡制动速度表(第201号技术法规)29

54条货运列车收车挂编译附则(第202技术规程)30

第55货运列车刹车自动截断插件门窗紧闭和公开组(技术法规第202号)30

第56条车辆拿起列车,制动软管钩结,电气电缆挂钩解决方案部门的要求(第205和206的技术法规)30

57摘要风方式的客运火车车厢及巴士方式的转变,中途补充规定(第210条技术规程)32

58条自动列车制动试验的补充规定(第213条技术规则)32

第59条卡车自动空气制动,重位置调整附则(第215技术规程)34

第一章分流工作34

第60条在轨道衡,超偏载增加汽车速度表线的要求(第230号技术法规)34

第61条调车机车的条件下,应固定补充规定(第218条技术规程)34

第62站相邻,间隔或时间间隔侧线取送车辆的要求(技术法规第218号)34

63条工程单位在车站调车机车及铁路工程跨越安排汽车运行,调车的规定(第218号技术法规)35

第64条两个同时在同一行上的限制机车(技术法规第219号)35

第65灯显示设备使用无线传输的的分流(技术法规第220号)35

第66条规定的巴士车厂底部使用简单的推制动要求(第223号技术法规)36

67条分流计划的编制,布局和沟通(技术法规的第225和226)36

第68条通知填写分流记(第225号技术法规)37

第69条变更计划的补充规定(第226条技术规则)39

第70条使用本务机车调车要求(第122.6的技术法规)39

第71分流在使用和管理的补充规定(第227技术规程)39

72条蹄(技术调控否前的准备工作227)40

第73条规定禁用制动铁鞋(技术法规第227号)40

第74条的分流信号显示和确认(第228号技术法规)40

75条联锁站,调车信号无法打开或打开被改变,分流的联系信息(技术法规第228,229件)40

第76轿厢位置信号显示保持规定(第228技术规程)41

77条标有△W军用车辆调车作业的要求(第228号技术法规)41

第78分流人员安置要求(技术规例第229)41

79条环环相扣的分流操作面入路限制(第229号技术法规)42

第80干道方法也附则(第229技术规程)42

第81条的补充分流速度条文(第230条技术规则)42

第82条禁止驼峰调车的补充规定(第231条技术规程)42

83条专块火车,公务用车,国际客运列车分流的补充规定(第231条技术规则)43

84条分流链接制动软管(技术规定规例第232)43

第85条补充铁刹车蹄限制车辆使用(第233号技术法规)43

第86条禁止的位置的铁刹鞋(技术法规第233节)43

87条推分流的补充规定(第235条技术规程)43个

88条分流轨道出境附则(技术规例第239号)44 p>第89段机车的补充规定(第240条技术规程)44

第90条货运列车(车列)有电子控制试验到空气中的设备需要停车位置线(技术法规第241号)45

区轨道电路的要求(第91条技术法规第241号)45

第92条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管理规定(技术法规第241号)45

第93条,以防止失控车辆的补充规定(第242条技术规程)46

第94条车辆溜进间隔处理(技术调控否242)48

驾驶闭塞章48

第95条车道,每个段闭塞法“(第244条例)附表1248

第96条博林车道的方式(技术规则第244条)51

第97条停止开关基本电话闭塞阻塞交通的补充规定(第246条技术规程)52

第98行道路的方法(第248号技术法规)53

辅助车道办法(第248号技术法规)第99 56

第100条没有被设置为传递一个信号间隔,特快旅客列车旅游券附则(第249号技术法规)57

*第101条通过信号显示停止信号(包括显示不明或灯光熄灭)时,附则(第251技术规程)57

第102条旅游券填写的各项规定(技术法规和附件)58个

第103条的各种许可证,通知,电话记录编号附则(第257号技术法规)59

104票道路使用的管养儿童(技术法规第258号)59

第105条的电话打断,特殊间隔优先始发站(第260号技术法规)60

第十一章列车运行61

第106条规定,国际客运列车运行61

第107条旅客列车汽车不再运行条例(技术条例“第273条)”63

第108条处理的重型轨道车的列车运行方式(第266号技术法规)63

第109条火车积极的信号处理(第270号技术法规)64

第110车辆制动手柄(技术法规第299号)64

第111条使用的火车机车制动性能的服务进行测试的补充规定(第270条技术规则)64

第112戈登(TIM)利用汽车条文(第274技术规程)65

第113条一般建筑除道岔侧向通过的各项规定(第275号技术法规)65

*第114条关于200公里每小时动车组通过车站,站停入路作业和作业提前列车运行速度安全问题的补充规定(第275技术规程)65个

第115条的避难所车站接车线法提供了65

第116条在同一时间,在同一方向相反的方向在同一时间,挑毛,然后培训的规定(第279条技术规则)65

第117条进入和离开一个开放的站信号时序(技术法规第279,280件)67

BR />第118条,进出站,路由信号已经开了一些原因条文需要关闭(技术规则第280条)68

第119条旅客列车改变,那么开始进入道路补充规定(第281条技术规则)68

第一120名军事人员培训皮卡规定(第281号技术法规)68

货运列车将拉动121号客运列车穿越规定68

122条ISO外部锁定道岔出现故障的情况下锁定联锁的使用做法(技术法规第285号)68

第123条桥梁和长大一个大的隧道运行安全防护措施(技术法规第267条)69

第124电气集中的摄入量,站信号是不开放的,使用的设备检查,核实,锁定方法的要求(技术规范编号285)71

第125条的补充规定,引导皮卡(第285号技术法规)71

第126条的头发,列车工作人员的退出时序要求(技术法规第276,286号,288)71

第一百二十七条办理旅客乘降的起始位置的要求(第286号技术法规)72

第一百二十八条毛手信号序列显示位置(第286号技术法规)72

第129条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网格,使用的规定(第288号技术法规)72

第130基于开放的出境规定入路,司机直接通过信号电网的要求(第288号技术法规)73

第131个临时停车位重开火车的规定(第288,289技术规程)73

第132条不能路由信号时,使用网格方法的补充规定(技术法规第号)73

与货运列车在第133条允许信号通过信号时间之前停止拉吨位要求(技术法规251)74

第134条在运行的列车车门关闭折角塞处理74

第135发货运列车车门状态监测规定74 BR p>第136条补充规定单独处理列车(第299号技术法规)75

第137列车火灾处理补充规定(第297技术规程)75

第138条规定,在超过20‰火车停在坡道上,将的制动要求(第292号技术法规)75

第一百三十九条货运列车被迫停在区间附则(第292技术规程,293,294)75

第140趟列车被迫,附则回归(技术法规第301号)76

第141条影响行车设备建设,电力停电附则(第号技术法规件)76

142范围内返回的路上有一个火车站停止模式的要求(第312号技术法规)76

文章143开行间隔封锁几路列车的方法(第310号技术法规)76

第144条的补充规定的特定车道(技术规例第309)77

文章145辆卡车间隔要求(技术法规第312条)78

*第146手在线间距小于6.5米清屏或成段更换钢轨,轨枕,组更换道岔操作,O线列车运行速度附则(技术法规第314,318件)79

第147条专门用于道路维修,养的桥梁轨道车运行机械化方法(技术法规第314,321件)79

第148品牌保护长途搬家减速信号附则(第319技术规程)79

第149条的间隔轻型车辆使用的桥梁和隧道的要求(技术法规第321号)79 BR />第150轻型车辆充满了书的注意事项(第322号技术法规)80

第151条的手柄使用轻型车辆的方法(技术法规第322号)80 / a>

第152轻型车辆运行时间限制(第322号技术法规)80

三信号显示80

第153条,建立了密切的影响信号显示压力表距离和侵入树处理的规定(第332号技术法规)80

第154维修车辆,装卸作业时的安全性的补充规定(技术法规第359条)81

>

第155移动破坏的安装位置,的附则(技术条例“第359条)81

第156响了码头,火炬信号测试,保管,使用的规定(技术法规号361)82

第157手信号显示和恢复的时间要求(第362号技术法规)82

第158保险杠和演示的安装和管理(技术法规第374号)82

第一百五十九条信号标志设置和管理规定(第375号技术法规)82

第四部分要求铁路工作人员83

第160条非运输业务人员代表低等级的职业要求(技术法规第号件)83

第161条交通人员佩戴胸卡和打扮(第389号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 83

第162汽车长期办班在剧组叫出来公寓的规定(第390号技术法规)85

附件86

“交通组织规则“电气化区段的补充规定86

汽车设备,汽车长椅,停止录制设备,通信管理办法100

驱动设备部门管理办法102

a>

大风暴交通安全措施107

保护脱轨使用管理办法108

对面车道的方式110

救援列车集和打联防,救援队和救援工具腾出设置表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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