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评残机构有哪些公司 深圳市评残机构有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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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办公室一般设立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
法律分析
申请工伤鉴定的程序: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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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1、填写《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被鉴定人近期免冠大1寸照片一张;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与工伤有关的原始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复印件;
6、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如X光报告、B超报告、肝功能、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申请条件: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或病情相对稳定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正确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规定的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镇、街道企业、股份制企业、民间科技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中央各省市县驻深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成立深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卫生、人事、民政、市总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深圳市劳动局。
各区主管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相应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小组,由行政领导、劳动(人事)医疗、工会、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鉴定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力鉴定提出初步意见,并做好妥善安排。第四条 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市卫生局指定有关医务技术人员组成内科(包括精神病科、神经内科)、外科(包括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烧伤科、骨科)、职业病科三个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负责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第三章 职责任务第五条 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贯彻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的意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修改我市医务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方法、鉴定标准、评残等级。
(二)督促检查企业和医院对伤、病、残、职业病职工的抢救、治疗;审查、鉴定、确认各单位需要呈报的职工因工负伤、职业中毒、职业病和非因工伤病、确定医疗终结、评定因工残废等级,认定残废程度;签发《因工残废证明书》;复查残废状况变化、变更残废等级、指导职工康复工作;完成其他医务鉴定工作。
(三)总结和推广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的经验,收集、整理和保存职工病退、伤残、职业病鉴定和处理意见。
(四)根据特区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修改、补充本办法的意见。第六条 区医务劳动鉴定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伤、病休息定期组织复查,提出安排复工或其他处理意见报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
(三)收集、整理和保存与职业中毒、伤亡事故等有关材料(如事故报告、原始病历或病历摘要、诊断书、X光照片、现场说明等),对需要研究、审定的事故材料应提出意见,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四)根据医疗防治机构的有效证明,对伤、病职工审查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报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第四章 管理制度第七条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专门的印鉴、各种记录、资料、档案、报表、呈报审批制度。有关鉴定标准的重大修改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出现带政策性的重大问题,要经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讨论决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小组)专、兼职人员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外,每年要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第八条 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市卫生局指定负责对伤、病、残、职业病诊断的医院、防疫所在诊断、鉴定时,必须在诊断、鉴定书上写明伤病性质(如一般疾病、职业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等)和鉴定结论,由指定医院、防疫所的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防疫所的印章。第九条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有争议的各种病残的鉴定要求被鉴定人复查时,必须有三名以上医务人员签名。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复查,应视为病愈或医疗终结,不再安排复查鉴定。第十条 医务劳动鉴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
医务劳动鉴定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鉴定程序、标准第十一条 疾病、伤残、职业病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的医院、防疫所进行检查鉴定,并索取诊断证明书及有关鉴定结论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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