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土地2023 东莞2023年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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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土地2023 东莞2023年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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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土地2023 东莞2023年土地供应计划

总占面达56.53万㎡!东莞滨海湾新区将出让4宗地!


近日2023年第5号《东莞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告》正式发布,东莞将有 15宗 土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总占地面积为 87.74万平方米 。其中 滨海湾新区交椅湾 共有 4宗 土地供应,总占地面积达到 56.53万平方米 。

15宗土地遍及东莞六大片区,分别有 松山湖、厚街、谢岗、麻涌、万江、东坑、清溪、石碣、塘厦、滨海湾新区 等10个镇街(高新区)。

从土地性质来看 ,此次的土地供应包括商住用地6宗,分别是位于松山湖片区、厚街镇、谢岗镇(2宗)、麻涌镇(2宗)。其中 松山湖 的商住用地关注度最高,占地面积约为5万平方米。6宗商服用地分别位于东坑镇、万江镇、清溪镇、石碣镇、塘厦镇、滨海湾新区。还有3宗新型产业用地均来自滨海湾新区。

还有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为《滨海湾新区发展总体规划》出炉后滨海湾区域第一次供应土地。此次滨海湾新区一次性大手笔供应的4宗土地均位于交椅湾,总占地面积达到56.53万平方米,供应量较大,其中一宗商服用地占地面积就达到了 10万平方米 ,而另外的3宗则均为 M0新型产业 用地,最大的一宗占地面积就已达 22.26万平方米 。

2023年土地使用政策

2023年土地使用政策如下:

1、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1)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

(2)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

(3)探索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转换机制,在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的前提下,严格管控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实现占优补优;

(4)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建设;

2、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1)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2)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

(3)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4)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

(5)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6)支持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

3、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

(1)鼓励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详细评价等方式,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

(2)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3)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4)探索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创新举措。

4、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1)在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

(2)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

(3)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4)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

5、推进合理有序用海

(1)探索建立沿海、海域、流域协同一体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

(2)统筹陆海资源管理,支持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海岸线动态监测。

(3)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管严控围填海活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海域一级市场开发和二级市场流转,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土地政策已确定,农民了解“五个变化”:

1、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满足村民住房建设需求;

2、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行动;

3、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4、开展延包试点,不得违法收回土地;

5、分配土地的家庭全部消亡,村里可以依法收回土地。

综上所述,当前,国家大力推进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的生产,但是为了防止土地变成非农化,保护耕地的数量和土地的质量,享受农村土地补贴的政策越来越严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东莞到2025年力争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达到15万套

2月8日,广东东莞住建局发布了《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表示,到"十四五"期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不少于10万套,力争达到15万套。其中2023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套;2023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0套;2023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0套;2024年筹集房源不少于20000套;2025年筹集房源不少于17000套。

在房源筹集方面,东莞住建局提到,结合东莞市现有住房资源情况,从实际出发,灵活利用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盘活政府闲置住房等方式,多途径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具体筹集渠道包括鼓励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鼓励盘活存量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等。

另外,《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用地支持、简化审批流程、税费支持以及资金支持、金融自持。

其中,用地支持方面,一是重点支持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三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四是产业园区中职工数量较多、过渡性住房需求迫切的优质产业项目,可适当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占比,其中,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五是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简化审批流程方面,《意见稿》提到,规模大、社会效益好且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支持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管理,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另外,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他政策从其规定。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同时,东莞住建局提出,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上级补助资金,未获得上级资金(足额)补助的项目,市财政可按以下方式安排资金补助:涉及新建、改建、翻新改造或增设配套设施等情形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享受建设补助。

其中,对市财政全额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可从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镇街(园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可按最高50%的出资比例与镇街(园区)共同建设,项目租金收益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出资比例分成;对企业投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建设项目,按项目配套设施投资额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亿元,补助资金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金融支持方面,一是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渠道,重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四是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意见稿》明确,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不超过项目房源总数的10%,原则上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项目户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0平方米。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不受限制。

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独立的新建、改建和改造项目可按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比例配套商业、生活、文体等配套设施。

另外,东莞住建局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宜成规模集中建设。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宜多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宜大于2000平方米。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宜多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宜大于8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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