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全事故2023 江西省近期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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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新建区,两辆公交和小汽车相撞,导致此起事故的原因是什么?_百 ...

目前关于这起事故我们只能知道的是公交车突然失控,与正在等红绿灯的小轿车相撞,至于公交车为什么突然失控的原因,现在还未知,根据警方的回应已经排除了公交司机酒驾等危险行为,至于具体的原因还应该等待进一步的调查才可知,从现场的情况来看,这起交通事故还是比较严重,损伤程度比较大,也有不少的人员伤亡,虽然现在并不知道引发交通事故的真正原因,也希望伤亡人数不要增加,不管枝码什么是时候,驾驶何种车辆都是应该要注意交通安全才行,开车不管在什么时候都是一件非常危险的行为,稍有不慎真的可能会引发我们意想不到的交通事故,不管导致公交车突然失控的原因是什么,我们都应该引起重耐尺视,既然开车上路,就应该保证自己以及他人的安全,尤其是服务性质的车辆更是应该注意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可能真的是我们无法预估的。

一、公交车突然失控导致这起事故发生

目前我们能够知道的就是公交车的失控导致事故的发生,但具体的失控的原因还有待警方的查证,但已经排除了司机危险驾驶的可能性,或许真的有一些突发状况,让司机应接不暇,让这起事故发生,这样的场面真的非常令人心疼,这么多受伤害的人,这么大的交通事故,说实话这应该是我们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场面,那么既然已经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我觉得现在更应该做的是从这起事故中吸取相应的教训,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时,一定不要去干扰司机,一定不要做出一些危害他人的事情,每个人都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最终的结果不会很差。

二、公交车应该配备安全督导员

从这起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安全督导员的作用有多大,如果当时真的因为某个顾客的不恰当行为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安全督导员在也许就是及时制止这起不必要的交通事故了,或者说司机有突发情况,安全督导员也可以及时作出一些预防措施,可见安全辅导员的重要性。

所以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公交车突然失控,至于失控的原因还有待警方的调查,也希望所有人能够从这起事故中吸取相昌搭高应的教训。

江西宜春批复高压电塔倒塌有伤亡吗?

5月7日7时24分左右,在江西省宜春丰城市荷湖乡,一在建的高压电塔突然倒塌,事故造成4死1伤。信息日报江西政读获悉,日前,宜春市人民政府对这次事故结案进行批复,20余人被追责。

当天,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分包单位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鹰潭-抚州-罗坊500千伏Ⅱ回输电线路工程181#塔(江西省丰城市荷湖乡)紧线作业时,181#塔发生倒塔,塔上5名施工员工随塔跌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实,认定江西省送变电公司“5·7”鹰抚罗500千伏Ⅱ回输电线路工程181#塔倒塔较大事故是一起因分包单位施工班组长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监理单位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处55万元的罚款、歼锋对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轮带公司处52万元的罚款、对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处50万元的罚款。

20余人被追责

1.李隆平,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181#塔放线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违章指挥,未按照施工项目部的计划,擅自提前作业,未执行施工方案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忽视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情况下,就指挥作业人员登塔放线紧线,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蒋林志,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抚罗I回旧塔#181—#151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未按照施工项目部的计划,擅自提前作业,擅自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符登华、陈遵红、张林生、巫尔阿八、刘洪全作为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181#塔放线施工现场工作班成员,没有拒绝现场违章指挥,没有检查塔根地脚螺栓螺帽是否紧固,拉线是否符合要求,就登塔放线紧线,属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考虑到刘洪全重伤,其余四人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4.陈德勇,男,分包单位四川强光工程公司181#组塔班组负责人,完成181#塔组立后,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为事故埋下隐患,对本次事故负一定直接责任,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0.8万元的罚款。

5.蒋继荣,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负责人,对工程疏于管理,以委代管,日常管理交给其弟蒋林志,对工程安全管理抓得不严、不细、不实,安全教育不够,对工程转序自验收走过场,对安全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对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监督执行不力,疏于对材料领用、保管的日常管理,形成许多管理漏洞,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1万元的罚款。

6.樊从侯,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法定代表人,作腊改芦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7.徐明龙,男,48岁,中共党员。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施工副队长,171#、180#、181#塔施工现场负责人。其默认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对分包队伍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8.刘开岩,男,48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送电工,181#塔施工现场负责人。其没有发现分包队伍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督促跟踪分包队伍整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9.童捷,男,33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安全员。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10.刘建明,男,37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总工。其为该施工项目施工方案的制定者,对方案的现场执行监督不力,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11.段勇昌,男,39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质检员。其对日常施工转序质量检查验收抓的不严,存在现场地脚螺栓螺帽数量不够、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遗失的问题,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12.王济深,男,54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材料员。其疏于对材料领用、保管的日常管理,对螺帽遗失考核不严,存在现场地脚螺栓螺帽数量不够、型号不匹配、螺帽遗失的问题,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13.刘晓雷,男,45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14.张凯,男,33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等工作检查管理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撤职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5万元罚款。

15.熊贵全,男,51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经理。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撤职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16.南禾根,男,42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施工管理部主任。其对施工方案的执行检查、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隐患排查跟踪整改、转序质量抽查、分包队伍的日常安全教育与考核,抓得不实、做得不细、考核不严,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17.余连华,男,55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安质部主任。其对日常反违章工作和安全教育抓得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18.胡国飞,男,44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其对日常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抓得不严,安全教育抓得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由国网江西电力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3万元罚款。

19.徐武华,男,40岁,群众,监理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现场监理员。其没有发现分包队伍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对分包队伍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由诚达咨询监理公司对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20.胡来国,男,56岁,群众,监理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诚达咨询监理公司对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21.连拥军,男,45岁,群众,监理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项目总监。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诚达咨询监理公司对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8万元罚款。

22.石宏伟,男,54岁,中共党员,现任监理单位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日常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抓得不严,安全教育抓得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由国网江西电力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3万元罚款。

23.龚文凯,男,41岁,中共党员。业主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业主项目部经理,对施工单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由江西省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3万元罚款。

24.王玥,男,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对线路施工现场中铁塔塔基是否牢固、拉线是否牢靠的技术指标监督执行不够,由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25.左云,男,中共党员,业主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业主项目副经理兼安全专职,对施工单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够,由江西省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信息日报(南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省属经济组织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渣蔽局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经济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二)一次死亡1至2人同时重伤10人以上的;(三)一次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国家对重大安全事故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属经济组织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并冲负责人委托单位分管负责人召集下属单位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如让本系统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每两个月至少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属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下属的或者本系统的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每两个月至少一次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属经济组织对在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措施,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作出自行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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