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新清单规范出来造价都要按新清单吗 2023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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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清单规范出来造价都要按新清单吗 2023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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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清单规范出来造价都要按新清单吗 2023清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新标准出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历坦近日发布第63号公告,批准了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新《规范》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为适应工程招投标市场的深入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总结近几年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2003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了修订,从而形成了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据介绍,新《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实施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老让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新《规范》的发布施行,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和合同意识,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宣传贯彻新《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于9月份召开宣传贯彻会议,尽肢含桐快让新规范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新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析(18)

3.4 其他项目清单

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由3条减为2条,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预留金”更名为“暂列金额”,并重新定义;二是将“零星项目工作费”更名为“计日工”,三是增列“暂估价”;四是对“总包服务费”重新定义;五是取消了“材料购置费”,其原因是03规范没有定义,本规范新设置了“材料暂估价”,取而代之。裤锋早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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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本规范仅提供4项作为列项参考。其不足部分,可根据工程的具基昌体情况进行补充。

暂列金额在本规范2.0.6已经定义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而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其他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应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类似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Prime Cost Items,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

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

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发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的优势。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对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r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胡雀,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设计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计日工经常被忽略。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计日工项目的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水平。理论上讲,合理的计日工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水平,其原因在于计日工往往是用于一些突发性的额外工作,缺少计划性,承包人在调动施工生产资源方面难免会影响已经计划好的工作,生产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有一定的降低,客观上造成超出常规的额外投入。另一方面,计日工清单往往忽略给出一个暂定的工程量,无法纳入有效的竞争,也是造成其单价水平偏高的原因之一,因此计日工表中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当然,尽可能把项目列全,防患于未然,也是值得充分重视的工作。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当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本条规定了对于其他项目清单可以进行补充,如在竣工结算中就可以将索赔、现场签证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本规范4.8节有此规定)。

新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析(28)

4.7 工程价款调整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与03《规范》相比中相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比较,08《规范》对工程价款调整范围做了7个方面的规定,并制定了调整原则,规定更加全面,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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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猜仔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的政策规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原则。本条是与4.3.4条相呼应的。举一个例子:如招标时,某现浇混泥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的混泥土强度是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混泥土几个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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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本条规定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1.直接采用适用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

2.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可就仅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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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本条规定了当出现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出现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孝兆高清单项目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

当发包人变更经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时,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有的措施项目,根据巧尺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原措施费的组价原则调整。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的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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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其影响的程度由偏差的幅度决定。

当工程量的偏差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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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工程价款按约定调整的原则,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原则办理:

1.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按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

2.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时应予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审核确定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及其数量,并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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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条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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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

当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

当合同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对工程价款调整的提出和确认的时间以及程序进行约定或规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受益方在14天内未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

2.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定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本条规定了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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