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科技发展对公民隐私权影响的若干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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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科技发展对公民隐私权影响的若干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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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科技发展对公民隐私权影响的若干问题探究

一、互联网科技对公民隐私权影响的理论分析

(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及特征

1.公民隐私权的含义

1890 年《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率先将公民隐私权保护;作为一项新的研究课题引进法学研究殿堂,创建了全新的研究领域。萨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戴斯也成功预言出隐私权的价值与发展方向,但是人们总是在经验教训与批判中成长,一项崭新的研究成果当然不会例外。不少学者对隐私权如何表述存在分歧,较为让人接受的学说主要有两种:首先是宪法权利说;,其后就是民事权利说;。我国在隐私权研究领域的动作相对迟缓,这与我国改革开放时机、粗犷式的发展方式密不可分,同时隐私保护又与几千年的民族传统相得益彰,这些被人们习以为常的道德规范是如何与权力义务挂上钩的,很长时间都不被人们理解、接受并采信。但是随着我国入世,互联网科技迅猛发展,国内外人文交流的增加,学术界不得不被迫接受;隐私权进驻华夏文明的殿堂。尽管如此我国学者仍将隐私权根植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土壤,对其进行了全新的诠释。

公民隐私权以资产阶级革命产物的形式现身,诞生于其他法律之后。这样便导致了该权利对于公民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是寻求其他法律保护的根据。我们知道,宪法确立了现有的基本权利,对基本权利具有最直接的保护作用,也就是说宪法未明文规定的,但却给予宪法存在而产生权利也应当是受到保护的,所以以我个人意见,对于具体划分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界限的研究实属无意义之举。

我国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老师主张公民的隐私权利是一种拟制的人格权利,是被拥有自然人属性的独立个体所享有的,具有任意性的可支配其个人,对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内的信息的一种人格权利。同样,我国著名学者佟柔老师也认为公民的隐私权就是个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公民以自己的个生命活秘密和个人自由为内容,所享有的排他的,不被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人大的张新宝老师也有相类似的主张,他说公民的隐私权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扰的居住权、纯属于个人的不愿被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的权利。当然还有王冠先生对隐私权当然属性的理解,他主张公民的个人私事务是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被公开的权利。不难看出,现阶段我国学者所主张的通说认为公民隐私权就是单个公民个体依法享有的对其个生命活安宁和秘密信息绝对独立的、不受干扰的人格权利。我国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研究正处于一个发展的过程之中,而公民隐私权的定义亦是在不断更迭,本文仅从其主体、客体、内容和性质四个角度分别进行分析,对公民隐私权的含义做简易推导。

(二)我国互联网科技发展进程中公民隐私权的特征

我国互联网发展进程中公民隐私权具有内容的虚拟化特征。相较我国道德意义上的公民隐私,互联网中的隐私更多的是以符号、字节作为计量单位和载体,通过数据来加以展现。公民个人的隐私图片、文字、视频等仅仅是互联网中的数据和数据链条,以人人网;这类开放式的社交网站为例,数据和数据链条承载着公民个人的身份信息、兴趣爱好、通讯录和朋友圈等信息,而这些信息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采取不法手段窃取,进而损害受害者的合法利益、严重的造成极端社会不良反应。所以,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中公民的隐私权离不开行业内部的维护与外界的关注与社会的保护。

1.我国互联网科技发展进程中公民隐私权具有二重性。所谓二重性就是指意识与实际的共生,也就是指精神财富与客观价值的共生。在互联网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的侵犯更多的由谩骂;、威吓;、侮辱;、诽谤;转化为对公民隐私信息的秘密窃取。那些被秘密取得的信息极有可能是公民的基本的私属性信息,又极有可能是涉及我国银行等金融行业的公属性信息,更可能是涉及社交属性的兼具公私属性的信息的泄漏。得益于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的虚拟生活被无限的向现实生活所拉近,不少宅男宅女;甚至连买菜、换煤气、吃饭都通过互联网进行。这种虚拟身份与客观身份的高度同步,带动了以公民基本信息为基础的多产业链条的疯狂发展。比如说通过办理 VIP储值卡,经营者可以基于消费者的购买习惯、财产、购买能力等等来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推断出用户的商业信息,同时通过消费者预留的电话号码、QQ 号码、抖音号码就可以通过网络运营商向消费者发送广告,也就是位数众多的、铺天盖地的、久难根除的垃圾广告;、垃圾短讯;。更有别有用心者更是将其打包出售,为从中谋取高额利润而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是个人的隐私暴露于广大社会的空气之中。

2.我国互联网科技发展进程中公民隐私权具有易损性。人们在日常的互联网交互过程中通常会对经常登录的网站进行登录操作,特别是一些网站基本都是涉及真实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当人们浏览网页、欣赏美图、观赏高清影片时,所用于登录的个人信息已经通过服务器上传,进而交换至不同的网络终端之中。想想真是可怕至极,如果有人人尝试中途截获;这些信息势必造成大范围的信息泄露,严重危害公民个人隐私。前些时某著名网站信息泄露,部分信息被高价卖出就是个鲜活的例子。如果不能在互联网发展中对其进行约束、限制、保护,势必会造成人心不稳、社会诚信缺失、人心冷漠的严重后果。套用一段话人倒了可以扶起来,诚信倒了,可就没那么容易扶了;。

二、互联网科技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

在互联网中最有价值的公民信息就是其隐私资料,这些隐私资料包涵了公民个人资料、所在企业概况、资本流向等全方位的公民隐私。一旦这些隐私遭到不法侵害,导致信息泄露甚至被不法使用,对受害者一方来说会带来极大损害,对于不法使用者来说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同时还会造成诸多负面效应。在互联网发展进程中,发生最多数量的公民隐私权侵犯案件就是对公民个人隐私资料的不法侵害,而在互联网介质中所存在、最具使用价值的恰恰就是公民个人隐私资料。

(一)互联网科技对公民隐私权侵犯的表现形式

通过对相关理论、网络现象的研究,结合调查数据,经过具体分析后,本人认为互联网科技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的表现形式如下:

1.公民个人隐私的非法获取

互联网科技愈是发展,公民个人隐私就愈是有着种种隐患。一般而言,公民个人隐私的非法获取的主要客体主要其他公民的个人资料,取得方式则种类繁多,既有通过虚假网页;诱使人民在互联网中上传其个人资料的,又有通过植入性木马;秘密窃取互联网终端个人用户的个人资料的,还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互联网用户个人资料的。种种行为,尽管花式繁多,却也简易明析。究其表面形式,无非就是采取冒充;(Masquerading/Mimicing)的手段利用本来不具备合法身份的或许可的用户身份、权限以冒充合法用户身份、权限的方法、手段入侵他人或公共互联网领域;技术攻击;(TechnologicalAttac),顾名思义,使用相较于目前普遍使用技术的更高级的技术完成攻击行为。展开技术攻击的主要目标便是使攻击者绕过或取消硬件以及软件存取的控制机制进而对计算机系统的侵入;使用后门;程式(BacDoor)做到非法侵入,我们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都需要一个或几个为预防特殊情况而设立的维护或其他事由的隐藏、伪装的程序以及系统入口。软件开发室、开发者一般会做此选择。可是当后门程序被别有用心之人发现并加以利用之后,很可能会产生技术攻击或是未授权用户恶意使用的情况。利用活门;技术(TrapDoor)加以非法侵入,通过调试调试程序;或是处理计算机内部的意外事件预先设计可自动转移的程序并开启陷阱;。比如像上文提到过的实名制消费;,互联网运营商在消费者消费时以实名登记为由要求消费者填写其真实姓名、住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邮编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人资料。一些互联网运营商以打折促销的形式公开索要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有部分互联网运营商打着VIP;运营模式,通过砖石卡;、金卡;、银卡;的卡式会员消费模式,将消费模式设定为持卡、用卡,俨然一副认卡不认人;的嘴脸,消费者在办理会员的时候会被告知填写相应个人资料,并告知消费者此举旨在消费者在会员卡等凭证遗失的情况下,方便找回;其会员身份,而在卡片的最后往往注明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这样就算他们泄露、贩卖会员个人信息,也可以堂而皇之,对他们而言实属乐事。

(二)我国互联网科技发展中过程中公民隐私权遭侵犯的原因探究

1.公民隐私权保护体系缺乏独立性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科技正在高速发展期间,互联网用户的数量也呈快速增长之势。然而我国却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科技发展进程中的隐私权保护法案,尽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积极增长的公民隐私权保护需求,但仍不能彻底解决我国互联网科技发展中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问题。这样的局面是十分危险的,一旦出现互联网运营商或他人搜集、获取、贩卖、不法侵害互联网用户的个人隐私资料便会发生无法可依、救济无道的尴尬局面。

回顾2021年,李某某强奸案被炒得火热,沸腾了将近半年之久,对于该案的相关新闻报道更是铺天盖地,似乎媒体对此极为感兴趣。在互联网上,李某某的个人背景、家庭成员、甚至艺术照、用车状况、演出情况的爆料更是此起彼伏,只要简易搜素,唾手可得。在司法机关已经确认李某某是未成年人的时候外界对其真实性的质疑更是此起彼伏,大有富二代;、官二代;一定有罪的态势,一些人更是对其进行国际早已明令禁止的人肉搜索;,媒体更是频频爆出李家的动向及战略部署;。人们似乎在高呼维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侵犯的同时渴望更多的获得他人的隐私,哪怕这些隐私不再是金钱属性的价值,大家在茶余饭后后不忘看热闹;,李某某事件早已成为谈资般的存在。媒体也没有尊重李某某的隐私,尤其是作为一名未成年人的李某某的隐私。每天在头条醒目写明对未成年的保护,如今真的变成了一纸空文的头条;,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保护的宗旨不复存在。上文说过,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不足,同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没有形成独立体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关于的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所以,在这场风波中究竟是谁做错了呢,又是什么在互联网发展浪潮中,扬起了装载了李某某为代表的个人隐私的船的风帆?很明显,是我国现阶段互联网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法律保护没有独立的体系结构。

2.公民人格权保护体系缺乏自主性

既然我国现阶段的隐私权利是依附于人格权而存在,那么像保护公民隐私权这样的有效途径就是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不受侵犯,这也符合我华夏千百年来未雨绸缪;的思想。现阶段我国互联网科技发展中缺乏独立的、主动的人格权保护。我国相关法律概括性的归纳了公民的人格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论所在什么地域,其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同时禁止用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我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合法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且不受不法侵犯。但可悲的是,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中并没有一部独立规范人格权的法律存在。

三、我国在互联网科技发展进程中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33

(一)互联网科技发展过程中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33

1.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 33

2.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现状................... 34

3.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 34

四、我国互联网科技发展进程中对保障公民隐私权实现的有效措施的探究.................40

(一)我国互联网科技发展进程中对保障公民隐私权实现的原则性措施..............40

1.我国互联网科技发展进程中对公民隐私权的直接保护原则........................... 40

2.我国互联网科技发展进程中对公民隐私权的间接保护原则........................... 40

五、结语.............44

四、我国互联网科技发展进程中对保障公民隐私权实现的有效措施的探究

现如今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一日千里,法律法规的发展、行业习惯的进步未免滞后于技术的创新。所以,作为拥有个人隐私的我们应当树立并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并设立对公民个人隐私权多元化、多层次、多角度的防护,做到滴水不漏。

(一)我国互联网科技发展进程中对保障公民隐私权实现的原则性措施

1.我国互联网科技发展进程中对公民隐私权的直接保护原则

所谓直接保护,就是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权的行为,承担非法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采取直接确认公民隐私权的方式的优点是可以通过立法手段直接将一般侵权行为确认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独立罪名,因而可以在受害者主张司法救济的时候有利于其直接寻找法律依据,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隐私权。

2.我国互联网科技发展进程中对公民隐私权的间接保护原则

所谓间接保护,就是指无法通过立法手段确认公民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的,同时案件又是涉及公民隐私侵权的,可以将该行为以一般侵权行为的性质寻找相关法律依据,进而使其得到保护。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这种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的方法。采取间接保护的方法具有诉讼程序繁琐、制度层面滞后的不利后果。事件中还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这样不仅无法使被侵权行为得到救济。像上文所述的非法泄露他人隐私的情形,法理上所谓的侵权行为没有造成名誉权受损害,也没有造成公民的其他相关权利受损害,现行法律便无法对该行为进行有效的救济。

五、结语

目前基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力有限、相关立法发展滞后、司法改革不全面、执法标准未明确的情况下,很多公民的对其隐私权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其保护的意识并不像发达国家民众那样强烈。而在我国目前来看我国法律相对滞后,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范围小、领域窄、较宽泛等特点。伴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公民素质的提高以及互联网普及的愈加广泛,公民对于隐私保护的意识也得到了急速发展和加强。特别是我国已进入信息化时代,电脑及互联网在对人们的生活做出巨大改变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与挑战,个人隐私权很容易受到侵犯已是众所周知的危险之一。如何完善隐私权立法从而更加充分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已成为各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旨在探究如何加快我国刚刚起步的互联网科技事业的发展步伐,建立健全我国的互联网科技发展进程中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案。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的制定一部属于我国的、独立自主的互联网隐私权保护法案;,进一步强化我国公民在互联网科技发展中的隐私权保护。我们相信,通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关于保护隐私权的具体措施不久将展现在我们面前。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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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互联网科技发展对公民隐私权影响的若干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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