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征税难的法律策略
第一章电子商务征税难的原因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正以迅猛的速度在不断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起步相对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8年,真正发展为一定规模是从2004年开始,其后在2008年起发展规模呈几何级数增长。日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2021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94亿,网购渗透率提升至37.8%。全年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金额达到7566亿元,较2021年增长44.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2%。连续几年的持续增长进一步印证了,电子商务具有的便捷、快速的特点使其在我国的发展空间仍然十分广阔。商务部发布的报告中显示2021年我国财政收入总额为103740亿元,其中税收总收入89720.31亿元,占比86%,税收当之无愧的成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2021年11月12日淘宝网宣布,其双十一促销的电子交易通过支付宝的总销售额达到了191亿。仅淘宝网一家网络平台,在一天的时间里所创造的经济收入就达到了去年一整年全国收入的千分之二,电子商务的潜力实在不容小觑,并且我国的网民人数之多,商家发展之快也使得中国电子商务规模有望超越发达国家成为世界第一。电子商务正逐渐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为国民经济创说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一节立法上的原因
我国目前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始终坚持激励发展的政策,并没有通过税收的方式加以监管,但随着电子商务呈现逐渐取代传统贸易的趋势,也让我们不得不重视在这一领域的税收征缴问题,从而避免国家财政资源的流失,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但是对于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方式上来看,我国在税法设立上较为落后,无法适应现有的互联网络经济发展特点,因此缺少法律依据则成了想电子商务征税的首要障碍。
一、电子商务特点为我国税收立法带来了挑战
1、市场国际化特点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使商品交易轻松的实现了跨地区、跨国家的流通,这一点与传统的商品交易方式截然不同。传统的商品流通需要通过税务机关、海关等层层关卡对商品进行税务核定与收缴,而电子商务的国际化特征,使整个交易过程置身于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外,为逃避税收提供了方便。同时,这一特征也是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最重要原因。
2、交易电子化特点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使用使商品交易整个环节均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实现,买卖的产品及服务都被数字化、无形化,越来越多的交易正在实现无纸化及匿名化操作,交易过程变得更加便捷快速的同时,作为征税依据的发票、账簿等凭证也在慢慢被电子文件所取代。这一特点使电子商务的税费变得更为隐蔽,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核定收缴税务的难度。
3、主体虚拟化特点
在线交易的电子化特征也决定了电子商务买卖的双方主体具有虚拟性。在互联网上,任何人只要拥有电脑与网络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只是以一个名称代码存在,交易主体无需在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进行登机,造成随意改变姓名更换经营地点的现象。即使部分交易平台正在试图通过实名认证等方式使交易主体更加真实具体,可其手段仅仅局限于由主体自行提供身份认证信息,作为只具有中介性质的网络交易平台仍然很难确定其提供信息的真伪性。因此,税务机关更加难以确定征税对象的真实身份,造成征税无从入手的局面。
第二章域外立法对策的考察与借鉴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相关的税收研究并不成熟稳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既缺少完整的管理体制,又缺少良好的保护监督方式,对此我们应当向其他国家学习先进经验,采取符合我国特色发展的管理模式。本文中通过对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措施加以分析比较,以提供出适宜我国采纳的税收新形式。
第一节 典型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立法对策分析
一、欧盟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对策
以欧盟为首的部分发达国家在对待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上反对免税,主张加强对税收的监管。这种立场正是基于以美国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发达国家正强势侵入本地区的贸易发展,直接影响到其成员国的财政收入,破坏了相对平衡的市场环境。欧盟认为税收体制应当具有明确性,对一般人的纳税义务应当具有公平、公开、可预见的特征,即使电子商务属于新兴的贸易形式,但其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应当等同于传统贸易,而不应承担额外的、新的税种。同样电子商务应当与传统贸易同属于增值税管理范围。因此于 1997 年 4 月 15 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倡议书》(An European Initiative in Electronic Commerce),为规范各成员国的电子商务活动拟定了基本框架。倡议书中明确提出,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减少不必要限制,电子商务税收不开征新的税种,但应列入增值税收缴的范围之内,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并于 1998 年 2 月,尝试提出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原则: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不加征新税仅适用现有税种;部分在线数字化交易视为提供劳务而征收增值税;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保证征收效率,避免税收流失。之后于 1998 年 6 月 18 日,发表了《对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在报告中首次提出不应将征收增值税与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并与美国就在互联网上销售数字化产品免征关税的问题达成了一致,同时迫使美国同意对在线数字化产品的交易征收增值税,并坚持在成员国范围内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增加新税种的前提下征收现增值税,以保护成员国利益。2000 年 6 月 7 日,欧盟委员会针对电子商务提出了新的征收增值税方案,该方案要求境外的通过互联网向在境内的顾客销售金额达到 10 万欧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必须在欧盟境内的相关部门进行纳税登记,并依照境内法律支付相应的增值税。
第三章域外立法对策的考查与借鉴.......8
第一节 典型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立.........8
第二节 各国间税收立法对策比较 ....10
第三章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对策的初步构想........13
第一节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14
第二节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制 ....19
结论
电子商务正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方式,实现了生产效率的大幅度提升,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与之相匹配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发展的愈来愈成熟稳重、安全。在经历全球危机后,更多的企业认识到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更为低廉,渠道更为广泛,发展更为迅速,从而放弃传统市场而转战电子商务。这样的变化一方面会削弱传统市场的竞争力,直接造成整个市场竞争环境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对电子商务免税政策的影响,使得我国税收收入来源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受到严重威胁。一时间网络平台成为了商家逃税的避风港,这也引起了我国在立法及体制建设方面的深刻思考。针对此种问题,本文在参考其他先进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初步构想。首先,政府部门必须从长远角度考虑电子商务市场的特性及弊端,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本着不阻碍贸易市场的目的,在不开征新税的前提下提出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方式,为我国在立法及体制建设过程中提供方向。同时,在税收征管进行的过程中,要坚持税收的几大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及税收法定原则。其次,想要实现税收工作的有效进行,就要为其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要将我国现有的税法延伸至虚拟网络世界,可以通过更改、完善、删减的方式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的特点。在法律制定时要注意尽可能的涵盖现有的商务交易类型,并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方便于在实际操作中的灵活运用。此外,可以在总的税法之外通过设立补充条款或法律解释的方式来弥补法律滞后性所造成的管理空白,从而实现更全面的保护新时代下的税收工作有效进行。再次,在法律设立之外,还应当通过完善征收体制的方式进一步保证税收工作的有效实现。税务机关不但要加强海关、工商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更要主要自身的更新及建设。电子商务无纸化为税收工作带来了挑战,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完善登记、征缴方式,可以通过设立网络平台来简化各种手续,也能实现税收证据的留存。同时高素质的税收队伍建设同样不容忽视,只有作为执行者的税务工作人员具备对税务、外语及计算机的精细掌握,才能将三者相互融合更好的服务电子商务税收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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