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论文优选范文:论中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税收立法之完善
1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与不足分析
1.1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解析
1.1.1我国税法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由于受传统的税收义务观的影响,我国纳税人自身的权利意识淡薄,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在我国长期受到忽视。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以及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理念的推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了理论界、税务部门和广大纳税人的关注和重视。在服务行政的现代征税理念的推动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建立良胜互动的税收征纳关系正在成为税收征管活动的重要主题。这一主题的树立也使保护纳税人权利这一理念逐渐在税收立法中得以明确。为保护广大纳税人的权利,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1税法明确赋予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以及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规范各税种征收管理程序的基本法,第一次将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行为、保护纳税人权利作为税收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在总则中加以明确,并在随后的各章节中对纳税人在面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活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作了明文规定。有学者认为,这些权利可以归纳为税收优惠权、陈述申辩权、税收知情权、税收保密权、控告检举权、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取得凭证权、拒绝检查权、税收救济权;等十一项。但根据《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相关条文的表述,笔者认为,《征管法》中明确的纳税人的权利至少包括:税收知情权、税收保密权、申请税收优惠权、陈述申辩权、控告检举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纳税权、拒绝检查权、税务代理权、取得凭证权、个生命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受查封、扣押权、税收法律救济权、要求补偿多缴税款利息权等十四项。《征管法》通过赋予纳税人这些权利,明确了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促进税收工作的透明化,降低税收执法的灰度空间,强化纳税人对税法的心理认同感,增强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2简化征收程序,规范了税收执法
一是明确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在20日内批复;二是规定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得到及时退还,并明确了具体的退还时限;三是明确纳税人在税收保全后依规定缴纳了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四是规定纳税人物品被税务机关查封时,其可以使用不会减值的财产,税务机关负有保管责任;五是对双定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结算方式、银行卡缴纳税款,方便纳税人办税;六是拓宽了纳税申报方式的范围,在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外,增加了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多种纳税申报方式,并赋予了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方便了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办税。
3制定了纳税服务的操作规范,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为贯彻服务行政的现代征税理念,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专门出台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的依据、范围等内容作了明确,从而为优化纳税服务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和标准。同时,为贯彻落实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各地国、地税局纷纷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为依据,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此后,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简称两个减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进一步提出了包括巩固和完善一站式;服务方式、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对资料齐全的涉税事项,予以一次性;办结、对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予以即时办结;对不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实行全程服务并限时办结等在内的多种强化措施,以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找、多次跑;、重复报送资料以及纳税人应用电子手段申报纳税收费与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
2纳税人权利立法保护之理论基础及国外经验借鉴
2.1纳税人权利立法保护之理论基础
2.1.1公共物品理论公共物品理论
最早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于1954年提出的,它是解释财政和税收存在必要性的重要经济学理论。所谓公共物品(PubllcGoods),或称公共财产,是指某一消费者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降低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水平的物品。通俗点说,就是由公共经济部门提供的,用以满足人类公共欲望的资财。如维持社会的治安、保证国防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调节经济的运行等。公共物品理论认为:人类满足自身的需求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需求,是指个人能够单独享有的需求,具有排他胜;第二类是公共需求,是指公众能够共同享有的需求,不具有排他胜。与私人需求相比,公共需求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公共需求具有社会公益性,且其受益不具有排他吐。因此,公共物品作为满足公共欲望的资财同样也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陛以及效用的不可分割性的特征。由于公共需求的社会公益性和受益的非排他险,决定了其满足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得到解决,由此也决定了公共物品无法依靠市场价格机制得以有效和充分地提供。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欲望,解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客观需求,化解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的矛盾,必然要求要有一个部门履行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而政府以其非营利性以及手握国家机器的强大实力成为提供公共物品当然的适格主体。但同时政府自身的非营利性又决定了其无法为提供公共物品而去自主地获得足够的资金,此时,税收作为政府为补偿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而向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收取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价格,应运而生。于是,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而被赋予了特殊的垄断权征税权和用税权,国民则以其自身财产权的部分让渡作为满足其公共欲望和获得公共物品的相应代价,在法律上即表现为纳税义务的承担。可见,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催生了现代国家的职能,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引起了财政的需求,财政的需求又导致了国民纳税义务的产生。这一循环决定了,相应的主体各自应当享有不同的税收权利:国家享有征税和用税的权利,而国民则享有请求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权利,同时,作为公共物品的消费者,他们理应对公共物品的种类和规模享有决定权。
3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立法的思考与完善........ 22
3.1对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的思考与完善..... 22
3.2对我国纳税人权利具体内容的思考与完善...... 25
3.3对我国税收程序法的思考与完善.......... 28
3.4对我国纳税服务法律规定的思考与完善...........30
3.5对我国纳税争议法律救济途径的思考与完善......... 33
3.6对我国税收立法程序的思考与完善........ 35
结论
尽管纳税人权利保护这一课题在我国已日渐受到重视,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纳税人权利的关注和保护还只是刚刚开始,特别是在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方面,仍有待加强和完善。本文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实证等研究方法,首先从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现状出发,分析税法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及其成因;而后总结国外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的先进经验,再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及存在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最后有选择地借鉴相关立法经验并对我国税收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如下提议: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方面,笔者提议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健全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首先,完善宪法中的涉税条款,明确纳税人权利在宪法层面的应有地位,并将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中予以明确,从而为纳税人权利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其次,出台税收基本法,设单独一章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集中规定,以此统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税收立法;再次,在税收基本法出台后,以其为指导,对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整并,确保税收法律体系的各个层面都能为纳税人权利提供内在协调、统一的法律保护,从而建立起稳定而健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
在纳税人权利的内容方面,笔者主张应对我国目前对于纳税人知情权和保密权的规定进行完善,同时,税法应补充相关规定,对纳税人的诚实推定权、税收筹划权、获得纳税服务及礼貌待遇权予以法律上的明确,以改变我国当前重要纳税人权利缺失的现状。在税收程序法的完善方面,笔者根据自身的工作体会,提出目前税收程序法中某些征管制度的设计不够科学,无法为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提供足够的保障。在分别对这些制度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进行思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当给予纳税评估明确的法律地位,取消评估人员的实地调查权、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下放至市一级税务机关以及改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批准制为备案制,取消电子申报书面报送资料的要求三项立法完善提议,以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程序对纳税人权利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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