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应付反倾销的成本会计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自加拿大1904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国内反倾销法以来,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美国等西方国家都陆续制定了本国的国内反倾销法。1947年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方在签署《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时也明确地将反倾销写入第六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虽然在国际立法和一些西方国家国内立法中都有了反倾销的规定,但由于当时各种关税壁全的普遍存在,各国发动的反倾销措施并不常见。譬如,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的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中,没有一例被征收反倾销税,在60年代中也仅对10%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判定征收反倾销税(||。然而,随着GATT多轮多边贸易谈判将关税大幅降低且严格限定非关税措施的使用,反倾销制裁则成为为数不多的合法贸易限制措施之一,于是各国便常常借助反倾销制裁来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WTO反倾销协议》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了反倾销制度。随之而来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据统计,在1980年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共69例,1992年则上升为320例,自此,反倾销行动开始逐渐席卷全球。不仅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经常地挥舞反倾销大棒,而且它也成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频繁使用的杀手锏;。由于各国对反倾销协议的国内规定与执行出于各自国家或地区利益的考虑,作出了不同的、利于自己运作的规定,再者,由于反倾销协议本身的许多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反倾销常常可以作为打压他国产品的有力手段。尽管当前频发的反倾销行动招致了一定程度的批评和异议,但是,它已经被现行国际贸易体制确认为规制国际贸易竞争行为,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手段。
1.2研究动态与文献综述
1.2.1研究动态
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渊源是国际贸易,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它的研究较为成熟稳重。比较而言,国内学界在会计视角下对应诉反倾销问题的研究也只有几年时间,就整体状况来看,这方面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世贸组织自诞生之日起就不可避免地代表着少数发达国家的利益,国际反倾销规则的制定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这些国家经济体制及会计模式的倾向,这使它们的应诉反倾销会计问题明显少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发达国家除在法学领域零散地提及会计因素外,鲜有文献专门从会计角度研究应诉反倾销。而各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国情使各国应诉反倾销的会计问题鲜有交集,加之我国是反倾销诉讼的最大受害国,相关研究也明显多于其它发展中国家。2001年中国证监会顾问梁定邦在入世后的中国资本市场;演讲中就谈到了应诉反倾销必需提高企业的会计水准。孙凤英和周友梅是较早在我国提出应诉反倾销会计概念的学者,自2003年以后一些应诉反倾销会计文献和著作陆续问世,应诉反倾销会计研究著作主要有颜延的《反倾销司法会计》、孙凤英的《反倾销的会计学研究》、袁嘉的《反倾销会计》、孙铮等的《贸易救济会计》、王仲兵的《应诉反倾销会计理论框架与运作实务》、潘煌双的《反倾销应诉会计理论与实务》、李凤亭的《反倾销会计实务》、孙芳城的《基于反倾销应对的企业内部控制研究》、刘凯旋等的《反倾销法理规则与会计证据》等。
第2章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2.1倾销
2.1.1倾销的概念
(一)在经济学领域的倾销概念
目前国际贸易上常用的倾销一词源于英语单词Dumping,《牛津英语词典》对Dumping的解释是指将大宗货物或其它东西翻倒、倾湾及抛弃。在经济贸易领域,最早提及dumping 词在176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详细论述了当时欧洲各国允许对出口实行官方奖励的习惯做法,并将其称之为倾销。由于其是对自由资本主义贸易初期与中期重商主义者极力主张激励本国商品低价出口,同时通过关税或其它非关税措施为外国商品的廉价进口设置障碍,以使本国在贸易中获得更大的利益等情况的一种总结。自19世纪末起,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领域的倾销现象FI趋增多,引起了一些经济学家和西方国家政府的高度关注。20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瓦恩纳(acob Viner)对这种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后,将倾销定义为: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所谓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是指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地区)市场上的售价不同,即在出口国或原产国市场以高价出售,在进口国(地区)市场以低价出售。价格歧视既包括同一产品并非基于不同的成本、且是基于国内与国外(地区)人为的价格差,也包括同一产品以不同的价格向相互竞争或相互不存在竞争的买主出售。由于这种价格差异不是以产品的成本为基础,而是基于竞争的需要而人为确定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开拓以前不曾进入的市场或扩大己有市场的占有率。而且雅各布?瓦恩纳对倾销的定义首次把倾销与具有补贴性质的出口奖励区分开来,并揭示了倾销价格歧视的不正当竞争性质,因此,雅各布?瓦恩纳对倾销所作的定义也就被称之为倾销的經典经济学定义。
2.2反倾销
2.2.1反倾销的概念
倾销与反倾销是一对矛盾。有倾销,就必然伴随着反倾销。由于倾销是一种不合理的贸易行为,会扰乱国际正常的贸易秩序。因此,世贸组织和大多数国家都对此进行了相应的立法,授权进口国相关行政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制裁,即反倾销。所谓反倾销就是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对来自国外的倾销产品釆取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限制进口数量?。反倾销是行政救济措施,由进口国的行政机关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GATT1994反倾销协议》第6条明确授权成员国在其某项工业由于倾销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新工业的建立产生实质性障碍时,对该种进口品可以征收超过其一定限度的反倾销税。在实践中还可以接受出口商提出的数量限制,即对数量限制内的出口商品不征收反倾销税,超过部分则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这样,反倾销可以保护进口国受损的产业,同时也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从本质上讲,倾销与反倾销是倾销方与反倾销方之间竞争优势的较量,同时还反映出口国和进口国的贸易政策、要素禀赋、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规模经济、学习效应和成本优势等。一般来说,反倾销的产品是反倾销实施国处于竞争劣势的产业(需要政府保护),而倾销的产品则基本上是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赢利并持续倾销。
第1章绪论1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2
1.1.1研究背景3
1.1.2研究意义5
1.2研究动态与文献综述7
1.3研究思路与方法9
1.4研究内容12
1.5本文的主要贡献15
第2章倾销与反倾销概述16
2.1倾销17
2.2反倾销19
2.3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20
2.4倾销的判定23
结论
成本差异是指在执行标准成本计算制度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标准成本之间的差额。成本差异是反映实际成本脱离预定目标程度的信息,为了消除这种偏差与合理地处理成本差异以正确核算产品成本和利润,也为了向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以加强成本管理,须计算成本差异并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与对策。第四十四条标准成本差异处理的方式原则上采用即期处理法,即每月月末将各种成本差异全部结转到销售成本中去,在损益表上作销售成本的调整数。在成本差异的会计处理中要遵循以下规定:1.除原材料接收价格差异外,其它成本差异原则上要分摊到本期销售成本。2.原材料接收价格差异要分摊到本年度的原材料支出额和期末余额。3.对数量差异、作业时间差异、效率差异等,确认是异常情况下的差异可作为非成本项目处理。4.当成本设定不当发生较大的成本差异时,要将其分摊到销售成本和库存当中。第四十五条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推动本企业采用ERP系统(包括成本模块)工作,以切实保证标准成本制度的良好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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