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论文如何找创新点
法学是一门严肃、严谨的学科,写法学硕士论文如何找创新点,相比让所有的学校毕业生都很苦恼。其实学术研究要想做到真正的理论创新,需要研究者专注于某个问题并付出艰辛的劳动,才有可能在前人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稍稍往前推进一小步。这种创新是研究生们很难达到的,事实上,一个学习用功的硕士研究生,能够将相关的研究领域的材料整理清楚,填补一个研究领域的资料空白,就是一件十分了不起的事情。不过法学硕士论文的创新主要指以下内容的创新:能够提出一些新的理论和概念;应当具有实质性的理论推进;是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要满足其一要求并不难。下面我们就介绍两种创新途径。
一、研究问题创新
1.问题创新的选题方式
问题创新中的问题;,可以是相关法学理论或制度的不足,也可以是原因或者影响。按照对问题;理解的不同,问题创新的选题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批判研究。
即以相关法学理论或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分析方法,找出其不足。如我们指导过《论(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的实施: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为分析视角》的学士学位论文,文章结合公约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指出了我国国内法在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权利方面对公约内容转化的不足。由于文章没有更进一步提出相关的提议,因此这是一篇典型的问题创新型学士学位论文。
(2)原因或影响研究。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关于的原因或影响研究主要是指一种理论或学术流派产生、发展或消亡的原因或影响。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关于的原因或影响研究主要是指制度缺失、制度确立、制度实施、制度修改、制度废除等方面的原因或影响。
2.问题创新的基本要求
问题创新只要求发现问题,找出现行法学理论或法律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是一种破旧;而无需立新;的研究方式。要做到破旧;,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1)对相关法学理论或法律制度的透彻理解。
要打破旧理论或旧制度,首先就必须要对旧理论或旧制度有较为透彻的理解,只有这样,才能找出旧理论或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有一篇题目为《论管辖规避为法律规避的特殊形态》的学士学位论文,按照论文思路,需要对管辖规避、法律规避和挑选法院这三者进行区分,但作者在界定管辖规避的主观要件时,认为如果当事人故意制造或改变连接因素或者利用客观存在的连接因素均构成管辖规避。很明显,这一理解会导致管辖规避、法律规避和挑选法院三者的混淆,从而无法找出真正的问题。
(2)尽可能从经验事实出发。
尽管法学理论或法律制度设计可以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任何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对既往经验事实进行总结的基础之上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也主要是指相对于既往经验事实的合理性。
这些经验事实可以是案例、判决书、统计数据,还可以是改革的举措和成效。从经验事实出发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关于经验事实本身具有真实性,绝不是伪造和杜撰的结果;二是关于的经验事实确实能反映出既有理论或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比如,案例是一种典型的经验事实,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能够反映出既有理论或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事实上,我们生活中所遇到的绝大多数案例都可以依靠既有理论和法律制度予以妥善解决,以这样的案例为分析的切入点,是很难发现问题的。
因此,想要做到问题创新,大家必须提早准备。收集和整理资料的过程同时也是学习的过程,这个过程能够使学生更系统更全面地掌握相关的知识,从而为问题的发现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要做到问题创新,兴趣也十分重要。因为有兴趣,才会对相关理论或制度问题的现象和事实给予更多的关注,才能敏锐地思考和发现问题。
二、论文观点创新
观点创新要求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问题,即在既有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理论和制度设计,是问题创新的延伸,这也决定了在选题方式上观点创新型论文与问题创新型论文在选题方式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在论文结构上相应地增加了创新的观点。结合在论文指导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认为法学学位论文中新观点的合理性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新观点与问题的衔接
发现问题一解决问题;的创新过程要求创新的观点对所发现的问题具有针对性,这种观点与问题之间的衔接是观点创新的起码要求。但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学校毕业论文缺少这方面的衔接。有一篇题为论反恐国际合作的现状及其改革进路;的学士学位论文,指出了当前反恐国际合作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恐怖主义的统一界定,影响联合反恐的深入;
(2)反恐斗争的不择手段造成矛盾激化,威胁国际和平;
(3)国际反恐联盟的机制建设滞后,反恐面临缺乏协调和监督的危险。
解决这三个问题的相应思路应该是:统一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对反恐斗争的手段进行法律规制、完善反恐联盟的机制建设。然而,文章提出的深化反恐国际合作的意见却是:
(1)不同国家冲出冷战思维,共同承担国际和平之重任;
(2)美国应放弃单边主义;政策,纠正反恐歧途;
(3)欧盟应尽快铸成反恐盾牌。很显然,这篇文章的观点与问题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脱节。
2.新观点转化为具体制度是否基本可行
有一篇题为《论我国涉外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完善》的学士学位论文,文章列举了包括有利于受害人利益保护的原则、有限度地引入意思自治原则、侵权行为自体法原则等晚近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发展的趋势,并以此为参照阐述了我国涉外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不足,然后在提出完善提议时指出我国未来立法应该确立对受害人利益的最大限度保护原则、有限度地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和侵权行为自体法原则。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晚近发展的上述趋势代表了法律适用的不同价值取向,将它们一并吸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是不可能实现的。
3.不能是不切实际的拿来主义
有一篇题为《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学士学位论文,在指出了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后,直接就以美国的外资并购法为参照对象提出完善意见。诚然,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作为我国立法的借鉴,但借鉴不是照搬。要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必须立足本土的经验,所以这样直接照搬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尽管观点创新型论文的写作是最难的,但我们在论文指导过程中却发现许多学生热衷于此,特别是热衷于做关于的对策性研究,但绝大多数的此类论文都存在上述的合理性欠缺。法学学校毕业生如果真正能够在学位论文中做到观点创新固然是好,但如果论文中所提出的新观点达不到上述合理性要求,这样的论文就没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