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学硕士学校毕业论文优选

国学论文法学论文

专业法学硕士学校毕业论文优选

幻想圣王围观:℉更新时间:12-18 08:55

专业法学硕士学校毕业论文优选

这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第二层次的分支学科,第二层次可划分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如法律制度史;可划分中国法律制度史 ;。(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专业法学硕士学校毕业论文优选第一篇第 1 章 绪论1.1 选题的说明本文要回答的中心问题是:一事不再罚原则;①在兴奋剂处罚中的适用是否有改善的必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证这一原则的适用?与此相关的其他次一级的问题有:怎样确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地位、界定一事;与再罚;的判断标准,如何建立监督机制审查该原则的适用情况以及如何增强反兴奋剂体系内部的协调。.......1.2 选题的由来和意义 1.2.1 选题的由来研究生阶段,笔者一直在学习国际体育法,从一开始的完全不懂到如今的有所了解,这个过程中导师给了我莫大的帮助和指导。笔者翻译和阅读了不少文献资料,也写了一些文章练笔。在撰写这些文章的过程中,一个偶然的机会阅读了对《大阪规定》②进行评论的文章,从那时开始便产生了研究相关案例的兴趣。一番了解之后,发现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兴奋剂处罚中的适用尚未获得像其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中那样的重视,而这是十分不利于运动员权利保护和处罚权控制的。于是笔者进一步研究类似的案例,得出来了一个初步的结论,即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一个普适性的原则,它在兴奋剂处罚领域的适用需要突破传统理解作出一些新的解释,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之后笔者进行了大量有针对性的资料翻译、整理和阅读工作,结合之前所积累的关于体育处罚的知识,撰写了一篇约 2 万字的小论文并向相关领域的核心期刊投稿。在投稿的反馈意见中,有专家对笔者所研究的选题给与了较高的评价,这让笔者更坚信该选题的研究价值,于是最终确定下来这个选题。1.2.2 选题意义本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兴奋剂处罚过程中的适用情况近来引起了国际反兴奋剂各界的关注,虽然对于是否该在处罚时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问题已无争论,但是该原则在此领域的效力至今未得到应有的明确。相比体育界,法学界更应该为其适用机制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理论意义:(1)有利于在新背景下认识兴奋剂处罚所涉法律问题,2021 年世界反兴奋剂大会通过了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21 年版)(以下简称 WADC),该条例扩大了兴奋剂违纪的范围,规定了更严格的处罚措施,中国国家体育总局也与时俱进,于 2021 年底配合制定了《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这意味着不论是世界范围内还是中国国内,兴奋剂处罚都迎来了新的局面,在这种背景下研究兴奋剂处罚中的法律问题能及时更新应有的体育法学理论知识。(2)深入探讨如何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兴奋剂处罚中的适用,厘清传统法律基本原则在特定领域的与众不同含义。随着传统的法律原则被应用于更多的新领域,一方面,其含义与外延往往不断地被扩充,传统的含义也时常遭到新环境的挑战;另一方面,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也发生了变化,产生了一些特殊性。一事不再罚已被公认为其他领域的一般法律原则,而一般法律原则是 CAS《奥运会仲裁规则》明确规定的实体法渊源,对法律原则的新认知,有助于丰富和规范国际体育仲裁中法律适用的理论。.......第 2 章 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兴奋剂处罚的必要性2.1 兴奋剂处罚自身性质的内在需求兴奋剂处罚是国际、国内体育组织对运动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的一种主要类型,兴奋剂处罚的根据是兴奋剂规则,违反一般场上的规则,或者运动员赛外的不当行为所遭致的处罚及其道德影响与兴奋剂违规处罚的后果相比差别甚远。不论是对于犯规被罚下场的运动员而言,还是对于酗酒滋事而被禁赛的运动员而言,其受到的道德谴责可能微乎其微;相反,一旦触犯兴奋剂规则,将被长时间拒之门外,使用兴奋剂的污点甚至在禁赛结束后仍然会一辈子跟随运动员。短跑运动员本·约翰逊就是活在兴奋剂阴影下的典型例子,他因在汉城奥运会上被查出服用兴奋剂而颠覆了整个职业生涯的命运。 兴奋剂处罚具备体育处罚的一般特性,即严格性、时效性、社会显著性①,在此基础上,它比一般的体育纪律处罚更加特殊,这体现在很多方面: 首先,国际社会普遍对兴奋剂违纪实行与其他体育违纪行为不同的严格责任原则,体育规则倾向于忽视兴奋剂违纪的过错性,对于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运动员,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面临的都是照章禁赛的后果,虽然反兴奋剂规则规定运动员在说明体内违禁物质来源的情况下有机会被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事实上他们极难证明自己的清白;。........2.2 兴奋剂处罚的实践需2021 年 11 月 15 日,第四届世界反兴奋剂大会通过了新版 WADC 并将于 2021年 1 月 1 日开始正式实施。新版条例加重了对故意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新增加一类违反禁止联系;义务的兴奋剂违纪行为,延长了兴奋剂违纪追责的时效,①总而言之,反兴奋剂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兴奋剂违纪行为的处罚越来越严格。一方面这能够更有力地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但是另一方面,体育管理机构则更有可能倡导所有从严;的准则,出现处罚权力膨胀的现象,而破坏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影响整个体育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体育管理机构的处罚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运动员的权益产生影响,所以这些机构手中的处罚权是必须要有边界和限制的,否则难以确保这种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难以保障被罚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运动员的参赛权益并非天赋,应受到体育管理机制的限制。如《奥林匹克宪章》第 45 条第 2 款则规定:没有人天然被授予参与奥运会的权利。只有满足宪章资格条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才能参加奥运会。②由此可见,体育管理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的规则制定权、处罚权就是在兴奋剂违纪追责过程中最直接也是最容易被过度使用的两个权力,这在 CAS 裁决过的案件中得到了有力的证明。 ........第 3 章 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兴奋剂处罚的现有障碍....... 163.1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地位不明...... 163.2 一事不再罚;的构成要件不明...... 183.3 反兴奋剂组织之间缺乏协调....... 23第 4 章 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兴奋剂处罚....... 264.1 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为基本法律原则.... 264.1.1 在反兴奋剂规则中成文化........ 264.1.2 规定为程序性法律原则..... 284.2 制定一事;与再罚;的判断标准..... 304.2.1 一事;之界定.......... 304.2.2 再罚;之界定.......... 334.3 加强对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情况的制度审查...... 354.3.1 构建两级审查机制框架..... 354.3.2 细化审查权限的规定......... 364.4 完善国内外兴奋剂处罚机构间的合作机制.... 38第 4 章 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兴奋剂处罚的具体提议 CAS 所做的裁决是如今研究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兴奋剂处罚的现状的最好材料。第一,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第二,这个原则在兴奋剂处罚中超出了传统的解释,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而现实情况是缺乏对一事;与再罚;,尤其是再罚;的判断标准;第三,缺乏保障与监督该原则执行的制度;第四,具有兴奋剂处罚权的组织之间没有建立充分的合作协调机制。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四点提议。4.1 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为基本法律原则4.1.1 在反兴奋剂规则中成文化 1983 年国际奥委会设立了 CAS,自其成立以来,仲裁庭所审理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争议都与兴奋剂相关。①CAS 对兴奋剂纠纷的管辖权主要来源于运动员和体育组织之间签订的注册许可合同或体育组织内部章程的仲裁条款。CAS 仲裁程序适用的实体法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规则或双方协议适用的法律,如若不存在此类协议,则适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在国家的法律。从目前 CAS 已经作出的裁决看来,对于兴奋剂纠纷案件的处理所适用的实体法,一般都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章程中有了明确的规定。虽然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在某些个别的案例裁决中有所体现,但目前为止,主要的反兴奋剂规则中都还没关于于该原则的规定。由于无具体的条款进行约束,这一本来应作为基本法律原则的原则在个案中面临着被架空的危险,直接导致了目前仲裁员无法可依、自由裁量权没有限制、运动员的权利又缺乏保障的现状。因此,一事不再罚原则;急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反兴奋剂规则中予以言明,即在各级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其他有权进行兴奋剂处罚的组织之章程中,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结 语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也是保护运动员权利、限制兴奋剂处罚权扩张的手段。IOC 与 WADA 原本想使奥运会参赛资格附加处罚通过 2021 年版 WADC 的颁布对条例各签约方产生正式拘束力,突破一事不再罚原则;,但这一尝试显然最后没有成功①。可见,IOC 与 WADA 想通过修改条例突破一事不再罚;原则遭到各签约方的抵制。②CAS 已经由英国奥委会一案认定相关处罚性规则是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尽管如此,以中国为例,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中还是出现了同类型的规定。这说明目前该原则在实践中的遵循情况也并不理想。即使 CAS 判例已对该原则的基础性地位进行了初步认定,但鉴于该原则在兴奋剂领域的适用比起在其他领域的适用存在的一些特别之处,对于一事;与再罚;的界定标准等细节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本文的特色就在于广泛应用了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理论进行比较性的研究,从掌握的裁决案例和反兴奋剂组织的现有规定中找出问题。现阶段,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兴奋剂处罚相关的章程和规定中并没有自己独立而清晰的地位,包括历版 WADC反兴奋剂领域的宪法性文件,也甚至不曾对该原则做出规定,2021 年版 WADA中也只是增加了比例原则;的规定。对此问题的解决就应该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和一事;与再罚;的定义。针对反兴奋剂机构之间缺乏协调而导致的双重或多重处罚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审查制度以及加强各级反兴奋剂处罚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来改善。.........参考文献(略)专业法学硕士学校毕业论文优选第四篇引言一、 问题的提出由美国金融衍生产品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人们开始反思金融危机带来的教训,积极进行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改革。对于本次金融危机中场外衍生产品监管缺位的问题,理论界普遍认为应把场外衍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并对金融衍生产品可能引发的系统性危机给予足够的重视。实践中,各国监管部门也意识到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重要性,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中国的衍生产品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体系不全,但是总体发展较快,空间广阔,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完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二、 研究意义金融衍生产品对于国民经济体系意义重大,是我国金融业提质升级的重要突破点,其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第一,市场参与者可以利用金融衍生品对冲利率、汇率等风险,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第二,通过金融衍生产品设计,金融机构可以不断创新开发适宜不同客户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金融业的竞争力。未来几年将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关键时期,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的不断提升、各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暴露,以及国内衍生产品创新空间的打开,相关的场内市场规范化衍生产品亟须推出,场外衍生产品也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金融衍生产品提高了金融效率、为市场提供了风险管理工具、使投资者有了多样化的金融产品选择,但由于以投机为目的投资者的存在、产品开发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销售者的道德风险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等原因,金融衍生产品也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衍生产品市场进行监管,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衍生产品监管体制,从目前世界经济形势和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来看,选择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研究这个论题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三、 研究综述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耕、熊玉莲教授等学者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属性及监管目标、法律监管体制、信息披露等问题的研究都取得了一些成果。相比之下,顾功耕教授主编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规制》文集,熊玉莲教授的著作《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具有代表性。许凌艳(2007)认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属性是射幸合同,主要是双务契约。熊玉莲(2009)认为,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的经济学基础是市场失灵下的必要国家干预;法学基础是金融衍生产品是新型、复杂的商业交易形态,涉及的法律制度涵盖了私法和公法两个领域,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监管是监管主体对缔约双方及其行为进行的限制和约束。唐波、莫暻华(2007)认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法律监管的目标首先是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其次是确保市场高效运转;最后是降低市场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二、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必要性(一) 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固有属性的要求金融衍生产品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为其风险的传染性和系统性,所以必须以国家干预的手段予以监管。金融衍生产品的功能之一是削弱各金融市场的界线分割,通过金融衍生产品进入特定市场以分散风险,并在不同市场重新配置风险。换句话说,一方面风险通过金融衍生产品被分散,另一方面衍生产品也打通了各金融市场的风险界限。因此,一个大型交易商的流动性危机或破产不仅直接影响到衍生产品市场的支付和流动性,而且会通过各种途径传播到其他市场,进而影响到金融体系的运行。例如,在金融危机中,持有大量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衍生品的美国雷曼兄弟银行 2008 年 9 月 15 日申请破产保护,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当天,纽约股市即遭遇恐慌性抛售,标准普尔指数大跌近 5%,创911;恐怖袭击事件以来的最大单日跌幅,道琼斯指数狂跌超过 500 点;在欧洲,苏格兰皇家银行股价大幅下挫 11.34%,巴克莱银行重挫 14.7%,瑞士银行暴跌 17.92%,德意志银行股价大跌 8.12%,;在亚太地区,新加坡股市海峡时报指数下跌 3.27%,澳大利亚 SP/ASX200 指数下跌 11.8%,印度孟买股市敏感 30 指数下跌 3.35%,日本、韩国和香港股市由于礼拜天休市幸免于难,全球其余股市均损失惨重。(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揭示了衍生产品的风险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系统性等特征。首先,风险的隐蔽性体现在金融衍生产品很大一部分在场外交易,监管部门难以监控其交易情况,也就难以掌握其风险状况;其次,突发性是指合约交割前任何政治、经济因素都有可能改变市场行情,对于突发性风险事件难以预测,而且随着衍生产品的不断创新,新的风险因素往往不能被有效监管;再次,系统性体现在衍生品交易风险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快速传染,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品创新进行资产证券化,组合信贷资产、应收账款、不动产、未来收益等流动性较低的资产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可交易金融衍生产品,既提高了基础资产的流动性,盘活了存量金融资源,也丰富了产品种类,给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同时还可以利用金融衍生产品对冲风险、套期保值。比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利用保险资金在衍生品市场套期保值,对冲风险,银行可以处置其信贷资产,市场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以投机为目的的投资者。各个市场参与者无论是进行资产证券化、套期保值或者投机,通过衍生品市场的联结,都使整个金融体系的联系更加紧密,也使系统性金融风险得以快速传递和扩大。衍生产品的交易一般采用保证金制度,市场参与者在缴纳衍生产品合约价格一定百分比的资金作为其履行合约义务的担保后,便可以参与交易。利用较高的杠杆率,以较小的资金带动较大的流动性,这大幅度提升了投资收益率水平,吸引了以投机为目的的大批新型投资者。但此种高杠杆交易的方式也给金融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一旦交易主体出现流动性危机或者从市场中突然撤离,衍生品市场就会遭受流动性冲击,并在很短的时间内传递至其他相联系的金融市场,从而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累,影响金融稳定。总之,金融衍生产品的运作特点的高杠杆性、复杂的风险特征及对金融结构的影响会通过看不见的通道引起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并严重影响到金融稳定,因此,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来考虑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就显得很有必要。.三、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的现状........8(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立法现状.........9(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11四、英、美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的借鉴........13(一)美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相关制度.......13(二)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新发展.........16(三)英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相关制度.......16(四)金融危机后英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新发展.........17(五)英、美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18五、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的完善:结合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19(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19(二)完善微观审慎监管...........21(三)建立有机结合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27五、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的完善:结合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一)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经济学家博里奥(Claudio Borio)和马塞尔斯•的赫曼(Mathias Drehmann)将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概述为通过控制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和顺周期性来降低系统性风险。史建平和高宇的观点是宏观审慎监管通过防范系统性风险来规避金融危机对宏观经济造成的破坏。英格兰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保证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稳定运营,避免爆发系统性风险,保障市场的流动性和信贷水平。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宏观审慎监管的根本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并指出了宏观审慎监管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识别系统性风险,即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及计量,并评估其潜在影响;二是提高监管标准和定向使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降低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三是防止金融业负外部性溢出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影响,如果系统性风险爆发,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我认为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又可以进一步阐述为:避免系统性风险的逐渐累积,降低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防止金融部门负外部性的溢出,提高经济体系抗冲击能力。对金融衍生产品来说,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可以分解为:一是评估单个金融衍生产品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产生的影响程度,二是评估整个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结论金融衍生产品特殊的风险特性、国外已有的经验教训,决定了无论是微观审慎监管还是宏观审慎监管,单独采取其中的一种监管措施都是有失偏颇的,应当建立起有机结合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框架。在金融衍生产品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情况下,宏观审慎监管机构需要向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发出风险预警,而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的实现也离不开微观审慎监管机构的信息传递,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微观审慎监管是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性离不开良好的微观审慎监管体系,微观宏观审慎监管并重的监管理念是金融危机过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设置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落实金融衍生产品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责任。我国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对于跨市场的金融衍生产品宏观审慎监管长期缺失。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有利于打破目前一行三会;级别相同、各自为政的尴尬局面。我国的衍生品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构建也处于初创阶段,而且国内外金融改革的经验表明,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可以考虑先期由国务院颁布《金融稳定监管条例》,利用现有的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金融衍生产品的宏观审慎监管。待时机成熟稳重,再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金融稳定监管法》,内容包含金融监管的目标、成立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即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职权、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监管工具、问责机制、微观审慎监管机构与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协调配合机制等。............参考文献(略)专业法学硕士学校毕业论文优选

标签:一些文章

标题:专业法学硕士学校毕业论文优选

链接:http://m.zhaichaow.cn/lunwen/faxue/4283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