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示范证据运用法学问题研究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研究背景从宏观上看,现行家事纠纷改革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各试点法院以构建大调解;式的社会联动模式为改革重点,强调对情感危机的情绪性安抚和调处。法院调解在钝化社会矛盾、妥善解决转型时期各种复杂纠纷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但片面追求调解结案存在诸多局限和不足,如:违背法官中立地位,加剧法官矛盾心理,不利于审判权的公正行使;调解的达成往往意味着胜诉方对其实体权利的一定程度的放弃,家事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无法得到最大化实现,降低当事人对法律的信服感,法治权威在婚姻家庭领域深受动摇;过分追求调解结案,极易造成讼累;、耗费;、迟延;等问题。第二,各试点法院以强化家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调动诉讼双方的积极性为改革目标,但与之配套的证据制度改革却未引起重视,必然导致进一步深化家事诉讼改革步履的迟滞。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全省乃至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开辟出新的改革路径:构建家事诉讼示范证据制度,通过发布证据示范名录、创建典型性案例链接、提供触摸屏解说等具体改革措施,为个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直观的家事诉讼要素式指引,已取得初步成效。鲤城区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家事诉讼示范证据制度改革,其改革目标在于,破除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的固化思维,将法律规范化解决;作为处理家事诉讼纠纷的主导方式,通过家事诉讼证据示范,降低证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规范事实认定、提高裁判准确性,克服家事证据运用困难带来的审理困境,推进家事证明司法能动机制。法律规范化解决;相较于法院调解;,在家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效能更为凸显。第一,将家事纠纷调解工作前移至基层第一线,如社区家事纠纷服务站、法律援助中心、妇联等,而对于诉讼场域下的家事纠纷,由法院作出确定性判决以行使审判权,赋予家事法律生命,既实现了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又活化了法院家事审判职能。第二,明确家事诉讼规则,督促法官严格依照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审慎行使审判权,整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明确案件待证事实,厘清诉讼证明方向,完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最终形成公正的判决结果以确定权利义务的归属,从而提高法官办案水平,提高裁判文书说服力,增强家事审判公信力,真正实现定纷止争。..........第二节 研究内容本文结合鲤城区人民法院家事诉讼示范证据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对家事诉讼示范证据的运用价值进行原理上的分析,并在家事诉讼纠纷法律规范化解决思路下,为克服司法实务中家事诉讼证据运用的困难,对复杂多样的家事诉讼纠纷进行类型化划分,根据主张事实和要件事实的不同,确认家事诉讼类型案件的待证事实,并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示范以及认证、释明的示范,以此形成对当事人和法官的指导,并依照家事诉讼证明活动的进程,从我国婚姻家庭现状和家事纠纷特征出发,构建一套符合司法运行规律和家事审判改革的家事诉讼示范证据运用规则体系。.........第二章 家事诉讼示范证据的概述第一节 家事诉讼示范证据的概念家事诉讼示范证据是指,法院为克服家事诉讼案件举证难、查清事实难、审理难等问题,对内容庞杂的家事案卷进行梳理,对争点各异的家事诉讼纠纷作出类型化划分,明确家事诉讼类型案件的争议待证事实,结合家事纠纷特殊性和家事审判工作经验,归纳家事纠纷中涉及的各个诉讼要素,针对各类型家事诉讼案件的待证事实,进行证据类型展开和证据事项罗列,并向社会公众发布,指引当事人举证质证、规范法官查证、认证,推动家事证明活动向发现案件客观真实、实现司法实质公正的方向发展。家事诉讼示范证据就是为诉讼主体正确运用证据提供指引和规范,最终实现家事诉讼纠纷的法律规范化解决。.........第二节 家事诉讼示范证据的特征家事诉讼示范证据的指导性,指家事诉讼示范证据在证据运用方面对诉讼主体的指示、引导、指点。家事诉讼示范证据的指导性,主要源于家事诉讼示范证据的权威性,即家事诉讼示范证据的制定和发布机关所具有法律地位上的权威性,以及家事诉讼示范证据本身在将晦涩抽象的法律转化为直观具体的示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法理和学术上的权威性。家事诉讼示范证据的指导性,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取证、举证和质证的指引,以及对法官认证、释明的规范。一方面,家事诉讼示范证据通过对类型案件待证事实和举证责任的确定,罗列相对应的证据事项,完成直观的要素式;示范,指引家事当事人在家事纠纷发生后有目的性的、有针对性地进行证据收集,并在诉讼活动中提供充分、完备、适格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说服法官完成认定;指引家事当事人审验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不利于己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责问,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提出有效的反驳和辩解。另一方面,家事诉讼示范证据规范审判职权对诉讼活动的介入。法官在家事诉讼过程中的任务就是进行适当的法官释明,引导当事人针对待证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并且通过证据运用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最终适用法律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归属。在这一系列活动中,需要对法官职权的行使进行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家事诉讼示范证据的指导性,完成对法官释明和法官认证的规范。..........第三章 家事诉讼示范证据的示范内容.... 11第一节 家事证据认知的示范........11一、待证事实认知示范........ 11二、证明责任认知示范........ 11三、证据能力认知示范........ 12四、证明力认知示范........ 13第二节 家事争点证明的示范........14一、举证责任分配示范........ 14二、示证说服示范........ 14三、证明不能后果示范........ 15第三节 家事司法权威的示范........16一、案件事实认定示范........ 16二、法官自由心证示范........ 16第四章 家事诉讼示范证据运用规则.... 19第一节 待证事实确认规则........19一、家事主要事实确认........ 20二、家事待证事实确认........ 20第二节 当事人举证规则........21一、家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21二、常用家事证据类型运用规则........ 24第三节 法官释明规则........27一、家事释明启动........ 28二、家事释明范围........ 29第四节 法官认证规则........30一、家事诉讼纠纷认证规则体系........ 30二、家事判定心证公开规则........ 35第五章 结论.... 39第四章 家事诉讼示范证据运用规则家事诉讼作为特殊的民事诉讼,目前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呈现出不全面、不系统的特点。《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家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数量较少且散落在各个章节,《证据规定》中对于证据证明力审查、法官自由心证和证明标准等证据规定也缺乏科学、完备的规则体系,不足以指导家事诉讼证明活动。亟须确立一套适用于家事诉讼的规则体系,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进行举证、质证提供指引,对法官认证进行规范,扭转家事司法的混乱局面。本文依照家事诉讼证明活动的进程,从我国婚姻家庭现状和家事纠纷特征出发,构建一套符合家事司法运行规律和家事审判改革方向的家事诉讼示范证据运用规则体系。第一节 待证事实确认规则在家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认知能力和诉讼技能的欠缺,往往错将抽象模糊的案件事实当成具体明确的待证事实,以此作为家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而家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位错误,又直接导致家事诉讼证明方向的偏差,严重影响家事诉讼证明活动中证据的正确运用。因此,家事诉讼案件待证事实的确认,是当事人双方进行举证证明的重要前提;从当事人主张事实到案件待证事实的推演,是家事诉讼不可回避的必要过程。所以,在家事诉讼个案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主体,只有明确了案件的待证事实,才能以此确定原被告各负的举证责任,才能进一步在证明活动中恰当地运用证据,说服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并做出对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家事诉讼纠纷内容复杂,家事诉讼案件类型多样,单凭当事人薄弱的法律知识,难以独立完成待证事实的确认,需要依靠家事诉讼示范证据对待证事实确认的指引,才能实现从主张事实到待证事实的推演。具体来说,家事诉讼示范证据的待证事实确认示范,就是通过对复杂多样的家事诉讼案件进行类型化划分,归纳类型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主张事实,并对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推演,完成类型案件待证事实的确认。待证事实的确认并非一蹴而就、直接得出的,而是必须经过两个阶段的推演,一是家事主要事实的确认,即主张事实经实体法律规范所内含的要件事实的涵摄,形成主要事实;①二是家事待证事实的确认,即主要事实经是否存有争议的筛选,形成待证事实。②待证事实确认规则就是对诉讼主体做这两个阶段的推演示范。........结论如何指引个案当事人在家事诉讼活动中更好地运用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如何规范审判职权对家事纠纷的介入并最终实现法律规范化解决,是构建家事诉讼示范证据运用规则体系的出发点,也是本文的研究意义之所在。本文拟为家事审判改革提供新的路径,通过研究家事诉讼示范证据运用问题,确立家事诉讼示范证据运用规则,为人民法院制定规范、直观、可操作性强的家事诉讼证据示范名录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和指引,以化解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矛盾,让社会公众了解专业的法律规范。为了充分发挥家事诉讼示范证据对司法实践的示范功能,还须在今后做更为深入的实证考察和理论研究,扩大家事诉讼案件梳理范围,进一步完善家事诉讼示范证据运用规则。..........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