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法学论文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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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法学论文文范文

这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第二层次的分支学科,第二层次可划分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如法律制度史;可划分中国法律制度史;。(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2021年最新法学论文文范文第一篇引言一 选题背景自 2008 年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并实施以来,反垄断法的实施多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主导,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甚少,且处理结果往往无法达到该制度设置的立法目的。2021 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制度更加细化了。但是,从现有的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多以原告的撤诉、败诉或者和解、调解结案,对保护受害人利益和保护竞争机制并不充分,相关立法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表现出不发达的特征。这主要是源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历时较短,缺乏经验;行政监管的历史传统根深蒂固;个体提起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动力不强等原因。欧盟于 2021 年 12 月 5 日所发布的《第 2021/104 号指令》在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制度、证据开示规则和其他配套制度等内容上都做出了最新规定,十分值得我国进行学习和借鉴。.........二 研究价值由于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发展很不充分,而且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与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当事人的损害能否得以赔偿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能否得以维护之间关系密切,我国对于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又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所以,我们急需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其中,欧盟的此次最新立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有学者将之称为经济宪法;,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是,一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将法条的规定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地发挥其作用。现行的反垄断法却存在与实践脱节的问题,立法与司法相背离,其中主要是因为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本文通过对欧盟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历史演进及最新发展进行解读,详细地介绍了欧盟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对于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主体制度、证据开示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不仅丰富了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结构框架,同时完善了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理论内容,为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提供制度理论上的依据。.........第一章 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一般理论第一节 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界定反垄断法可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来实施,学界称之为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或者公共执行;,指的是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不法行为进行规制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也可以由个体来进行,这里的个体除了私人以外,还包括公司、合伙以及其他商业实体。①目前,各国对由个体引起的反垄断法实施的称谓各不相同,较为通用的是私人实施;或者私人执行;,来源于对 Private Enforcement 一词的不同翻译,这些称谓不同所引发的争议主要源于所处的法系不同所导致的对法律实施的认识和观念的不同。反垄断法本来就是舶来品,其项下的由个体启动的反垄断诉讼更是舶来品。美国的私人实施已经发展的很成熟稳重,公众普遍认为私人可以进入执法和司法程序,成为法律适用和实施的主体。与之相较,我们大陆法系的法律观念就较为保守和滞后,认为私人是执法和守法的对象,是不能介入执法领域的。虽然现在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时代背景下,有学者大胆的学习和引进国外立法中对于私人实施或私人执行的法律概念,但是仍有学者认为私人实施;或者私人执行;与传统法律理念有抵牾之处。 由于提起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是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常态,所以,私人实施;或者私人执行;也被称为反垄断私人诉讼;或反垄断诉讼;。反垄断诉讼;依据启动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反垄断民事公诉和反垄断民事私诉,前者指国家法律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反垄断公益诉讼;后者指私人当事人提起的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可见,就此种划分而言,仅反垄断私诉属于本文所探讨的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范畴,因此,反垄断诉讼;的称谓不太准确。同时,在反垄断私人诉讼中,私人除了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外,还可以提起反垄断行政诉讼和反垄断刑事自诉,故而,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称谓亦待商榷。.........二 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特点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③的规定是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是从中无法进一步地了解到诉权主体方面的具体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从民事诉讼案件的界定上对诉讼当事人作出规定,即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该条规定明确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主体,在起诉主体和范围上与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就普通民事诉讼而言,《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客观而言,在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直接购买者规则的适用是一种相对公平的选择,原因在于相较于间接购买者而言,直接购买者更容易获得证明损害赔偿诉求所需要的各种证据,有更强烈的激励去提起诉讼。反过来,以消费者为代表的间接购买者很难获得垄断和损害的证据,在不同环节的受害人之间确定和分配赔偿也很复杂,为避免出现重复损害赔偿而对经营者造成过度威慑,阻碍经济发展,直接购买者规则更显理性。但是,广大消费者作为最终的受害者得不到救济,显然是不公平的。①当然也不能排除直接购买者为了维护与厂商长期的合作关系,也愿意选择与拥有垄断力量的厂商达成一致,共同‘盘剥间接购买者,而不会选择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情况。有权利才有救济。给予更多的受害者以诉权,符合当代社会和人权发展的趋势和要求。②《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直接规定消费者的诉权,将消费者纳入到诉权主体的范围,可能是考虑我国具体的国情,即现有司法力量、资源与经验的有限,以及社会公众的竞争理念与知识的相对欠缺等实际情况。③但是,该规定也没有明确将间接购买者排除到诉讼主体之外。因此,在诉权主体方面,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范围很可能会向间接购买者进行扩张,欧盟此次立法明确授予间接购买者的反垄断诉权就是这种趋势的一种表现。..........第三章欧盟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 23第一节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原则 .......... 23一完全赔偿原则 ..... 23效率原则 ............. 24三平等原则 ............. 24第二节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制度 ........ 25一诉权主体的扩张和间接购买者的诉权主体资格 ......... 25二过高要价的转嫁和被告的转嫁抗辩权 ..... 26第三节证据开示规则 ........ 27一一般证据开示规则 ....... 27二特殊证据开示规则 ....... 28三关于证据开示的其他规定 ..... 30第四节其他配套制度 ........ 30一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法院的裁决的认定效力 ...... 30二诉讼时效 ............. 31三共同垄断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 31四诉讼中的合意解决机制 ......... 32第四章欧盟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3第一节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现状 .......... 33一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 ......... 33二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司法现状 ......... 37第二节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39第三节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提议 ............ 42第四章 欧盟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现状如前文所述,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在推动反垄断法实施和实现保护竞争等立法目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导的反垄断公共实施因立法层面和执法实践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呈现出监管不到位、执法寻租、相关主体缺位、管辖冲突等问题,不仅无法实现我国《反垄断法》制定之初所期待的效果,而且由于立法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相关制度没有客观的标准等原因,导致因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害无法有效地得以赔偿,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和解解决或者至今悬而未决。所以,我们有必要设计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法治实际的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清除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路径上的障碍,辅助公共实施共同完成《反垄断法》的目标。 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产生之初同时肩负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双重责任,所以在研究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时,不能忽视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 第一,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 11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其中第六条禁止垄断经营;、第七条禁止权力经营;、第十一条禁止低价倾销;、第十二条禁止搭售;和第十五条禁止串通投标;这五条所规定的相关行为实属垄断行为。2021 年 2 月 25 日,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送审稿;),为了与《反垄断法》相衔接,此次修订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为、低于成本销售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等相关规定。尽管此次修订还未正式生效,但是,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所适用的垄断行为仍应以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主。..........结语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完善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不仅可以对受害人获得赔偿提供法律依据,还可以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同时还可以起到威慑垄断行为的目的。我国反垄断实施经验不足,相关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还不完善,从而导致一些规定和制度的设置形同虚设,未能实现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 欧盟的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从 Courage 案件、第 1/2003 号条例;、《绿皮书》、《白皮书》到第 2021/104 号指令;,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一直致力于该制度和相关规则的完善和细化,不断提高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在反垄断实施中的作用和地位,尤其是第 2021/104 号指令;中对主体制度、证据制度、责任制度等内容的规定,显现出欧盟成熟稳重的实践经验和高超的立法技术,为我国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由于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诉权主体范围太过狭窄,间接购买者不能诉;证据制度加重了垄断行为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民事赔偿范围不能完全弥补垄断行为受害人所受之损失;配套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我国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呈现出和欧盟一样的不发达现实,所以欧盟的立法经验尤其值得我国学习。 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提议:确立间接购买者的诉权主体资格;证据制度上对垄断行为受害人适当倾斜;确立完全赔偿原则;建立有效的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配套制度等。由于对欧盟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欧盟的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司法实践缺乏了解,而且我国对于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实施也是一种较新的尝试,相关研究和实践并不是很多,文中的相关观点难免有不妥之处,期望以后对此不断加以完善。.........参考文献(略)2021年最新法学论文文范文第二篇引言一研究背景页岩气指的是在页岩孔隙和天然裂缝中以游离的形式存在,在干酪根和黏土颗粒表面上以吸附现实存在的自生自储、连续聚集的十分规天然气藏。我国页岩气储量丰富,页岩气的开发利用正逐渐得到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2021 年 10 月发布的《中国的能源政策(2021)》白皮书中提出,优先选择一批页岩气开采的示范区。激励民企参与研发,尽快掌握页岩气开采的核心技术,探索页岩气开发利用的新机制,对页岩气开采予以政策上的扶持。同时,加快基础设施的改造升级,争取到 2021 年实现全国页岩气总产量达到 65 亿立方米。..........二研究意义第一,页岩气作为一种基本的能源,页岩气革命创造了很多的就业岗位,降低了对能源的进口需求,提高了能源的安全,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 2021 年 3 月 13 日印发的对于页岩气发展规划(2021-2021 年)中指出,页岩气的大规模开发利用不仅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还可以相对煤炭等传统化石能源大大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以及烟尘带来的污染。可以说,页岩气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可以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逐步改善我国的能源结构。第二,为政府进行页岩气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指导。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无针对天然气的专门立法,更不会有针对页岩气的专门法律制度。经历过页岩气革命;后,美国页岩气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相对成熟稳重。在联邦的统一调控下,各州制定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对美国页岩气相关法律制度的探讨,会对我国构建页岩气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第一章我国页岩气开发利用法律问题现状页岩气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被我国宣布为新矿种,至此,页岩气被正式批准为我国第 172 个独立矿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无针对天然气的专门立法,更不会有针对页岩气的专门法律制度。总结归纳现有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可以规制页岩气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第一节 我国天然气法律体系现状《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规定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此,《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均适用于页岩气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这些条款均可以作为页岩气开发利用中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依据。在页岩气的开采过程中,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开采过程不得污染和破坏周围环境。页岩气作为矿产资源的一种,受到《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矿产资源权属、探矿权和采矿权等的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具有放射性的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地下采矿时,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被污染。第三十九条规定人工回灌补给的地下水,不得对地下饮用水的水质造成不良的影响。页岩气开发利用中最大的环境风险来自于水力压裂法可能造成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 将成为页岩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对于环境噪声进行了定义,即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十条规定了环境噪声的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所管辖区域内的环境噪声使用标准。对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该企业有义务采取减轻噪声的有效措施,减少对周围生活环境和社区居民的影响。所以,该法所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也适用于页岩气开发利用中的噪声污染防治。国家应激励页岩气运营商采用减少噪音的技术。以减少对周围生活环境和社区居民的影响。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钢铁、石油、化工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企业负有义务配套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该法的规定适用于页岩气开发利用中排放的污染物,运营商有责任配套相关装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第二节 我国现行天然气法律制度的问题我国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中规定,环境风险是指突发性事故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程度。我国目前尚无天然气的综合性立法。更不要说天然气环境风险专门立法了。我国对于页岩气开发利用的种种问题只能纳入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规定的现行制度中进行规制。2021 年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21 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全面加强与页岩气相配套的输送管道建设。目前对于页岩气专门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于部门规章这一法律位阶。法律位阶过低。虽然可以通过扩大、缩小等解释方法对页岩气的开发利用进行法律适用,但仍显得捉襟见肘。伴随着新科技成果的涌现,页岩气的环境风险正逐渐由单一性向复合型转变,由局部性向全球性蔓延。例如,随着水力压裂法的应用,带来了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一系列问题。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将会给国家、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环境风险专门立法的缺失,使得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秩序混乱、效率低下、难以协调统一。严重阻碍了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有效性。用法律手段进行风险防范显得十分必要。..........第三章 我国页岩气开发利用法律规制的完善 ......... 29第一节 页岩气相关权利属性的探讨 ........ 29一 页岩气开发利用中的价值位阶 ....... 29二 保障土地权利的同时明确页岩气的权属 ....... 29三 围绕页岩气用益物权的探讨 ......... 31第二节 页岩气开发过程中环境风险专门立法 ......... 32第三节 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化..... 33第四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页岩气开发的应用 ........ 34第五节 完善页岩气的行政许可制度 ......... 35第六节 页岩气监管体制的构建..... 35第七节 健全钻井各个阶段的环境监管措施 ........... 37第八节 激励技术创新与合作 ...... 40第三章 我国页岩气开发利用法律规制的完善第一节 页岩气相关权利属性的探讨页岩气作为一种能源,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动力。对其权利属性的探讨,更有助于明确页岩气开发的原则,保障土地权利的同时明确页岩气权属。传统意义上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①。在页岩气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确定保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利益作为首位价值诉求。即使媒体一直呼吁积极推进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机制,推动民营资本进入能源市场,与国营资本共同竞争,也应该将国家能源安全与利益作为页岩气开发利用的核心价值。页岩气开采中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页岩气开发利用存在代内公平;,在这一代人中,无论国籍、性别、民族,对于利用页岩气资源都享有平等的权利。页岩气运营商享有的权利不同于自然人,因各国经济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公平;也就显得不同。在完善的市场中,这种差异恰恰体现了公平。页岩气开发利用也存在代际公平;,就是隔代人在开发利用页岩气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既要满足本代人对于能源的需求,也要为后代人留下足够的能源,不能为了满足本代人而大肆开采利用页岩气资源。 页岩气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即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一方面,制定页岩气相关立法时考虑环保的要求。另一方面,在追求环境保护目标时,也要考虑到页岩气发展的经济目标。这些都体现了页岩气开发利用中均衡性的价值。.......结语在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激励天然气勘探开发投资多元化,降低天然气综合使用成本,扩大天然气消费规模。加强南海页岩气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重庆涪陵国家级页岩气示范产区的建设。在产量方面,规划提出了到 2021 年常规天然气产量达到 1700 亿立方米,页岩气产量达到 300 亿立方米的目标。 近年来中国大规模经济的增长导致能源需求的增加,页岩气开发在满足国家的能源需求方面,是一个十分理想的解决方案,。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估计,中国的页岩气储量估计在 1275 兆立方米,这个储量使得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页岩气储藏量的国家。潜在的可采储量至少满足中国在未来 200 年的能源需求。此外,页岩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的来源(较少的二氧化碳和硫的排放),将大大减少中国对煤炭的依赖,成为大规模使用清洁能源的国家。 但是我国目前对于页岩气的研究仅仅停留在,页岩气相较于化石能源更能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随着技术的成熟稳重,我国必将进行大规模的页岩气开发活动。在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源消费转型的带动下,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页岩气革命;中商业化开采页岩气的成功经验与教训,一方面,激励技术创新与合作。尽早掌握页岩气的核心开采技术。另一方面,页岩气作为十分规天然气,其开发利用会给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借鉴美国经验,明确钻井各个阶段的环境保护规定。包括钻井前对水质进行检测、建立水质基线数据库、披露压裂液中的化学物质、页岩气泄露事故的处置等。减少页岩气开发利用对于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在解决一系列环境问题的情况下,对我国页岩气的行政许可制度、环境评价制度、监管体制进行探索。大规模的商业开发才能实现页岩气的经济利益,社会效应和环境保护的统一。.........参考文献(略)2021年最新法学论文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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