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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律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2021年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一篇第一章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溯源与含义界定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思想,追溯其产生的源头,大约是两千多年的古希腊时代,但在那个年代,企业社会责任仅仅体现为商人的一种思想。当时的社会比较重视民众的利益,对逐利行为进行压制,商人在这个政策之下被迫采取回报社会的行为,我们可以把这个政策视为早期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现代理论,其产生的历史并不久远,一般认为是起源于上世纪二十年代的美国,因为当时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思潮正处在扩大的阶段,资本家大都持逐利的观念,认为企业应当追求利润最大化,很少关心增加企业利润之外的事情,以致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危害企业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损害消费者权益、加大社会贫富悬殊、造成所在社区环境污染等等,特别是在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到来的时候,企业给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变得尤其严重。这时西方各国政府和社会大众不得不开始重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当时,主要是对企业提出了以下责任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同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关注企业职工发展、消费者利益、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将企业经营目标与社会目标统一起来,进而产生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企业的经营宗旨要兼顾赚钱和行善两条思路,并且使之并行不悖。二、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和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概念被正式提出经历了一个漫长发展的过程。美国法学家谢尔顿(Oliver Sheldon)于 1924 年第一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他在《管理学的哲学》中这样阐述:企业的目标不仅仅是生产商品,而是生产让社会上的人认为是有价值的商品,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满足企业经营相关的各种主体需要的责任联系在一起,同时,他认为道德的因素包含在企业社会责任之中。他主张企业经营要增进社区民众利益,要把增加社区民众利益作为一项衡量标准,并且应大大高于企业盈利水平。进入二十世纪之后,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伯尔多德论战;,正是在这场论战中,学界首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1929 年美国的大萧条期间,众多企业破产,失业率上升,政府税收剧减,社会问题增多矛盾恶化,企业的权力滥用问题在这时讨论颇为热烈。1931 年,伯尔(Berle)发表了《公司权力乃信托权力》的文章,针对伯尔(Berle)的文章,多德(Dodd)教授于 1932 年撰写了《公司管理者作为受托人为谁?》,文章发表之后,伯尔(Berle)进行回应,紧接着发表了《公司管理者作为受托人为谁:短评》。他们主要围绕:究竟企业管理者是谁的受托人?这个焦点展开争论。伯尔认为,公司、公司管理层以及公司内部的任何部门和团体被赋予权力,应当行使能够为所有股东的、可以估算的利益。多德认为,公司是独立于股东存在的,而公司管理者受雇于公司,是公司的受托人,并非股东的受托人。公司管理者不仅是要为股东谋利,而且还要考虑雇员和消费者的利益。他指出:公司作为经济机构,既有盈利功能,也有社会服务功能,公司应该树立对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即,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多德力图证明企业应该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并认为法律对此趋势将有积极的反应。综合二者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这场论战表面上是对于企业的管理受托理论,但实质上是对于企业性质、目标以及企业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这个阶段的讨论最终确立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基础。第二个阶段是 1950 至 1970 年代的伯尔曼恩;论战。主要争论点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到底是什么。这次论战也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思考。德鲁克在其《经营管理:工作、责任和实践》中提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不断发展和进步所必要的环节。他说:商业机构以及公共服务只是要实现社会的某一特定目的和满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某一特别需要才存在的。它的存在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一种工具,每一个机构都是社会的器官,都是为了社会而存在。至于企业也无一例外,要定义企业的目的和使命只有一个中心论题,那就是顾客,满足顾客是企业的目的和使命。;另外,有很多学者开始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意。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规定了促进社会进步的 58 种行为,并且要求企业进行实践予以实现这些行为。同时委员会还将其区分为两大类别:一是完全自愿行为,此种行为是由企业主动实施,企业是行为的主力军。二是非自愿行为,多数是由政府通过激励机制予以引导,或以法律强制规定的方式进行落实。这个阶段研究重点是企业应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这个责任,从而丰富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第三个阶段是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的利益相关理论及其他理论的深化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支持者和倡导者,产生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发展于八十年代之后,其否定了股东至上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发展也经过了学者们的讨论逐渐从固定的定义发展成为一种动态理论,其中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和分类使得其从传统概念发展成为现代工具。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管理者应该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仅是对股东负责,权利;的大小应以利益相关者各自在企业中的利益;份额的大小来进行分配。因此企业应当对非股东的利益相关人承担责任,这个理论也是建立在契约理论和产权理论的基础上的。按照这个理论,每个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进行了不同的投入,为了确保契约公正,每个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有平等的谈判权和退出权。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契约理论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同时基于多元个体判断;的产权观也才更符合实际情况,这种产权观是建立在自由意志论,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的理论之上。多元个体判断产权的含义是指财产的所有人虽然可以自由的使用自己的私有财产,但是,根据功利主义原则,财产所有人为了社会大众的利益还必须压制自己的欲望,从而满足其他人的要求,而社会契约论就更为强调个人和社会之间在私人财产上的分配和使用的相互表述和相互理解。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成熟稳重,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依据并拓宽了其研究视野。第二章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属性分析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义务对于责任;这个词语,在英文中可以用四个词表述,Responsibility、Duty、Obligation、Liability;,这四者的含义侧重不同。以 Liability 为例,其是归责意义上的责任;,而 Responsibility 则是角色及其权义的设置,既是某种法律上的义务、职权、职责,也包括伦理道德范畴的义务或者角色定位。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的含义满足后者的内容。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七版)的解释,Responsibility 这个词语具有两项含义:一种是义务(Duty),对应概念是公民基本权利;(privilege)以及自由权利;(liberty),即,如果对某一方施加一项义务,社会就应该要求其承担或履行,同时以惩罚相威胁。另一种责任的相关概念是权力;(power),即权力占有人一旦做出某种行为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获得权力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可以看到,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责任;远非通常理解的违反义务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这一狭义概念,而是同时具有义务和责任两者的特点。第三章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实现的方式....................28-35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要素和方式 ....................28-30 一、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要素 ....................28-29 二、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方式.................... 29-30 第二节 法律实现是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核心.................... 30-35第四章 美德日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及实现机制.................... 35-43 第一节 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35-41 一、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35-38 二、 美国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 38-41 第二节 德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41-42 一、 德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41 二、 德国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 41-42 第三节 日本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42-43 一、 日本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42 二、 日本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 42-43第五章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演进.................... 43-48 第一节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演进.................... 44-45 一、 强化经济责任阶段.................... 44 二、 企业社会责任整合阶段.................... 44-45 三、 企业社会责任规范阶段.................... 45第二节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 45-48结论企业社会责任案件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特殊性,比如,涉及商业知识多、专业性强,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不确定性、前瞻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难以完全通过成文法进行规范。相对制定法的僵硬性,司法审判过程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按具体案情和法规政策的需要对制定法做出适当的司法解释,在此,法官作为司法的主体对企业社会责任案件的裁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应该不断提高法官审理企业社会责任案件的能力和办案质量。一是注重培养法官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法院系统中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及时印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案件的学习材料和相关案例,供法官学习参考。二是法官应当加强学习研究。特别要掌握社会经济发展中经济和商业知识,更新知识结构,及时了解企业运营的特点规律,提高在审理企业社会责任案件中的能力。三是法院系统应该成立专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职能部门。明确相关庭室在审理企业社会责任案件中的责任。开设企业社会责任案件分析研究课题,定期进行总结交流,提高法官办理企业社会责任案件的能力和质量。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由于公益诉讼的损失确定难度较大,证据收集和认定技术性较强,当事人获得证据的可能较少,为了实现原被告的公平地位,在很多国家实行无过错责任和举证倒置。在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被告举证原则,但是忽略了原告对必要证据收集的问题,导致被告的举证责任过重。为此,应当对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平衡,以防一方的举证责任过重。以环境诉讼为例,可以让被告对污损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并提供能否免责等证据,让原告对事实和损害大小进行举证。诉讼费的公平负担与奖励。由于公益诉讼的公共性特点,诉讼费用的承担就不能仅由原告来承担,我国可以立法做出如下规定: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的不利可能性由被告承担;败诉一方将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拿出一部分金额作为对原告进行诉讼的奖励,这种规定有利于公益诉讼的持续和进行,使得更多的社会主体对企业是否切实履行其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参考文献[1]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6[2] 王文钦.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0[3] 王玲.经济法语境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4[4] 刘长喜.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契约的视角.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25[5] 周国银,张少标.SASO00:2001 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实施指南.深圳:海天出版社,2002.24[6]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6[7]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6[8] 谭深,刘开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1[9] 任荣明,朱晓明.企业社会责任多视角透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40~143[10]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思考.见楼建波,甘培忠主编.经济法论丛一企业社会责任专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99~2002021年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二篇一、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基本理论(一)网络第三方支付概述1、 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传统的网络支付主要是指将网上银行做为支付媒介,通过银行支付卡以及电子支付工具来完成的支付方式。为了保证网络支付用户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的安全,网上银行运用安全协议,对用户的银行卡信息进行加密以及认证处理,从而实现资金的安全送达。然而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用户以及网络商家数量、规模的扩张,网络商品的交易行为也在迅速增加,由于网络支付用户需要与各个银行签订安全协议,并且安装客户端,使整个支付的成本增加,效率降低,加上买卖双方对网络交易的安全性缺乏信任,传统的网络支付模式繁琐的支付过程已经无法满足商户的需求和时代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媒介的支付方式应运而生了。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指由非银行的第三方机构投资运营的网上支付平台。第三方平台提供商通过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在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起到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的职能,从而实现从消费者到金融机构以及商家之间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的一个平台。般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指的是一些支付机构,它们往往有一定实力和信誉,并且通过与国内外大银行合作,在商家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为网上购物提供服务和资金转移渠道。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有:支付宝、贝宝、安付通、e拍通等,总数己经超过50家。2、 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特征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网络第三方支付可以有效地确保卖家提供货物的质量、买卖双方交易的诚信以及买家的退换要求,对交易双方的约束和监督可以贯穿整个交易过程。在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形式中,第三方支付为保证交易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因此,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络第三方支付有着它独有的特征: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与多家银行合作,将一系列的银行支付卡支付方式整合在一个界面中,在交易中实现与银行的直接对接,消费者免去安装各个银行的认证系统的繁琐程序,从而使网上交易变得十分便捷,同时也减少了使用费用。第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和商家得合作拥有了媒介,不需要再开设不同银行的账户,这样消费者的网上购物成本就降低了,同时也降低了商家运营成本;对于银行来说,其可以将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服务直接用作自己的服务系统,因此也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的费用,使银行获得一定的利益。第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家和银行双方都签订了支付协议,消费者进行网上支付相当于有了一个信用认证机构,从而弥补了网络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信任感等弊端。所以说它可以较好的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较好地保障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环节,避免了消费者付款后收不到货物,或者商家发货后收不到货款等问题。第四,第三方交易平台有着与众不同的服务功能,可以方便消费者及时查询交易信息,并且还拥有停止交易和及时退款等功能退款,为网络交易的支付提供保障。第五,由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为商家及消费者提供详细可靠并且完整的消费过程信息,所以,克服了网络交易纠纷举证难的困境,使得网络购物这种无纸化的交易,也具有了类似于面对面交易摆在纸面上的清晰交易过程,为以后的诉讼或是征税都提供了工作基础。3、 网络第三方支付与网上支付及电子支付的概念辨析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电子支付的业务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由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个下位概念,同时又属于电子支付发展的高级阶段。另外,网络第三方支付是运用互联网而进行的网络支付活动,从支付途径的角度而言,应属于网上支付的一种,也是电子支付的下位概念。二、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必要性(一) 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新发展网络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支付模式,在近些年的发展十分迅猛,2021年,中国的网络第三方支付行业也有了较快的发展。这不仅体现在整个行业的交易规模继续保持高速扩张,也体现在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有效政策,更体现在整个行业正在以一个更加开放、更加多元化的发展姿态向各个新兴的应用服务领域拓展,一个全新的市场发展格局已经显现,在网民渗透、政府监管和行业应用都不断深入和完善的条件下,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2021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强劲增长,预计整体交易规模将达到10105亿元,突破万亿元大关。细分市场方面,支付宝以50. 02%的市场份额大幅领先于其他支付企业,财付通和快钱分列第二、第三位。艾瑞咨询预计,2021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将达到17200亿元,至2021年,整体市场将有望突破4万亿元大关,达到41000亿元。?在政策监管层面日趋明朗的条件下,第三方支付行业将以线上线下、PC端和手机端等多种应用形式,向更多应用服务领域渗透,整个行业将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在这一发展格局之下,传统的金融运营和服务模式将受到新型服务模式的冲击,第三方支付服务将在局部领域对传统金融服务体系进行补充、取代甚至是超越。艾瑞咨询分析认为,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将有效促进支付产业的不断升级,而202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也将迎来新一波的快速增长。三、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 26-32 (一) 国际的相关立法与制度 .................26-29 1、美国对网络第三方监管的立法................. 26-28 2、欧盟对网络第三方监管的立法.................28-29 3、亚洲几国和地区对网络第三方.................29 (二) 我国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现状................. 29-31 1、监管的立法现状................. 29-30 2、监管体制的现状................. 30-31 3、监管机构的现状................. 31 (三) 经验借鉴................. 31-32四、完善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对策................. 32-47 (一) 对于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理念................. 32-33 1、坚持贯彻法治及创新理念................. 32 2、多部门协作监管的理念................. 32-33 3、效率与安全并重的理念................. 33 (二) 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的完善................. 33-47 1、构建第三方支付主体法律制度................. 33-37 2、建立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制度 .................37-39 3、建立沉淀资金监管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39-41 4、网络第三方支付与相关部门协作制度................. 41-43 5、建立维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监管制度................. 43-47结论由于对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还没统一完整的理论体系,理论界对网络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监管的研究和探讨也比较少,并且网络第三方支付具有特殊性,给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制度的创设带来了很多新挑战;在理论上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研究,学者与专家的观点体现了促进网络第三方支付发展,增强金融创新的态度,也提出了目前网络第三方支付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监管问题,但没有具体制度构建框架。所以从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基本理论及支付模式的深入理解入手,分析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在陈述网络第三方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其所存在的监管中的法律问题,从而肯定其存在必要性。结合国内外监管实践,界定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发现我国在监管立法和制度上的不足,进而运用金融监管、支付结算、信用制度、电子认证等相关理论,提出对于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的构想,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指出沉淀资金主要起担保作用,监管上应设立保证金制度与事先协商制度,突出电子签认证机构在监管中的特殊作用,即由专门技术部门协助监管,提出网络第三方与多部门协作的构想,以解决现实中网络交易复杂性、消费者权益难保障的问题,从而不断地规范和完善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参考文献[1]高富平.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网络对社会的挑战与立法政策选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2]帅青红.电子支付结算系统[M].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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