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经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国学论文法律论文

网约车经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逆复制围观:℉更新时间:12-19 13:42

网约车经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政府为更好地对网约车进行监管,国家层面应对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准入许可制度予以承认,并设置更合理、合法的准入许可制度,对网约车运营的事前、事中、事后;阶段加以区分监管。

第 1 章 引言

1. 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1.1.1 选题背景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出行方式,其发展得益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多种资源、数据、互联网等前端技术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互联网尚未发展完善时,你需要等待出租车才能出行。现在只要有需求,可以在大部分地方和适当的时间内适用智能手机的客户端使用网约车。网约车推出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追捧和青睐,在短时间内引起了巨大的市场反响。近年来,网络车的发展已经被大众视为主要出行方式,因其共享经济的性质,在发展过程中已成为人们出行的新选择。然而,网约车在发展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并且对社会的共享经济条件及出租车市场秩序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共享经济条件下,网约车这种现象及运营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最显著的问题是政府是否认识到这种新业态属于合法运营活动,以及对这一新业态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规制和监管。网约车第一案;的出现不仅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引起行政法学界的深入思考。案情的基本情况是:2021 年 1 月 7 日,网约车车主陈超利用网约车平台接到从济南市某立交桥到火车站的一个订单,当乘客被送到目的地时,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其形迹可疑并对他们盘问和取证调查。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经调查后认为,陈超的车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涉嫌违法经营,并暂扣车辆。陈超认为该行政处罚违法,济南客运管理部门经过听证后认为陈超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客运出租车;,并处 2 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全国首个涉及网约车的行政诉讼案,该案自发生以来备受关注。对于此案,法院的审理的重点并不在于网约车本身的合法性,而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虽然这次审理的争论点并不是网约车的运营是否合法,但对于网约车的发展和对出租车行业监管的改革有着较为深远的意义。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开审理此案。尽管经过四次延期听证会和公告,该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争议。所以政府在新形势下如何规制网约车;运营秩序,并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共交通格局也成为行政法理论研究与公共交通治理实践探讨的焦点。..........................

1.2 文献综述

网约车的产生与发展是随着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而兴起的公共交通的新生事物。正是由于网约车在社会的公共交通功能中起到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政府如何监管网约车经营的问题。对此,国内学者对政府如何有效监管网约车进行探讨。国家层面和各地方政府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 7 部委联合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学术界对网约车的研究从这一办法公布开始分成两个不同的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对于网约车的认识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上并没有形成一致,因此主要讨论网约车的合法性问题。在第二个阶段中,伴随着《暂行办法》的出台以及网约车的发展,着力解决了网约车的合法化问题;就而言,对于网约车监管的研究目前主要侧重于:如何有效的实施《暂行办法》以及在此情况下政府如何对网约车进行有效的监管。首先,学者们就网约车合法问题展开了广泛的研讨。其中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军在他的《网约车服务的合法性分析》中认为:网约车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属于法律规避性质范畴的商业创新。评估特定规避合法性的标准中法律的目的和创新行为的效果尤为重要,网约车的运营并不直接违背政府对于公共交通行业监管的目的,网约车的出现给予出租车行业较大的市场冲击,所以网约车是促进此类服务改进的重要因素。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都应当承认网约车的合法性。社会学者杜丹阳对此持相同观点。杜丹阳在其发表的期刊《浅谈国内网约车问题》中指出网约车发展的速度快和其本身的性质是相关的,网约车的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当前最难解决的问题:出租车行业的供不应求。政府监管出租车运营公司的牌照发放,数量有限,但随着人口和需求的日益增加,导致出租车行业市场的供不应求,网约车的出现直接解决了此类矛盾,该优点得以体现。..........................

第 2 章 网约车经营概述

2.1 网约车经营的性质定位

2.1.1 网约车的发源在我国,网约车最早出现在 2021 年的北京,网约车的叫车服务通常是通过乘客在网约车叫车平台上输入自己向始发地和目的地,再有网约车车主进行选择性的确认是否接单,再将乘客送去目的地。乘客通过网约车叫车平台共享自己的位置信息及目的地,平台会将乘客的地理位置共享给距离该位置一定范围内的司机,司机通过应答的方式进行自主接单。若司机接单成功,平台会将司机信息以及车辆相关信息发送给乘客,让乘客具体了解到车辆信息,以便双方电话联系及乘客对车辆信息的确认。这一软件的发明和网约车的投入运营满足了大量乘客的出行需求,同时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出租车行业的供不应求。但 2021 年下半年开始,针对网约车这种新鲜事物,特别是在规范网约车对于传统公共交通的冲击,多个城市政府相继出台严禁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的规定。从这些行政规章的内容来看,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乘客的安全,另一方面是为保护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利益。[14]但总体讲,各地的行政规章其限制;有余,而扶持;不足。2021年 1 月,交通部指出,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网约车服务是创新型服务模式,间接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身份,但同时也表示禁止私家车进入网约车行列参与营运。2021年 10 月,交通运输部公布征求意见稿,(即:《对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交通部指出应根据网约车自身的特点,设计新的管理制度以适应新业态的发展。[15]但该指导意见规定涵盖的内容不全面,存在监管手段不合理、监管力度小,监管效果不佳的问题,所以在 2021 年 7 月 28 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同年的 11 月 1 日起施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共七章,就网约车平台公司;、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加以规范。[16]至此,我国成为全球首个在国家层面将网约车合法化的国家,从而使网约车运营纳入共享经济的框架内,并进入逐步法制化的规范发展的道路。

........................

2.2 网约车经营的特点网约车是不同于传统出租车的新兴公共交通方式。近年来,对于网约车市场的迅速崛起,人们对此褒贬不一:认可网约车的人们大都认为网约车提供服务优质、便捷、自主性强,不认可的人们认为网约车的安全隐患会引发极端案件等不良后果。对网约车持消极态度的多数为出租车行业,由于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在运营模式、乘车模式以及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且网约车行业依托于互联网发展,乘客在享有合理价位的同时也能享受到态度良好、便利快捷的服务,因此近年来网约车行业在国内迅速崛起的同时也使得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冲突一度加剧。据统计,多数出租车司机对于网约车的出现持反对意见,因怕其抢占市场份额、改变传统的经济体制、分割较多的利益蛋糕;,所以出租车行业对网约车基本吃排斥态度。然而网约车迅速崛起的原因及相比于传统出租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网约车的运营依托互联网技术。网约车服务是完全的利用网络技术开发制作约车软件,在此基础上建立约车平台,由平台具体操作,乘客对于车辆和目的地的选择及驾驶员与乘客之间信息的交互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可以说网约车平台的网络技术是整个网约车运营的核心环节。 二是网约车的经营定位高端。相较于传统的出租车基于满足大众需求的现状,网约车服务定位于走中高端路线,车辆的车型、档次以及服务质量都优于传统出租车,满足不同人们的需求。 三是驾驶员、车辆来源多样。........................第 3 章 网约车经营的监管法律制度现状...................11

3.1 网约车经营的监管意义................11

3.2 网约车经营监管的必要性分析.................12

第 4 章 网约车经营监管存在的问题........................19

4.1 网约车经营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19

4.1.1 行政许可设立的法律依据不足...........................21

第 5 章 完善网约车经营监管提议.......................29

5.1 转换网约车经营监管思路.................................29

5.1.1明确约车法律地位.............30

第 5 章 完善网约车经营监管提议

5.1 转换网约车经营监管思路我国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针对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1 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印发并实施。其中在第二章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中对加强市场监管和优化政府结构中表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及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表明了政府对于新兴产物的出现持积极态度,并且认为新兴产物可以带动经济的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同时政府要利用创新行政监管方式对创新产物进行监管,并保证其在公平公正的平台上与其他传统企业进行良性竞争。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1 年)》,政府对于网约车这个新兴产物,应当了解其发展方向及对社会带来的利弊,将其区别于传统巡游出租车对待,找到适宜网约车发展的途径和思路,找到有效的监管方式对其进行监管。

...........................

第 6 章 结语

参考文献(略)

标题:网约车经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链接:http://m.zhaichaow.cn/lunwen/falv/4334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