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法律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主要探讨在对比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以及国家法法律法规之后,发现两者之间相邻关系类型、内容以及表现形式上的不同点及问题。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在完善提议中参考域外在相邻关系此方面的体系、内容,是否有相关成熟稳重经验值得借鉴,能否为我国健全相邻关系法治提供参考。
第一章 雷山地区调研的基本情况
一、调研经过
在与导师沟通商榷论文的实地调研范围为雷山地区之后,认真进行了前期资料查阅、上网搜集等准备工作,最后确定为郎德镇郎德上寨、大塘镇鸡鸠村、丹江镇乌东村这三个苗族村寨,作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调研的地点。
2021 年 7 月下旬我和同学带着前期查阅的文字性资料、准备的调研访谈提纲以及其中的疑问,中午出发从贵阳坐高铁四十分钟到凯里,到达凯里南站后坐将近一小时的公交去凯里汽车站,再从凯里汽车站坐到每小时一班的汽车到郎德镇,到达郎德镇后已经是傍晚了,我们的调研地点是郎德上寨,所以还需要坐十分钟的摆渡车到郎德上寨才能到达此行的目的地。我们怀揣激动与不安的情感终于到达了处处充斥着着传统与原始的苗族文化村寨郎德上寨,郎德上寨的唯美古风古气无不诉说着它的悠久历史民族文化。我们居住的地方是导师周相卿老师之前联系好的郎德上寨前支书陈老爷爷家,鉴于少数民族的文字性资料较少多为不成文资料,选择在陈老爷爷家可了解到作为寨子中最有威望的寨老是如何处理相关日常的相邻关系问题。在接下来的为期半个月的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当地苗族村寨的习惯法文化,并且在日常调研过程中,除了与陈老爷爷沟通了解以外我们还与寨中其他人了解情况,也在寨中博物馆找寻到第一手文字资料。
之后,在导师的指导下将第一次田野调查郎德上寨的资料进行分析,由于自身经验不足、能力有限导致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导师针对实际情况并提出了后面调研更应侧重的问题。接下来的调研则是导师与我同行,进行大塘镇鸡鸠村、丹江镇乌东村的田野调查。这次的田野调查我们先行到丹江镇乌东村进行调研,有了导师的指导,调研的进程速度和效率加快了不少,无论是在询问乌东村的寨老问题还是对村寨相邻问题的了解方面,都弥补了之前第一次调研资料的残缺。在对丹江镇乌东村调研完毕之后,驱车前往大塘镇鸡鸠村进行调研。这一次的调研将之前选取的苗族村寨顺利调研完毕,期间离不开导师的指导和帮助,对我之后论文的撰写和修改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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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研地点概况
雷山地区位于我国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西南部,地处云贵高原、湘桂丘陵盆地斜坡的过渡地带,地势东北高、西南低,且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年降水比较均匀。世居苗、汉、水、侗、瑶、彝族 6 个少数民族,其中苗族呈聚居形态且苗族原始习惯法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对研究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能够获得最接近原始资料提供依据。
(一)三个行政村基本自然情况
1.郎德上寨
郎德镇郎德上寨位于雷山县郎德镇北部,距离雷山县七公里、凯里市二十九公里,有着中国民间艺术之乡;的美誉。郎德上寨始建于元末明初,距今已有六百七十余年的历史。郎德上寨是基于苗语中能兑昂纠;的意译,是以陈、吴二姓为主、分属六个宗支的长裙苗百户苗族村寨。
郎德上寨四周群山环绕,依山傍水,望丰河呈 S 形从寨脚缓缓流过,背南面北,南有以松杉为主的护寨林,北有杨大六桥横跨于河畔,西面为马蹄岩,因在一堵五十多米高的悬崖峭壁的半坡岩上有马蹄印痕迹而命名。村寨东、西、北面有寨门即木柱瓦顶护寨门楼,寨中道路、各户门庭均以鹅卵石、青石铺路,且有五条花街路通向寨中,寨中还有着芦笙场和两个铜鼓。郎德上寨苗族民居依山而筑,木质吊脚楼鳞次栉比、错落有致、层叠而上,别具一格。同时,郎德上寨中还有一个小型苗族文化博物馆和一个清代苗族起义将领故居,而且还有着十二道拦路酒;芦笙舞;等民族习俗,这些无不显示着郎德上寨仍然保留着较为原始的、传统的、特殊的苗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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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的表现形式
一、相邻关系习惯法不成文形式
(一)古树禁忌
树木在城市、乡镇地区并无特别之处,只有在树木阻碍居民建筑房屋的建造时会砍伐掉,而树枝的枝梢则是在延伸至邻居家的情况下会被剪裁掉,与此同时并不会顾忌树木本身而不动延伸出来的树枝。但在苗寨同样的情况却是截然不同的解决方式。
其中,苗寨中的很多古树被称之为神树;,就会形成一种规矩,即任何人都不能对其进行侵犯。人们往往认为,尊为神树;的古树就是祭祀、信奉它的人民的保护神,对树的侵犯,就是对群体利益的侵犯。4在苗寨古树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树枝延伸到邻居的房屋、树木的生长位置阻碍到房屋的建造等情况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直接自行或者商量后处理树木树枝。但是同样的情况,苗寨人民是不会将其树砍掉。如果是树倒在邻居农田里则不能按照我们的日常规范处理而是需要先行祭祀,举行完祭祀活动才能够移动。这样一种对万物生灵的自然崇拜是历史长久以来形成的崇拜意识,直到现在苗寨人民仍然信奉,认为如果侵犯了树就是侵犯了人,例如在丹江镇猫猫河村的守寨树就是这样的情况,古树禁忌是处理相关相邻关系的不成文习惯法形式之一。
扫寨;是苗族祭祀火神的习俗。雷公山地区的苗族村寨都是木质结构,多建于半山腰斜坡上,房屋相挨相接、鳞次栉比。用火不慎就会有火灾隐患,除了防火灭火的各种措施外,苗寨通常在秋分到冬至期间,以村寨为单位,相继举行扫寨;活动,从意识上警示村民安全用火,避免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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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规民约对相邻关系习惯法的确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开放,习惯法的适用现实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村规民约的出现。村规民约,也就是将农村消防、森林防火、社会治安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经寨老、村两委商议,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制定好后,全村由村干部和寨老主持,有的地方还要组织全体村民举行喝血酒议榔;仪式。宣布村规民约,全体参与者分食牛肉,还要带同一份与家人共食。在所要约,必以酒肉;吃了牛肉,喝了血酒,就要遵守规约。(一)郎德上寨对相邻关系习惯法的确认
在郎德上寨博物馆外围公示栏,专门开辟一栏公布习惯法成文内容,即郎德镇《上郎德村村规民约》(以下简称村规民约、见图 1)。村规民约包括第一章社会治安、第二章村风民俗、第三章防火安全、第四章交通安全、第五章邻里关系、第六章婚姻家庭、第七章计划生育、第八章诚信管理、第九章附件一共九章内容。
从村规民约习惯法体系中可以发现以下特点。一是,无论是村规民约规定的第一、二、八章内容,还是规定的第三至七章内容,无不体现其制定与郎德上寨的生活环境、风俗习惯相关联。二是,从体系上除却第一章原则性规定、第九章补充性规定,以及第四章多侧重刑法方面,其余章节大多是规定民法方面的内容。三是,国家法中所规定的相邻关系就是习惯法村规民约第五章邻里关系,第五章邻里关系包括三项内容,不同于国家法繁杂沉冗将相邻关系规定在民法物权法下的所有权里面细小的一个分支,习惯法村规民约中将邻里关系(即相邻关系)独立成章节来进行详细阐释。
郎德上寨将邻里关系制定在郎德镇《上郎德村村规民约》第五章,具体总结为三项内容。第一项,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诚信友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第二项,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新风尚。第三项,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平等协商的精神原则,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权,不得以暴制暴。造成人身伤亡触犯刑律的,报上级司法机关查处。凡司法机关查处不结束,或情节轻微,经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而不整改,公开抵触、对抗甚至谩骂、攻击村组干部的,诚信计生评议活动中评议为非诚信户。不同于下述的丹江镇乌东村、大塘镇鸡鸠村制定的村规民约中,关于相邻关系的习惯法内容较为繁杂、细致,郎德镇郎德上寨制定的邻里关系内容更为简化、原则。........................第三章 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的内容.......................... 18
一、相邻排水关系习惯法...........................18
二、相邻通行关系习惯法........................19
第四章 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的实施.................. 24
一、当地民间组织调解或处理案件时对习惯法的适用.................... 24
(一)寨老讲理;的权威....................24
(二)村民委员会的调解........................25
第五章 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的几点思考.................... 29
一、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的影响...........................29
(一)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的作用................29
(二)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的局限...................30
第五章 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的几点思考
一、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的影响
(一)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的作用
1.明确习惯法作为法的渊源之一的地位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习惯法作为法的渊源之一的地位。为以后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态度,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提供了审判依据。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尤其是以雷山地区苗族为代表,对自身苗族村寨的管理、治理方式便是采用历史沿革下来的习惯法。在今年十月份生效的《民法总则》中第一章第十条明确表明习惯法的地位之前,习惯法的地位一直不明确并且十分模糊。虽然在《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五条中涉及到关于习惯法的态度,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但是在民族地区实际应用中因为之前对习惯法的地位表述的并不足以明确,所以在法院审理时习惯法极少会被参考到法院的审判依据当中。正如吴某和赵某之间相邻关系纠纷就是其中习惯法极少会被参考的例子,在纠纷调解不成之后进行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审判依据认定的习惯法房前屋后与田间地角所栽种的果树、竹子等谁栽种、谁管理归谁所有;惯例作为审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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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激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对比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发展,法治推行则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中占重要地位,尤其是习惯法、国家法中不可协调的部分更是棘手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邻关系民事纠纷是雷山地区苗族出现较为频繁的纠纷,而苗族历史沿革下来的习惯法在解决村寨相关问题上游刃有余,发展到近现代以来分为寨老讲理的方式、村两委进行调解解决的习惯法不成文形式,而习惯法另一种形式则是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村规民约来解决民事纠纷。对于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则通过三个方面来进行相应的思考。
在国家现行宪法允许少数民族地区行使自治权并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的大前提下,以及 2021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章第十条明确习惯法作为法的渊源之一地位的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将会以更加适宜的方式为民族地区作出法治贡献。同时,习惯法中也存在落后的内容,但作为历史流传下来的少数民族原始文化,我们应该抛开实际应用性而从历史意义的角度将其作为与众不同的民族法文化保留并记录下来,汲取养分继续前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