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的法律风险预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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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的法律风险预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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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的法律风险预控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对此问题的分析研究,明确不良金融资产转让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希望对司法实践中相关纠纷提供解决途径,以更好地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第一章 案例简介及焦点问题

一、案例简介

(一)案例一: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化工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案

在 1996 年 11 月 19 日和 12 月 10 日,河北某食品公司与中国银行丰润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期限为三年,由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与丰润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贷款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的债权费用止。贷款到期后,河北某食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2005 年 4 月 18 日,丰润支行将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公司并在报纸上向被告和保证人催收,2009 年 8 月 27 日,东方资产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东信资产公司并催收,2021 年 12 月 30 日,东信资产公司又把债权转让给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并催收,原告于 2021 年 11 月 28 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良金融债权追偿纠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债权共发生三次转让,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和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处理。但是,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再次转让的,不应适用上述规定。某投资有限公司并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且其在该笔债权已流转两次的情况下,仍以报纸公告形式对本案债权予以催收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原告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负担。原告上诉,二审法院河北省高院进行了受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东方资产公司、东信资产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发布的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程序上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转让的效力如何,同时如果诉讼时效中断的话,原审被告是否应当偿还本案的借款并支付利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无瑕疵的即为有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东信资产公司是东方资产公司参股组建的资产处置联合体。那么它们一起发布的催收公告行为就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原告于诉讼时效到期之前提起诉讼则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被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和利息,判决撤销中院的民事判决,由原审被告给付原审原告不良债权费用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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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歧意见及焦点问题归纳

(一)案例分歧意见

不良金融资产包含的范围较大,现有的判决主要集中在银行的不良金融资产中,特别是涉及银行借贷方面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尤为典型,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虽然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对于不良金融资产债权转让追偿纠纷的问题,但是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通过对案例仔细的阅读和分析可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各自认定不良金融资产债权转让的角度和评判的标准不同,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分歧意见。

第一,涉案合同或协议的效力问题。

案例一中,法官认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债权在转让过程中履行了公告义务,但最高法的答复仅适用于不良贷款案件,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再次转让的就不适用了。案例二中,借款合同双方进行了合法约定,债权转让协议签章确认合法。案例三中,借款合同约定的比较细致,符合双方共同意志,同时抵押合同以动产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保证合同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签订了保证书,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权益保护和责任承担的问题。

案例一中,法官认为出于对受让人的保护,不良贷款的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虽然原审被告公司经过了改制,但并不影响对债务的承受。案例二中,一审法官认为某实业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而其五位股东怠于履行公司清算义务,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某实业公司应尽快还本付息,其五位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官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五位股东的清偿责任。案例三法官认为原审被告某矿业公司逾期未还款,长城公司哈办有权请求其还款付息,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于某就其保证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章 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不良金融资产的基本概述

(一)产生背景和转让现状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我国此时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国有银行主要因不良贷款发展困难。同时,一些国有企业也存在很多问题,它们也同样有很多不良的贷款,自身经营缺乏活力,外部也没有好的市场环境,发展也是十分困难。此时,我国政府部门开始积极地向外国学习,进行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设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东方、信达、长城和华融。这四家公司有各自的任务分配,对应地处置建行、工行、农行和中行的不良贷款,尽快把它们剥离掉,还资本市场一个良好的环境。2000 年的时候我国政府出台了相关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例,从此正式开始对金融资产公司进行规范,当然主要还是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无法评估不良贷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也没有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债权时,就很容易出问题,引起不必要的问题。例如,没有专门的机构对不良债权的定价进行规范,也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还存在评估错误的现象,第三方也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估,导致民间所谓的买对资产包,一夜就致富;的怪现象。自此,关于因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处置就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也作为重要的法律议题被立法和司法部门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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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构

(一)贷款合同

因本文研究范围限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从银行角度出发,在不良金融资产的债权转让过程中,其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实质为贷款合同法律关系,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其中不良贷款主要是指有问题的贷款,借款人因个人原因或者无偿还能力,不能根据合同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使得贷款及账目一直处于停留的现实,我国也将不良贷款归结为: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给银行带来了严重经济负担。一般而言,借款人贷款期限届满后,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可以将贷款及利息一并偿还,但是超期的话就会被视为不良贷款,本文的三个案例均属于不良贷款的范围,均与银行签订合同进行借款,约定期限到期后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现实案例表明,银行在确定无法收回不良贷款或者很可能收不回的情况下,应当有相关法律方面的预警机制,尽量将资金损失降到最低。长期以来我国不良贷款都是粗放式经营,借贷门槛较低,导致很多资金收不回来,对银行的收支平衡造成了一定压力,也制约着经济的友好发展。

在贷款合同中,除去主合同签订之外,一般还要签订从合同,也就是担保合同,虽然其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地位,比较常见的是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抵押权的设定,是由债务人本身或者第三人转移自己的实物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借款期限届满无力偿还时,债权人就有权把这些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保证担保的设立,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由其还款。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约定不明确的即为连带保证。

......................第三章 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的法律风险分析 ..... 21

一、法律政策方面的风险 ............................ 21

(一)法律法规的调整 ............................. 21

(二)政府的干预 .................. 21

第四章 案例研究结论及启示 ................. 26

一、案例的研究结论 ....................... 26

二、案例的研究启示 .............. 27

第四章 案例研究结论及启示

一、案例的研究结论

根据上述理论探究,结合司法实践对不良金融资产债权转让相关条款的规定,针对三个案例共同的争议焦点问题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就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的法律关系问题;而言,主要针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基础法律关系为贷款合同法律关系,转让法律关系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转让法律关系需要以基础法律关系为前提,也就是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最后一个受让人以最初签订的合同内容为限,主张还款付息的权利,中间受让的内容和程序不间断,通常情况下是全部继受,如果中间受让的内容发生变更,则需要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在转让效力层面,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正当程序和实体权利没有明显的瑕疵,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有效。在责任分配层面,一般债务人都需要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如果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者保证担保的情况,则抵押人、质押人或保证人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就抵押质押物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可以请求保证人代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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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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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的法律风险预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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