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扰乱法庭秩序法律罪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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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扰乱法庭秩序法律罪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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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扰乱法庭秩序法律罪适用与完善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法庭是证明和呈现社会公义的地方,因此现场必须井然有序、庄重肃穆,如果出现破坏其秩序的情况,也就意味着法律尊严和公正被侵害,法律权威性受到破坏,严重损坏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基础。

一、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发展

(一)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自入罪以来,法院审判活动的秩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1997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的 309 条法规对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了阐述: 聚众哄闹法庭、聚众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版本《刑法》第 309 条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仅列举了三种方式,其不可能穷尽现实中出现的所有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因此许多人开始钻法律漏洞,各种变相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层出不穷,譬如面对于己不利的情况,部分被告在法庭上公开辱骂、污蔑以及胁迫公诉方或是审判人员;有些当事人不敢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转面对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拳脚相加、恶言相向;更有甚者通过对法庭设施进行破坏来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或当庭破坏对方向法庭递交的证据。以上列举的法庭上出现的各种野蛮行为绝非个例,其甚至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庭审活动中蔓延,而 97《刑法》309 条并未将上述情形评价为犯罪,法官仅能适用非刑罚措施加以惩罚,打击力度根本无法达到遏制类似行为蔓延的目的。因此对 97《刑法》第 309 条进行修改早已在司法界达成共识。

除当事人之外,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也开始出现。近几年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李庄案;、广西北海案;等案件的庭审过程被一批律师通过媒体、网络曝光并最终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庭审中死磕式;的辩护方式可谓唤醒了整个律师界,很多律师开始积极采用这种卓有成效;的辩护方式。他们在法庭上通过质疑诉讼证据收集方式及其本身的合理性、抓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不放的方式向法官不断提出回避或者管辖异议的申请,甚至通过集体退庭的方式挑战法官的权威,争取在每一个问题上都与法官死磕;到底;在法庭外他们则通过各种自媒体将正在进行审理的案件的情形、进展向社会发布,试图通过社会舆论绑架;法官。同时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其中的几个条款都涉及到对律师权利的扩大与保障,使得律师能够尽早地接触案件,更深入地了解案件的原委与进展情况,在法庭上与法官的争议点自然也会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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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修改的背景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载体,是法院审理诉讼案件,进行各种诉讼活动的场所,应当是极其庄严神圣的地方。法庭秩序的好坏,关乎法律制度的权威和尊严。对法庭秩序的维护有利于保障审判人员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责,确保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参与人民法庭审理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制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法责任。这些规定存在的价值在于为依法惩治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不管是在何种诉讼程序中,审判长对法庭的审判秩序有管理权,可以通过宣讲法律规定、责令法警维护法庭秩序,对于一般的没有达到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审判长可以当即处理;对于扰乱法庭法庭秩序的行为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对其行为进行干预,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强制让违法者从法庭离开,如果对方不接受,在法院合议庭商定,同时院长批核以后,给予罚金或是刑拘的惩处。

在 2021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中增加了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行政诉讼法列举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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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争议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时间、地点的特定性

1. 时间、地点条件的适用争议

该罪的构成需要满足其时空上的条件,这属于该罪的非显性要素,然而在阐述罪状的时候常常不会提到时空上的内容。部分专家觉得,由罪名就能够符合实际的判断该罪行使出现在法庭审判过程里,这就是说该罪必须将时间和空间限制在法庭上以及审判过程中。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必须是开展审议判决工作的地点,正规的审判庭或者临时设立的审判地点都包含在内。而犯罪行为必须出现在庭审流程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条款涵盖了开庭前的预备阶段、当庭调查、当庭调卷、审议以及判决等阶段。还有部分专家站在犯罪活动的危害程度的层面认为,可以适当的将该罪的适用范围向前后扩大,举例说如果在开庭前的预备阶段由于人为原因导致无法开庭,那么这种情况也适用该罪。

2. 对上述观点的分析

如果扰乱法庭诉讼的时间和地点太僵硬,就不能有效纠正法院的命令,而且在指控和描述犯罪之间也存在矛盾。第一类行为的规定主要发生在法庭上,没有正式宣布审判开始前,审判顺序被破坏,社会伤害不低于审判法庭的行为。例如,2021 年,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造成死亡案件,在法院面前,受害人的情感虐待亲属和殴打受害人,不管执法官劝阻,扰乱法庭,导致案件延期审判。再次,当法庭受害人的家人约有 200 人时,以严惩凶手,还我公道;的旗帜,拿着受害者的照片,聚集在法庭入口处,别人不听劝阻,故意创造混乱。最后由地方委员会,公安机关,两级人民法院执达主任和反暴乱联合行动,听证会稳定秩序。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拖延了审判程序和浪费司法资源,也在审判形式阅读的权威上,体现了审判司法尊严的脆弱性。在这种主观目的情况下,行为模式和有害后果符合扰乱法院秩序罪的要素,如果不受惩罚,毫无疑问是放纵罪。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扩大行为地点和时间类别可能会导致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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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侮辱、诽谤、威胁;的界定

《刑法修正案(九)》法院将正式列入调停范围的言语暴力犯罪行为扰乱法院命令,正是这种调整被律师和法官广泛讨论,律师一般认为,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辩护律师,律师的权利 从法庭到法官给予太多酌处权的法官说,背后的支持声音仍然难以操作的修改担忧。

1. 侮辱、诽谤、威胁,入罪的必要性

一些学者认为,诉讼法中的侮辱和诽谤行为可以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刑法,犯罪,单侮辱,不得以刑法反垄断规定单独收费。限制原则的惩罚并不意味着一些伤害行为类型只要行政处罚得到配置,就不能配置惩罚;也不意味着,对于某种伤害行为类型,只要未用于行政处罚,不能是处罚安排。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对侮辱,诽谤和威胁行为;,不听法院停止;和严重扰乱法院秩序;设定了双重限制,更反映了适用于惩罚犯罪和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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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经验借鉴.........................15

(一)英美法系相关法例的经验......................15

(二)大陆法系相关法例的经验....................17

四、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完善路径.................................19

(一)司法解释的完善......................19

(二)程序法的立法完善.......................20

四、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完善路径

(一)司法解释的完善

1. 司法解释应当对聚众;的人数加以说明

如上所述,由于我国刑法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聚众;并没有明确说明,我国以前出台的对于其他罪名中涉及的聚众;的人数解释又不一致,这就会给司法人员对聚众;的理解带来不一致,这就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中的聚众;的人数给予说明,以规范司法部门在相似案件中的定罪与量刑,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本文认为,司法解释应当将扰乱法庭秩序罪中的聚众;数限定为 3 人及以上。理由如下:

一是三人成众;符合一般人对众;的直观理解。二是根据我国法庭中的法官数量和司法警察配置情况,在法庭中能够直接维持现场秩序的人数较少,那么只要三个行为人聚集并预谋破坏法庭秩序,就足以对现场的秩序维护造成一定的威胁。三是认定为三人即构成聚众,能够进一步提高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震慑能力和打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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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庭是证明和呈现社会公义的地方,因此现场必须井然有序、庄重肃穆,如果出现破坏其秩序的情况,也就意味着法律尊严和公正被侵害,法律权威性受到破坏,严重损坏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基础。必须严厉惩处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仅仅要给予警告、并且强制性让其离开法庭,处以一定的罚金或者拘役出发,同时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打击力度。然而只是以设立法律的强制性手段不容易实现降低犯罪的目标。由表象看到实质,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存在法律的公信力不足、司法体系存在不公正、法官自己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等情况。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就是法律信仰,这是因为信仰是法治的灵魂,想要让大众尊重法律、信任法治制度,就必须让他们对法律条款有认同感和归属感,而想要实现这一点那么前提就是必须创建公平公正的法律体系,同时树立法官的权威性。如果所有百姓都在开展日常活动的时候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这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而言是很大的促进力量。

参考文献(略)

标题:论扰乱法庭秩序法律罪适用与完善

链接:http://m.zhaichaow.cn/lunwen/falv/4331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