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非法法律证据排除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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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非法法律证据排除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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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非法法律证据排除制度之完善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笔者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更好地实现打击惩处犯罪分子与依法维护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相互统一的目的,推动我国人权保障事业迈上新台阶,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优化发展。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内容总览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

非法证据;是英美法系形成的概念。在美国,此概念最开始形成的时候,其含义是指,司法人员不遵守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取得的证据。主要手段是实施不符合程序法规定的搜查、扣押等方法。非法证据;最初是以实物证据为主。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非法证据;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之后,非法获取的口供等言词类证据被归入了非法证据;调整的范畴。因为具有充分保障人权、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功能,非法证据排除关于理论逐渐被主权国家采纳,纳入本国刑事司法制度之中。当前,我国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含义和外延的界定各不相同。根据《刑诉法大辞典》的阐述,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去理解非法证据的构成。一是法律设定了证据的产生来源,限定了证据的表现形式。违反其中一项,就构成非法证据。二是法律拟定了证据收集的程序规范。违法该程序获取的就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一般来讲,合法的证据需要取证主体、取证程序、证据形式;三个方面同时具备。从广义的角度看,只要不具其一就构成非法证据;。具体讲:(1)未取得取证资格或取证资格条件灭失的主体所收集的证据。(2)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形式的证据。(3)获取过程或使用的方式方法不符合法律程序性规定而取得的证据。从狭义的角度看,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因获取程序违法或适用的方式方法不符合程序性规定而取得的证据。有的学者从证据能力的角度,指出应当区分为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瑕疵证据;与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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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刑事司法百科全书》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如果拥有证据收集权限的人员(包括经授权),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取得证据。那么,该证据不应当被纳入刑事审判之中。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渐深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和价值也得到了多个国际公约的广泛认可。综合分析多个公约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公约侧重将酷刑、刑讯逼供等规定为非法取得证据的主要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突出排除严重侵害人身权益而非法取得口供等言词类证据。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存在不同理解,主要是承认理论、排除理论、裁量理论和个别例外理论。承认理论认为:从证据本身来看,如果所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存在且与待证事实紧密相关,足以回溯案件发展过程,此时虽然证据取得具有一定的违法特征,但司法实践中应该采纳并承认其拥有的证明力。排除理论认为:将国家公权力关进笼子里,预防和减少国家权力滥用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功能所在。只要证据具有违法的情形,不论其是否能反映案件真实,都必须一律无条件加以排除。裁量理论认为:非法证据的排除,需要依赖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来具体确定。法院要深入分析案件的具体内容,全面考虑取证当时的主观意识、客观环境、采纳成本等要素,具体衡量确定是否采纳非法证据。个别例外理论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排除非法证据。但是具体设置几种特定情形,有条件地对非法证据不予排除。对毒树之果,我国学者有三种观点:第一,树果均予排除。即认为刑事诉讼之目的首先是要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揭露和严惩犯罪就应让位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包括以该非法证据蕴含的案件信息为指引而收集的其他证据,即使能够反映案件真实,都应基于否定性评价,一律绝对排除。第二,排除树木,留下毒果。即认为刑事诉讼应当侧重于揭露、打击、惩罚犯罪之价值归属,人权保护及其他权益保护应居其次,简易绝对排除毒树;之果实;,将极大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第三,裁量排除。即认为是否留下毒果;,应当由法官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审视后做出裁量。裁量时,要考虑取证主体程序违法造成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程度、树;与果;的关联程度等,作出是否适用或排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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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功能之考量

(一)推动了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双重价值的实现

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打;和保;的复合型特征,一方面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实现《刑法》等实体法打击、惩治犯罪的目的服务,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与公民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器权力强大,具有居高临下的天然优势。这是身为普通公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能比拟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迫切需要刑事诉讼对国家公权力行使加以严格限制。司法权力如果运用不当或滥用,社会危害性是十分大的,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伤害。为了有效打击犯罪,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所必需的权力。同时严格规制权力行使,预防、减少和防止权力滥用,也成为法律之必需。有效保障和维护人权自始至终贯穿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全部内容。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范的严格遵守和落实,能够充分展示刑事诉讼制度设计时的价值选择。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好地实现了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两项价值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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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动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双重价值的实现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辅相成。程序公正呈现给诉讼关于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以形象化;立体式;直观感受,便于人们对公正的理解和接受,对社会产生积极的指引导作用,是实体公正的显性化表现形态。实体公正的实现是以程序公正的实现为前提和基础的。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之中,重视实体权利实现、忽视严格依照程序的错误思想仍然在一定范围内不同程度存在。侦查机关对破案结果、破案效果、破案进展等十分关心、关注,却忽视了对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自觉遵守。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重视和保护抛之脑后,对口供之外的物证的调查收集漠不关心。所以在案件突破的同时,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调查取证行为大量出现,极大损害了公民权益,导致冤案、错案吋有发生。发挥调查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功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发点。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价值冲突时,程序正义被优先考虑,这反映了正当程序理念的深刻含义,是近代诉讼民主化取得的胜利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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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域外范例............7

(一)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7

(二)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8

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之梳理................11

(一)党中央文件顶层设计................11

(二)宪法关于规定.................11

五、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薄弱环节之剖析..............17

(一)司法人员执法理念落后.................17

(二)非法证据的范围不够宽................17

六、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之完善提议

(一)更好发挥排除制度的激励引导功能

一是释放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的正向引导价值。引导司法机关设定权力运行边界,约束了国家公权力行使,充分展示了执法者遵法、守法的良好形象。这种良好形象大大提升了刑事诉讼侦查、检察、判决等的司法公信力,强化了司法机关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增强了普通社会公民对司法机关权力的认同感。通过广泛宣传,在司法机关权力的社会表率作用带动下,普通社会公民内心深处对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理念的向往逐渐增强,自觉消除自己的犯罪行为动机,从内心深处预防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二是充分发挥对发现案件事实的正向激励作用。通过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上面承载、显示的案件信息往往是虚假的、歪曲的,无法挖掘、回溯案件的真实情况。排除制度充分发挥了过滤网;的作用,将那些虚假可能性较大、错误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有利于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避免了司法机关被误导而基于虚假案情做出错误决定,从而预防和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三是充分发挥对不当取证行为的反向遏制功能。从诉讼成本收益的角度看,侦查机关动用司法资源,付出大量司法成本之后,如果其获取的证据被排除,那么司法行为得到的收益为零。这种投入与产出的强烈反差,迫使侦查人员反思其诉讼行为,自觉遏制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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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标签:我国学者

标题:论我国刑事非法法律证据排除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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