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法律论文范文优选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优秀法律论文范文优选第一篇一、伍廷芳其人及其民商法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一) 伍廷芳其人伍廷芳,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1842年7月20日出生。他的父亲伍社常,经商于新加坡,在伍廷芳四岁的时候带着全家回到中国,定居在广州郊区芳村。由于当时广东局势混乱,伍廷芳曾遭遇土匪绑架,为了防止再发生意外,他的父亲决定送他去香港接受西式教育,这便为伍廷芳日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港期间,伍廷芳接受的是全新的西式教育;,即英文、算术、格致诸科;。之后,他进入港英殖民地政府作香港高等审判庭译员。从此,他开始真正接触西方法律。1874年,他自费到英国留学,进入当时英国著名的四大法学院之一-一林肯法学院学习法律,三年后取得博士学位,之后又参加英国的律师考试,取得英国大律师资格,成为第一个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o[l]伍廷芳的法律思想可以说是在英国形成的。他在英国接受的三年的法律教育,完全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在伍廷芳回国时期,他以非凡的外交才能和先进的法律知识为清末的法制变革做出了巨大贡献。1882年,伍廷芳受李鸿章的邀请回到中国。1897年至1902年和1907年至1909年先后两次出使西方,到过美国、西班牙、秘鲁等地,对美国政治法律进行了系统研究。1903、年至1906年,伍廷芳担任修律大臣,参与清末修律改革。他在英属殖民地香港和海外生活的时间很长,西方文化教育对他耳濡目染,使他的思想与封建的思想相比而富于民主、平等、自由和法治精神。1877年,他初次会见清朝驻外使节郭篙熹、刘锡鸿时就提到英国的政体:君主之,实民主之。每举一事,百姓议其失,则君臣改弦而更张。;〔幻赞扬之情,溢于言表。19n年,辛亥革命爆发,伍廷芳投身到革命中去。到了1912年,伍廷芳担当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1916年,伍廷芳被黎元洪任命为中华民国外交总长。伍廷芳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创建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二) 伍廷芳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伍廷芳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其身份,经历和所受教育是分不开的,但最重要的是一定的社会背景促成了伍廷芳先生法律思想的一步步形成。维新变法运动的失败,使得中体西用;、中西会通;的思维模式发生动摇。一批进步人士开始对中国传统文化作全盘或局部的反思,他们慢慢的认识到新的思想无法适应中国的根本原因在于它无法与中国旧体制相结合,无法适应中国真正的国情,因此,要进行一场变革,就要改革整个社会的根基。就像孙中山说的:必须使我们的国家对欧洲文明采取开放态度。;为使中国转弱为强,易旧为新;,由过代之文明而变为近世之文明;,必须取法西人文明而用之;,举西人之文明而尽有之。;早在1902年,伍廷芳首次回国时,带着重振帝国之雄风,希望大有一番新的作为,再中国掀起了一番改革热潮,将他在西方的所学的先进文化毫无保留的运用于中国的新政事业。接下来,伍廷芳主持领导了清末法制改革,废除了延续数千年之久的严刑酷法,开始了近代法律教育。然而经过了一番努力之后,让他看到的却是无论修订的旧律还是增订的新律,无论在制定过程中还是颁布实施后,都困难重重,受到了很多的阻碍。清朝统治者被逼无奈做出了变法修律的决定,但等到时局稍一缓和,便对变法失去了兴趣和积极性,最后并没有实行。伍廷芳在后来回忆这段历史的时候感慨的说起:然仆具苦衷,聊堪共白,回忆前朝供职,已历数十寒暑。季世道乱,政纲失纽,屡有条陈,辄思补救,奈中见沮,十不一行,志敛心灰,浩然归去,不敢为利禄之恋,贻自退食之饥也。;从此伍廷芳的希望破灭了,继而带来的是失望,甚至是绝望。伍廷芳于1910年8月前后,结束了在清廷的官僚生涯,退居沪上,并以观渡庐老人;自居。但是,伍廷芳并未安内心平静养、置身渡外,他无时不关注着时局的变化,正如他所说:著者备员前清,受知特达,利国之条陈屡上,久欲竭诚于藐躬,顾人微言轻,辄遭当轴之见沮,是以辞官去位,退位贤能。然身老江湖,心悬廊庙,著书立说,尤思整顿中原。;〔5〕就在此时,在全国上下掀起了反对清朝政府的热潮,大大小小的民族党派纷纷兴起,并举起反清大旗,控诉清朝政府的黑暗腐朽,号召人们争取民主自由与平等权利。新世纪的曙光刚刚显露,满清王朝的气数已尽。伍廷芳这时对满清王朝的统治彻底绝望了,身为朝廷重臣,他毅然投入到革命的队伍中去,号召推翻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政体。他的这种选择并不是偶然,而是他在西方学习时早就建立的想法。他说:美国国民之品性,实为民主国之良好模范。其政府为自由组合,制度完备;全国人民,有天赋平等之权,无尊卑贵贱之别。而其政府也,亦由国民而设,为国民所设,且属国民所有;。他高度评价美国的法制状况,说:美有一事最足起余钦敬者,其人民之奉法事也。全美人民,自总统以至编氓,皆自束于法律之中,妄敢有所逾越。;二、西法东渐;:伍廷芳民商法思想的核心(一) 注重人权的保护伍廷芳深受格老秀斯、汉密尔顿和卢梭等人的影响,认为国民应享有平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西方资产阶级争取民主自由的口号。西方古典自然法学者从生命而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这一理论出发,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平等。从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到汉密尔顿的《联疖党人文集》无一不体现以个人主义为中心,主张人生命而自由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的观点。〔7〕卢梭更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作了进一步的透彻阐释,他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明确地说: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平等。一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它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能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在卢梭看来,人类所要服从的是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义务,在法律的条件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伍廷芳也对此极为赞同,他说:以律例眼中所视全国之人,无分上下高低,尽属平等。国家法律,上下人须一律悟遵,位极长官,亦难枉法。犯者无论上下,一同治罪,此之谓平等也。;在他看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国民在人身权利上一律平等,享有法定的保护权。因此,伍廷芳特别制定了以维护国民人身权利为核心的宪纲大旨七条,即:①凡国人,不论何事,若无合格衙门所发之票,不能擅入铺屋等处捕人与搜查及封禁房屋捕户等等。②在街道中,如无合格衙门发出拘人票,或其人安分,现未目睹其在街上犯法,不准拘拿。③所捕之人,必须由二十四点钟内提案,由法庭当众审讯。④如一人犯事,只可将本人科罪,于本人父母妻子及亲戚伙伴,均不得连坐。又凡审讯刑事民事各案,均不准用刑。⑤或照例将犯罪人财产充公,只准允本犯人名下财产,别人所有不得牵及。⑥如犯以上数条,不论为官为商,凡受害人,得以起诉,要其赔补科罚。⑦审判官所断之案件,行政官不得过问,如有冤屈。得上控于合格衙门。;〔9〕伍廷芳强调,保护国民各种权利的七条关系至为重要,中国立宪基础,即在乎是;。如果能真正实行,定能在中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形成中国立宪的根基。伍廷芳的这一思想在当今我们学习的民法教材中的人身权当中有所体现。三、伍廷芳主要的法律实践活动.......... 14-23 (一) 参与清末商事法制变革..........14-17 (二) 修订《大清民律草案》 ..........17-19 (三) 参加实业活动,推动经济.......... 19 (四) 伍廷芳参与清末法制变革.......... 19-23四、伍廷芳民商法思想的进步意义.......... 23-25 (一) 伍廷芳民商法思想的特点 ..........23 (二) 伍廷芳的法律思想及实践.......... 23 (三) 伍廷芳民商法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23-24 (四) 伍廷芳开创了中国商事立法史的开端.......... 24-25五、伍廷芳的法律实践给我们的启示.......... 25-27 (一) 西法东渐,法律移植----切忌全盘西化.......... 25(二) 法治而非人治----做到依法治国.......... 25-27结论伍廷芳在近代中国政治舞台上是一位重量级的人物。在法学领域,将他同其他法学家客观的比较,我们会发现,伍廷芳的理论著作并不是很多,但却给我们留下了不可替代的宝贵经验和历史贡献。经过总结我认为有如下几方面贡献:第一,伍廷芳制订的《钦定大清商律》和心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与内容虽然比较简略,但在中国立法史上无疑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也由此拉近了中国固有法律与欧美近代法律的差距,开启了中国由封建经济法制融入世界资本主义经济法制的大门,其历史功绩不可磨灭。第二,伍廷芳能学以致用,做到西法东渐,把他在英国学到的先进法律思想运用到清末修律中去,使他的民商法思想和法律实践相联系,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真正统一。第三,伍廷芳给我们留下的不仅仅是他先进的法律思想和对清末修律的贡献,更给我们今后怎样去创造更好更文明的法律制度以有益启示。虽然伍廷芳没有成为一位法学泰斗,但这并不妨碍他的光辉地位。正是从他开始,中国的法制迈进了近代化,正是因为伍廷芳的存在,中国才真正进行了司法独立的尝试,也正是从伍廷芳的开始,开创了中国商事法学界的诸多第一。伍廷芳的法律思想,其发展脉络是正确清晰的。在打破清朝固守的祖宗立法,引进西方法律思想,建立中国自己的法律制度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伍廷芳的法律著作虽不如沈家本等那样的宏博,但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仍占有不可替代的一席之地。参考文献1丁贤俊,喻作风.伍廷芳集(下).中华书局,1993:582伍廷光.伍廷芳历史.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六十六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1:34.3李霄鹏.伍廷芳的国际法思想研究.山东大学,2008.4丁贤俊,喻作风.伍廷芳集(下).中华书局,1993:1655王东宾.伍廷芳与中国法学近代化.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01).6丁贤俊,喻作凤.伍廷芳集(上).北京:中华书局,1993:159.7丁贤俊,喻作风.伍廷芳集(下).中华书局,1993:284.8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中华书局,1958:5123.9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0期).法律出版社,1998:69.10沈云龙.记伍廷芳近代政治人物论.丛文海出版社,1966:42.优秀法律论文范文优选第四篇绪论(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我选了沈家本民商法思想解析作为自己的论文题目。写这一题目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我是学民商法专业的,我的研究方向是民商法思想,通过一年来对民商法思想的学习,对如何去研究民商法思想已经有了自己的一点思路,、因此想在思想方面选题;二是,对沈家本研究的人很多,在这方面有所建树的学者也可谓之不少。希望自己在这样一个领域也能有所成就。(二)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目的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涉及到方方面面。他的民商法思想无论在清末还是在现代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有很多人对沈家本民商法的思想进行了的研究,但也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我想对沈家本民商法的思想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希望有所收获。2.意义本文通过对沈家本民商法的思想特征进行研究,从而确立沈家本在中国近代民商法思想的地位,在此之前是没有近代意义的民商法,人们只是处于自由的买卖之中。在沈家本之后,他确立了民商法的思想和原则,从而更有利地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使交易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安全、有序的进行。这也就是本文试图确立沈家本民商法律思想的目的,因为中国近代的民商法思想是从沈家本开始的,在一定程度上讲,可以说沈家本是中国近代民商法律思想的鼻祖。(三)论文的研究方法1.本文的研究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对于任何问题的研究我们都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研究方法。沈家本是清末的修律大臣,对于他的民商法思想的研究,必须实事求是,以当时的史料为基础,结合现有的研究性成果进行研究。(2)研究积累性原则:要想研究好一个古人的思想,必须积累大量的资料。对积累好的资料进行筛选、整理。在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中,通过阅读积累了大量的资料,再逐步筛选出对文章写作有用的资料。进而进行整理概括。2.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l)文献法:为了使本文的研究达到相对的理论高度,在进行了大量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深入研究,为本文提供理论支撑的同时,也使本人的理论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2)比较研究的方法: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对沈家本民商法律思想的研究,对中西方的思想做了深入细致的比较,通过比较来研究沈家本的思想,也是通过比较才得出沈家本的民商法思想的特点。(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理论与实践是相辅相承的统一体,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实践为理论研究奠定了实际基础,任何一项理论研究只有运用于实践才是有生命的理论,否则理论只能是停留于白纸黑字的空中楼阁;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实践的经验为理论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在这片文章中,沈家本的民商法律思想是其思想的特点,充分的显示在清末的实际背景中,在这里,理论;则是沈家本的民商法思想,实际;则是当时清朝末年的大的社会背景。一、沈家本其人及清末修律(一) 沈家本生平和历史地位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惊,号寄籍,清归安(今浙江吴兴)人。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清末法制改革的倡导者和法制革新派领袖。沈家本自幼受其在刑部工作的父亲的影响,熟知清津。42岁考取进士后,正式成为刑部司员。后任刑部左侍郎、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职,具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1902年,清政府筹建修订法律馆作为负责法律修订的专门机构,沈家本被任命为修律大臣。1902年1910年,主持了清末法律的修订工作。这次大规模的修律活动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和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初步形成。沈家本一生勤奋好学,知识渊博,学贯中西,且治学严谨。《清史稿》本传对其只有十四字记载:少读书,好深湛之思,于《周宫》多创获;。在在职刑部期间,他致力于历代法典王章、刑狱档案研究,悉心整理了中国古代的法律资料,深入研究和考证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源流与成败,是谙熟中国古代法律、并在一定程度上批判总结中国传统法律的著名法学家,被称为媒介中西两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他毕生从事法学研究,是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奠基人;在他的努力下,中国法制迈向近代化的轨道。沈家本平生著述甚富,如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寄籍文存》,都是被人们公认为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文献。近三十年来,学术界关于沈家本的研究经久不衰,成果颇为丰富。对他的研究最为深刻的是沈家本在刑法修订上的功绩,这里就沈家本在刑法方面的贡献就不再赘述。二、融贯中西:沈家本民商法律思想........... 13-24 (一) 沈家本融贯中西思想的萌芽........... 13-16 (二) 融贯中西思想的发展...........16-19 (三) 融贯中西法制实践........... 19-24三、沈家本的人格平等思想...........24-29 (一) 人格的基本涵义........... 24-25 (二) 沈家本对人格与平等的理解........... 25-29四、沈家本的寓情于法思想...........29-33 (一) 法意与人情 ...........29-31(二) 徘徊于法与情之间的大清民律........... 31-33结论沈家本的民商法律思想是我国民商法律思想的开端。清末变法修律是清朝政府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被迫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法律变革。清末变法修律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传统保守势力的反对与阻碍极为强烈。在这种特殊背景之下,沈家本的思想就对清末修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沈家本是在封建制度下成长起来的,他深受封建制度的影响,所以在清末修律中带有封建的思想残余。但他从小就爱好读书,学习西方思想,再加之受其家父深丙莹和姨父沈桂芬的影响,使他更多的了解西方的思想。也就是这样沈家本的思想里结合了中西方的思想,固沈家本组织修律是在这一融贯中西;的核心思想上开始进行的,这一思想贯通整个修律过程,对清末修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沈家本融贯中西;这一核心思想是通过人格平等;这一西的思想和寓情于法;这一中的思想体现出来的。他认同西方人格平等;的思想,但又受封建等级制度,封建思想里三常;、五纲;的影响,不可能真正做到人人平等,固有寓情于法;思想出现。他把中国封建时代固有的人情关系也揉进立法之中,使他的民商法思想运用到立法之中。总之,沈家本的民商法思想,尤其是他融贯中西;的思想在清末修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他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他又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出现在这些新的法律之中。沈家本民商法的思想不仅在清末修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现代立法也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参考文献1.李贵连.沈家本传[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2.俞荣.根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78.4.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89.5.韦庆远.清末宪政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64.6.李贵连.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1.7.李贵连.沈家本传[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8.沈家本.沈家本未刻书籍纂[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1765.9.李贵连.沈家本传[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10.李文海.世纪之交的晚清社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67.优秀法律论文范文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