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

国学论文法律论文

小作坊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

金牌高手围观:℉更新时间:12-19 11:16

小作坊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

本文是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采用文献、比较、网络博弈等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在借鉴别人研究成果的同时,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比较国外的先进做法,对小作坊食品安全问题、小作坊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小作坊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立法理念、法律体系以及具体制度设计上的不足。

第一章 小作坊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理论

第一节 含义诠释

一、食品

食品安全的界定、研究离不开食品。食品作为食品安全的载体,理清其含义,明确其概念,是研究食品安全的前提,也是研究小作坊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题中之意。

食品顾名思义就是可以用来食用的产品。但《食品安全法》上的食品并非仅仅将食品;定义为此:食品不仅是可以用来食用,还可用于交换。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将食品;的定义为: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由此可见,这里的食品既包括已经制作出来的成品,像豆腐,又包括还未制作成产品的原料,像大豆,还将一些食药同源的物品也概括于内。那么既然包括了原料,那未经加工的农产品则显然也属于范畴之内。因此,本文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对于小作坊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研究,也将其对象食品;限定于《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范畴之内。

二、食品安全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由此定义可以看出,食品安全不仅要求无毒无害,而且必须要具备其应有的营养价值要求;这种无毒无害不仅是现实能够被发现的,而且是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切实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由此可见,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界定是十分严谨的。实际上食品安全问题也是一个十分严苛的问题,食品安全的严苛界定能够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切实保障每个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在理解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小作坊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能片面理解,应当将其与所处的历史文化相结合,研究其原料、生产制作过程、以及包装放置运输等食品生产的整个链条。 二是应当与食品质量相区别。食品质量是食品自身的质量问题,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问题都属于食品质量的管理范畴,而非食品安全问题,其归属应当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规范范畴。

.....................

第二节 法律规制的经济学基础

小作坊的食品生产与加工作为经济活动的一种,对其规制的研究必然要以一定的经济学为基础,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保障食品安全。由于小作坊与一般的食品生产厂商是特殊与整体、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因此在论述其规制的理论基础这一普遍规律时,都将从整体出发来研究。

一、食品安全存在外部性

新古典经济学者马歇尔首次提出外部性理论的概念。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在从事一项经济活动,当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时,经济主体自己并不会获得收益,而经济主体之外的人其收益会增加,这时的私人成本显然要大于社会成本,容易导致资源利用不充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正外部性。相反,当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经济主体自己会获得利益,其他人的利益会相应的减少,这时私人成本就会小于社会成本,容易导致资源的过度利用。这就是负外部性。

小作坊食品安全的外部性界定主要是通过对和生产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安全厂商)和生产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不安全厂商)来比较。安全厂商通过生产销售安全的食品,会在社会中慢慢地形成良好地社会声誉,而此时如果生产销售不安全的食品,当存在消费者无法辨别的情形时,他们就会购买该不安全的食品,这时的安全厂商的收益就要大于不安全厂商的收益而产生的负外部性。相反不安全厂商生产不安全的食品并销售给消费者,由于该食品在消费者心中已经产生了不好的影响,降低了同类食品厂商的销量,而使其权益受损,此时安全厂商对不安全厂商产生正的外部性。

值得提出的是,在从事一项经济活动时,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二者必居其一,也就是说这一经济活动要么产生正外部性,要么产生负外部性。但无论是正的还是负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而且无法通过市场的自身机制来解决,所以需要国家宏观调控法律来解决。

........................

第二章 我国小作坊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小作坊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一来与我国相关标准的制定过低、检测技术的不成熟稳重关于,二来是因为我国对于其法律的规制还极度不完善所导致。而后者则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我国经济发展起步晚,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却是飞速发展。经济的飞速发展极大的提高了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导致物质需求与经济发展上的矛盾成为我国当前的主要矛盾,这极大地刺激了我国物质提供者的生产积极性,食品生产加工者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雨后春笋般的崛起。但是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规制措施却大大的滞后于食品行业的发展速度,这也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主要问题。小作坊作为食品加工生产者的一种重要类型,其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当然也是法律规制上的不足。

1980 年时,我国为规范食品市场安全,采用营业制造加卫生许可证的市场准入制度,所有想从事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的,必须向相关部门申报,手续齐全并获得两证以后才能够进行经营。小作坊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也需要办理上述两证,可从我国《城乡个体商户暂行管理条例》中找到答案,该规定明确指出,凡从事经营的个人工商者,必须带齐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工商局办理营业制造。这就说明,食品小作坊同其他企业一样,只有在通过合法渠道取得营业制造、食品卫生许可证以后才能够进行生产经营。若无两证,则属于食药监打击的对象,为非法经营。

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将对于小作坊在生产加工食品的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处罚的具体内容下放到省一级的地方政府。也就是说这一基本法并未将此项内容予以规定,而是交由下面的政府做出具体的规定。笔者此前已有分析,这主要是基于小作坊的特殊性,与企业相比,其 5 万元的最低处罚标准过高,所以有必要将其下放到省一级的政府,由其予以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具体的处罚标准,更加有利于小作坊的发展。

.........................

第二节 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规制理念存在问题

规制理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二,重处罚而轻监管。从颁布的地方法规中,可以看出对于事后的处罚比较具体,但是对于事前的准入则规定的比较原则。比如《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小作坊的准入上采取登记式,只要提供一定的资料即可。第十七条规定在小作坊登记后的一月内,监管部门应当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对于监管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根本没有进行检查的一种直接的否定后果。这就导致了监管部门不会进行检查或者直接弄虚作假而不去实际检查。这样的一种监管规定往往最终被形同虚设。相反事后对于小作坊的处罚则规定的比较具体。第二十条至二十五条,对于小作坊主违法法律的情形做出了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处罚,内容规定比较具体。

......................

第三章 我国小作坊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24

第一节 国外小作坊食品安全法律规制考察与启发..................24

一、美国...........................24

二、英国........................24

第三章 我国小作坊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第一节 国外小作坊食品安全法律规制考察与启发

一、美国

美国并未对小作坊或企业予以区分,但是其对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上的一些理论和具体制度仍然可以为小作坊食品安全的法律予以借鉴。

一是以法为先导;的规制理念。在食品安全法上,美国法律规制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是以法为先导;。在食品安全领域,美国制定了十分严苛的法律制度,注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行法必果。

二是对于监管主体规制上的借鉴。更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公认的比较高效的食品监管模式,主要采取分散式监管。监管机构主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疫局和农药监督局,分别监管大部分食品安全、肉类和禽蛋的安全监控和动物病虫害的控制以及农药的管理。这种分散的监管模式根据不同的食品类别和生产过程,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形成的监管体系灵活有效,大大提高了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

三是建立了丰富的法律规范种类。健康权被美国视为公民最应当享有的权利之一,食品安全与否直接影响者公民的健康权利,所以美国政府一直在积极的通过寻求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方式来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因此,在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种类上,现行有效的就有 35 部之多,既有综合性的,也有专门性的。《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一直是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该法也被认为是世界上同类法律中最全面的一部法律②,此外《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③也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上的重要内容。

......................

结语

本文之所以选择从小作坊的角度切入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正是因为小作坊乃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区,也是监管上的一个盲区,加之其在法律规制上存在的许多不足,使本文具有较大意义上的创新性。但也正是这个问题容易使笔者在论证的过程中不能很好的突出小作坊的,而将其与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混为一谈。在研究过程的最后阶段,笔者得以突破这一问题,能够将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法律规制问题的特殊性得以突出。但本文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由于工作调离原因,未能一直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工作,导致研究数据上有些不足,特别是在论述小作坊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中缺乏精准的数字说明和典型的案例分析。所以笔者的实践运用较差,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略)

标签:的历史

标题:小作坊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

链接:http://m.zhaichaow.cn/lunwen/falv/4327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