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错案救济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是在对我国刑事错案及其救济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规定与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归纳,通过分析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错案热点案例,找出我国法律规定和与其实施情况以及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错案救济制度存在的制度性与程序性问题,并借鉴我国古代和国外刑事错案代表性救济制度的启示,从各个维度提出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刑事错案救济制度的提议与措施。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
1.1.1选题依据
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导下,一些刑事错案得到了集中平反,受到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广泛关注的背后,是人们深刻的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在法治意识上还是法治制度的建设上,我国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可是近年来一系列刑事错案的披露又实实在在地震撼着国人的心,动摇着国人对司法、对法治的信心。这类案件的发生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影响,对当事人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极大地破坏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正性的信仰。一旦因审判不公造成刑事错案,都会直接践踏司法公信力和社会信任。因此,人们希望通过司法上的改革来完善刑事错案救济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法制化进程,真正保障司法公正和公民权利。
自2005年佘祥林被判无罪后,刑事错案开始真正进入大众的视野,随着之后陆续发生的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呼格吉勒图案和云南钱仁风案以及河北聂树斌案,刑事错案已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和深刻讨论。这些刑事错案的纠正,一方面暴露了我国前些年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彰显了我们有错必究的决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对于刑事错案的决议为我们指明了对待刑事错案的态度,明确了纠正、防范此类案件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刑事错案的论述也为我们纠正和防范刑事错案,不断改进刑事错案救济制度提供了支撑与信心。有了党和政府的支持、人民的热切期望,努力从各方面对刑事错案救济制度不断完善自然成为了当今法学界一个重要的命题,这也是我选择此题目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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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现状
1.2.1理论基础
新的《刑事诉讼法》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法律层面对刑事错案处理进行了制度构建。为大量刑事错案的救济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律师阅卷权利以及法律援助等各方面提供了权威性的思想指导和法律制度上的系统性保障。在这样的法律基础上,不断完善刑事错案救济制度就可以真正有效地减少刑事错案的出现。此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做出的《决定》在刑事错案救济方面很有指导意义,其中提出的措施从体制和制度建设上着眼改革,力求从各方面铲除刑事错案发生的根据和基础,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办案人员权责不明,针对问题互相推卸,缺乏担当的情况下了一剂猛药。
1.2.2现状分析
本文所研究的刑事错案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发生在我国刑事领域的冤错案。对于此问题的研究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开始,但学术成果并不多,代表性的有张军的《刑事错案研究》和李建明的《刑事错案》,其主要是对刑事错案发生的社会历史原因和常见的刑事错案的种类等作了分析和论述。2000年以来,学术界主要从刑事错案的相关问题及制度构建方面进行了研究分析。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较多,如龚佳禾、陈光中、于增尊、侯保宗李永升等学者从刑事错案的各个角度着眼,针对刑事错案相关问题写出了一系列的文章,其都从理论上对我国的刑事错案进行了探讨。当然近几年有更多的学者从重大典型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例出发对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错案处理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如金泽刚以及这个领域颇有建树的蔡嘉源、徐武、唐福乐等学者的著述,这些文章对刑事错案的发生和防控机制进行了更加深入和细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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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刑事错案救济制度的概述
2.1我国刑事错案及其救济制度的概念
2.1.1我国刑事错案的界定
研究刑事错案的救济制度,首先需要对刑事错案的含义有清晰的认识,而确立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是我们发展与改进刑事错案救济制度的前提,只有存在一个明确的刑事错案认定标准,我们才能根据这个标准判断刑事错案的可能性,并对确实存在的刑事错案进行纠正、赔偿和责任追究。目前所研究的冤假错案是改革开放以来发生在我国刑事领域的冤案、假案和错案的统称。一般情况下,冤案表现为确有相关责任人的犯罪事实,但法院最终认定的罪犯却不是真凶的刑事案件;假案是指没有犯罪事实,为诬陷人而虚构的刑事案件。因为冤案和假案都是使没有犯罪事实和特征的普通群众错误地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大部分学者在讨论当前发生在我国的这类案件时,大多采用刑事错案的说法,故本文也使用了这种说法。但目前对于刑事错案的到底应该如何认定,理论和实务界尚无统一的解释,故笔者试图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来寻找这一概念的含义,重点研究将无罪者认定为有罪的情况,包括因亡者归来或真凶再现导致的无罪以及因证据存疑导致的无罪,同时对刑事错案在学术界的认定标准进行归纳总结。
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对于当事人提起申诉后法院进行重审的事由可以知道,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对刑事错案进行明确的界定,只是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对刑事再审的事由进行了规定,因为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在之前认定结果确实不正确的条件下,而进行的重新审理和裁判,故或许我们可以从该事由中找到刑事错案的些许影子。很明显其是从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法律适用错误、办案人员的枉法裁判和证据认定错误五个角度对再审事由进行了说明,⑴笔者认为这些是刑事错案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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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我国刑事错案救济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实施情况
2.2.1我国刑事错案救济制度的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还没关于于刑事错案救济制度的统一规定,其制度内容大多分散规定在我国具体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主要表现在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制度、赔偿制度以及追责制度三个方面,其在实施上也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申诉制度和刑事再审制度是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制度的集中体现,其主要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章、最高院出的司法解释和最高检出的诉讼规则以及其他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文件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监狱法》第二十四条从各方面明确规定了无辜受害者进行申诉的条件和程序,而《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对超期进行申诉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具体阐述与指导。《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及《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对服刑人员应享有的各方面权利进行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启动刑事再审的事由,为无辜受害者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制度基础。
其次,刑事错案的赔偿制度来源于我国《宪法》的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从概念上说,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因司法系统以及在其中工作的人员对无辜受害者所造成损害的补偿。具体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法和最高检工作规定和程序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政策性文件中。《国家赔偿法》的第三章通过对请求刑事赔偿人的资格、人身侵权的刑事赔偿范围、履行赔偿的期限、财产侵权的刑事赔偿、赔偿的复议、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国家免责的情形、赔偿委员会的构成以及对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错的追偿与处罚规定了国家刑事赔偿的问题。第四章通过对无辜受害者所遭受的不同类型的权益损害进行阐释,进而对刑事错案救济中国家进行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做了规定。
最后,刑事错案的追责制度则规定在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处分条例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最高检察院出台的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文件中。从违法审判责任的确认主体、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职能部门等方面,对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不良后果而提出的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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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从我国刑事错案热点案例看救济制度的不足..........13
3.1我国刑事错案救济的热点案例分析..............13
3.2从热点案例看我国刑事错案救济制度的不足............16
第四章我国古代与国外的刑事错案救济制度及其启示...........19
4.1我国古代刑事错案救济制度及其当代启示............19
4.1.1录囚制度及其对当代的启示...........19
4.1.2直诉制度及其对当代的启示...........19
第五章我国应完善刑事错案救济制度...................23
5.1完善刑事错案救济制度的指导思想............23
5.2完善刑事错案发现及纠正机制...........23
第五章我国应完善刑事错案救济制度
5.1完善刑事错案救济制度的指导思想
对于刑事错案我们必须吸取经验教训,对刑事错案的发现纠正、复查再审等各方面进行完善,在申诉的立案规定及体制方面不断改进,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权利。刑事错案救济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所以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第一,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继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和《刑事诉讼法》总则,自此人权理念正式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我们应把这一刑事诉讼理念贯穿在刑事诉讼的每一领域,并以此指导我们在刑事错案的发现、纠正、赔偿和追责的每个过程。当然这也是我们借鉴中国古代录囚和直诉制度的合理成分,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必然要求。
第二,要注重个案公正性。每一个司法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一生,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都有难以磨灭的影响。我们必须从各方面防止发生违反正义原则的审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司法利益,用合法判决回应广大公民的诉求。尊重当事人的各项实体与程序权利,认真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促使公平与正义渗透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第三,应坚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准则。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刑事案件,我们不管刑罚是否执行完毕,也不管案件有多少困难,一旦发现案件可能存在错误,我们必须依法启动法律程序,依法对案件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这既是一种科学的态度,也是一种对法律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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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要保障司法正义,维护无辜者平反错案获得赔偿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不断完善刑事错案发生后的救济制度,发现并纠正错案进而启动赔偿和追责等措施,尽可能恢复被错案破坏的社会关系。但现行刑事错案救济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发现机制相对滞后。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刑事错案热点案例光怪陆离更令人警醒,无辜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司法的公正性被严重质疑。为了树立司法权威,唤回司法信任,国家和社会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不仅要借鉴我国古代录囚与直诉制度的合理之处,也要学习美国的无辜者运动;和英国的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制度,发展与改进刑事错案的申诉制度和刑事检察制度,强化司法机关的职权,推进再审的异地管辖和复查的异地指定,从各方面改进刑事错案的赔偿和追责制度,扩大律师在刑事错案救济的介入权,真正地保障刑事错案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司法进步,让每个公民都能够树立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