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民原告资格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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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民原告资格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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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民原告资格法律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在探讨公民作为该类诉讼原告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支持的基础上,并参考其他国家优良的做法,构建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享有该类诉讼起诉权,但从整个国际形势看来公益诉讼主体呈现多元化特点并结合我国不断发展变化的政治经济形势来看,赋予公民个人这一权利已是大势所趋。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经济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和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的巨大进步,与环境关于的问题极度恶化,环境侵害案件与日俱增,给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造成了巨大损失。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活动可以看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能够推动我国环境公益事业的良好发展。保护环境一方面需要政府行使公权力积极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更需要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来参与其中,唯有如此才可以尽最大的努力保障好全体人民的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民诉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仅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不允许公民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2021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社会环保组织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设置了严格的条件。由此看来,公民不享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并且对适格的环保组织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从外国实践经验看来,美国等发达国家都从法律层面放宽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公民个人具有原告资格,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同时,公民的环保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也随之增强,但由于我国立法的欠缺,使得公众在面对环境问题时维权途径狭窄,不利于充分保障其利益。因此,使公民在其合法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以权利人身份提起诉讼,使其通过法律保护的途径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行为主体通常是一个制度的核心,所以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首要问题就是适格原告身份问题。俗话说无权利无救济;,首先享有原告身份才能够开展诉讼活动,主体才可以在利益受损害时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我国现在的法律认为法定机关和关于社会组织可以作为该制度的原告,公民没有被纳入原告主体范围,这有损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这一举措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助于摆脱传统规则的桎梏,使更多主体可以提起该类诉讼,以达到完善该制度的目的;另一方面,能够与其他主体优势互补,规避其他主体作为原告的劣势,因为有时国家机关或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高额经济利润会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这时如果国家机关怠于起诉,公民个人的起诉,就能更好的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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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献综述

我国台湾学者叶俊荣认为:原告资格主体范围的扩大,可以使环境问题纠纷从庭外解决转化到法庭上来,即转化为制度内的争议。;环境问题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人们能否在良好的氛围和现实下健康的学习、工作、生活,如果处理的不好,普通民众就会情绪不满怨声载道,严重的话可能会引发民众上访、暴力冲突、示威游行等社会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使其他主体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使环境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环境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学者看法不同没有一致意见,大都认为检察机关、环保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该具备原告资格,而且都觉得应该拓展对原告的限制条件。

别涛先生针对此问题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构想》中说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检察机关、环保热心人士及依法成立的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社会团体组织,如果没有行政违法行为,环保行政机关不得参与这一活动。;

汪劲先生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何时才能浮出水面》认为:如果环境公益已经被破坏或将来可能被破坏的话,法律监督机关、环保团体组织及与其利益相关的公民个人都可以对环境行为违法者提起公益诉讼。;

学者叶勇飞先生《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可以不断拓展,公民、社会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主体都可以对环境违法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此外,应该吸纳一些专业人士和团体到原告的行列中来,但是应当排除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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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研究

2.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2.1.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和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指任何人的行为会破坏环境或将来可能破坏环境,关于国家机关、团体组织、法人及公民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当事人的广泛性。私益诉讼强调原告之所以能够提起诉讼是因为损害了其切身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要求违法行为直接损害其个人利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人及公民可以起诉是因为有破坏生态平衡等违法行为。原告起诉不是由于自己的权利被损害,而是因为需要保护因环境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社会公共利益,此处探讨的是按照起诉人提起诉讼是因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受损这一标准,在原告不能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该如何寻求救济。;也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衡量标准是社会公益受损,起诉人要能证明有侵权行为导致的环境损害发生才能启动该程序。该制度便于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利用法定途径维护其利益。第二,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该类诉讼是为保护环境公益而存在的,该种环境公益要求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要在遵循客观规律前提下进行,使得普通民众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和生活,以达到人与自然友好的相处和生态平衡的目标。第三,诉讼目的的前置性。环境公益诉讼注重事前救济,由于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如果发生就后果严重、很难回复原状甚至难以逆转,所以应当允许公民在造成损害之前进行司法救助。而且当事人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不要求证明损害已经实际发生只要求证明环境侵权人的行为会导致环境公益受损或将来有可能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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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考虑的因素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必须要有适格的原告,但是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方式突破了传统诉讼的利益相关原则,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关系到是否能够正常的开启该程序来维护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所以在确定原告时有必要认真考虑以下因素。

传统诉讼将利益关联作为重要原则,目标是解决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冲突,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同时还要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并不仅仅是为了原告自身的利益,还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因此该种诉讼对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利益纠纷关系没有要求。所以原告起诉的门槛降低,一方面方便原告起诉,但另一方面也会有滥诉的风险。在现在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中,环境侵害案件具有规模大、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等特征,环境违法行为的利益受损者与侵权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极度不匹配,若仍按照利害关系原则,环境侵权行为将更加恶劣。但若放弃利益关联原则没有其他限制条件,环境公益诉讼会有滥诉风险,不仅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也会大大浪费司法资源。据此,该制度的建立,要能够防控滥诉风险。

所谓集体行动是指在一个组织内,组成人员自己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来提供大家都需要的产品的行为。环境公益诉讼也是一种满足大家普遍需要产品的活动,所以也会受到集体行动困境的制约。因为公共产品的无需竞争都能得到和不能排除他人共同享有的特点,提供公共产品的成员不会单独享用公共产品所带来的利益,他只能获得集体行动收益的一部分;但没有为公共产品付出代价和成本的个体人员也可以同样共享集体行动的回报。由于公共产品的上述特点,使得未付出成本成员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存在搭顺风车;行为,还会出现理性冷漠;现象。这是集体行动的逻辑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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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10

3.1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10

3.2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实践现状............10

第四章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民原告主体资格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13

4.1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13

4.1.1环境权理论...........13

4.1.2环境公共信托理论..............14

第五章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民原告资格的现实障碍..........19

5.1法律规定的缺失..............19

5.2司法保障制度的缺失.............20

第六章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民原告资格的制度设计

6.1我国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法设计

6.1.1前置审查程序

美国关于该制度的规定是,一般人如果要起诉必须提前60天通知美国关于行政机关以及告知被起诉人。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参考,普通民众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该先向关于行政机关告知或检举,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及时采取行动,普通民众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寻求另一种帮助。因为一方面,行政机关处理问题直接及时和有效率,对诉讼进行必要性审査和控制,减少公民滥用诉权情形的出现,从而减轻法院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因为司法救济诉讼程序纷繁复杂,历经时间较长,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穷尽所有救济手段无效后才可适用。

公民作为起诉人虽然具有优势,但也有很多劣势。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机关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和执行效率高的优势。因此如果法律监督机关、环境行政职能部门赞同公民起诉,优势互补不仅大大便利公民起诉,也减轻了公民个人高昂的诉讼成本压力。美国机关支持公民起诉有三种方式:一是以法官之友;身份给其帮助。二是以参诉方式支持原告起诉。三是为公民个人原告提供证据上的支持。我国可以参照上述做法,检察机关等机关不仅可以以参诉方式支持公民起诉还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为公民个人提供证据帮助,以协助公民顺利的完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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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十三五规划中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对环保问题尤其重视,为建设美丽中国,在日益紧张的环境纠纷案件中,建立良好的制度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意义重大。新民诉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接着又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由于普通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已经成为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该制度的发展前景一片大好。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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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民原告资格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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