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法律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从司法实践案例入手,对家庭暴力犯罪的证据问题进行研究,探究我国家庭暴力犯罪证据适用问题的解决路径,即构建适用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可采性上实行相对宽泛的取证标准,采纳品格证据、专家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相关证据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合理分配举证规则,转移举证责任,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负担;重视间接证据的适用和确定家庭暴力犯罪的公诉追诉原则。
一、 家庭暴力犯罪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在国外,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以及立法比我国进行得都早,并且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然而对于什么是家庭暴力,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实施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1993 年 12 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宣言第二条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任何在性暴力基础上的导致或可能导致对身体、心理和性伤害或者给妇女造成痛苦的暴力行为均构成家庭暴力。包括威胁、强迫或者任意剥夺妇女的自由,不管这些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的殴打、性虐待,还是与嫁妆关于的暴力、婚内强奸、女性生殖器阉割以及其他危及女性身体的传统习俗,以及非配偶间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关于的暴力行为。;我国最早在《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一概念主要从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范围、一般表现形式、行为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解释。同时,也对家庭暴力与虐待做了区别性规定。
2021 年 3 月 1 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法律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律规定执行。这意味着除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可以构成我国家庭暴力的适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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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是家庭暴力行为的极端表现形式。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家庭暴力罪这一罪名,对此我们在界定和分析家庭暴力犯罪的含义和范畴时可以参考现行刑法中与家庭暴力犯罪相关罪名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是常见的与家庭暴力犯罪相关的罪名。此外,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也时常发生在家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是比较常见的家庭暴力犯罪类型。
家庭暴力的情节严重行为基本都包含在刑法的规范范围之中。家庭暴力犯罪包含的领域比较宽泛,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以及关系密切的亲属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而伤害行为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精神虐待、性生活上的强迫和通过经济上的制裁来实现对受害者的控制。现实生活中丈夫对妻子的长期殴打、虐待、遗弃都是家庭暴力犯罪的类型。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只要是与家庭生活内部关于都属于隐私范畴,和国家所要打击的刑事犯罪没关于系。然而事实上,在很多家庭内部事务的处理中,由于长期的殴打、辱骂或者虐待导致对家庭成员中相对弱势群体的严重伤害都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犯罪。因此,通过对家庭暴力犯罪概念的界定,可有效地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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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家庭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
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范围即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类型,是指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行为人以及行为对象的范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的主体类型划分为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特定关系的人两部分。其中对于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并未在法律中作出详细规定,而对于家庭成员以外的人的范围进行了实质要件的限制,即必须具有共同生活这一实质要件。
1.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当然成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家庭关系具有一定的纽带关系(血缘或者婚姻关系)。家庭成员之间有着长期的共同生活经历,经济上享有某种程度的共享、共关于系,家庭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家庭成员之间彼此享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家庭成员的概念,结合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可以将家庭成员定义为以婚姻、血缘或者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为基础的生活共同体。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成员,并不局限于民法通则中近亲属的范畴。即便超出三代直系血亲或两代旁系血亲,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特征,都可以构成家庭暴力犯罪中的家庭成员,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住家保姆虽然具有共同生活的特征,但因其并不符合家庭成员的基本属性,故不能成为家庭成员。第二,构成家庭成员的必要条件即是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主要表现为一种经济和情感的密切联系,而不必须以共同居住为必要条件。对于已成年子女仍应当属于家庭成员范畴,如已经成年的子女在完婚后,在不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下,其与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仍应当受到家庭暴力犯罪相关法律的保护。
2.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到家庭暴力主体范畴中。其重点是将具有非婚同居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划分到家庭暴力犯罪管辖范畴中来。从而将同居关系中遭受暴力的受害者纳入到家庭暴力犯罪调整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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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暴力犯罪侵害的客体
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二个方面的人身权。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的具体界定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将家庭暴力界定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该定义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该定义语义不明。从语义逻辑上来看,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所规定的范畴都在受害人的身体上,很容易给人造成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庭暴力,身体暴力才是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前提和基础的误解。纯粹的精神暴力,在法律定性上便被家庭暴力边缘化了。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纯粹的精神暴力也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犯罪。
其次,从该定义的表述来看,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并不当然包括侵害家庭成员的性自主权。性侵害并不在家庭暴力的保护范围之列。在家庭中对于性自主权的侵犯实际上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近年来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侵犯性自主权有很多情况,比如婚内强奸、对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性侵害、对家庭中其他成员的性侵害等。现有判例中已有婚内强奸被判处刑罚的先例。而家庭成员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报道也频频出现在社会新闻中,这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极大,社会危害性也极大。因此,性暴力理应列入到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范畴中来。
第三,对于法律对身体暴力具体样态的描述,表述语义不明。定义中对于残害;一词的使用,根据其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残忍的伤害;。那么,什么样的情形才算残忍的伤害,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能够构成残忍。这样抽象的词语用法导致法律适用不确定,这种类型词语更加类似于集合性词语而非具体行为项词语,并不适宜在法律条文中进行表述。面对这样的词语表述,司法机关在裁决时也将很难把握其含义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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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家庭暴力犯罪的具体认定.............14
(一)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认定...........14
(二)家庭暴力婚内强奸的认定................15
四、 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理原则...........20
(一)家庭暴力案件受理原则.............20
(二)家庭暴力犯罪定罪处罚的原则.............20
五、 家庭暴力犯罪证据规则..............30
(一)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30
(二)增加家庭暴力犯罪证据种类............30
四、 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理原则
(一)家庭暴力案件受理原则
1.依法及时、有效的干预原则。针对家庭暴力犯罪具有循环往复、接连发生、持续时间较长和逐渐恶化升级的特点。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方式做出了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类案件时,只有造成杀人和重伤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才能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检察院才会介入,而对其他暴力行为都采取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的处理方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变化,以往的处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各种家庭暴力案件。因此,四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针对已发现或者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相关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措施,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不能认为属于家务事,不够重视,甚至应付了事。公安机关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类的案件时,应当改变以往不告不理;的现状,及时注意发现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一旦发现可能与之相关的任何细微的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主动转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2.注意发现犯罪案件,并积极受理、立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发现和举报案件的规定: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一旦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可疑之人的,都应当立即向关于机关举报或者报案,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义务,被害人有报案或者控告权。针对家庭暴力类的案件,报案人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朋友等个人或者医院、学校等单位组织。出于公民的义务,一旦发现家庭暴力行为,我们不应当漠视,而应该积极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举报和控告。司法机关应当充分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安全,不愿意公开姓名和个人信息的,我们也应当予以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报复陷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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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