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属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构建
第1章亲属间侵权责任的基础
1.1亲属的社会渊源
亲属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社会概念,常常出现于书面语,口语中很少涉及,在现代生活中,把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统称为亲属关系。亲属关系因完婚、出生、收养而发生。;①亲属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亲属包括配偶,一定范围的血亲与姻亲。狭义的亲属仅指血亲与姻亲而不包括配偶。因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而产生的、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关系。亲属一词,最早来源于《礼记?大传》,我国的封建法律基于男尊女卑、宗族为本的原则,把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宗亲又称内亲,即男系亲或父系亲,指同一袓先的男系血亲,以及嫁入的妇女,包括祖母、母、妻、子媳、孙媳等。外亲,即女系亲,指其血缘由女系相联系的亲属,包括嫁到本宗的女子家中的亲属及本宗女子嫁出后其夫家的亲属,前者如母族,即外祖父母、母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等,后者如姑表兄弟姊妹、外孙等。; ?配偶是男女双方因完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血亲指有血缘关系旳亲属,又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的血亲(如收养)。姻亲指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即由完婚使一方对他方亲属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一般分为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两类。有的国家还包括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亲属的发生亲属因婚姻、出生等法律事实而发生,也可能因法律拟制而发生。出生为自然血亲发生的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血亲关系都因出生而发生。费孝通先生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中是这样描述亲属关系的: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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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亲属间侵权责任的伦理基础
伦理是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恩格斯说:父亲、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并不是简易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笔者认为,伦理道德对于法律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植于公民内心的家庭伦理道德是本文继续探索的又一基础:伦理道德是协调家庭成员关系的基本手段,伦理是家庭精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伦理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或规范。伦理道德不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不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是人们家庭生活的提炼,并通过各个家庭内部一代又一代的经验传授,逐渐灌注后代的心灵,它依靠的是外在社会舆论来影响个人的内在信念;通过家庭成员的良心发现和精神痛苦产生约束力,使其自觉地内化伦理道德为个人修养成分。所以研宄家庭关系的伦理性对于亲属间的侵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儒家思想对于家庭伦理文化的形成一直有着深远的影响,我国古代法律的可以说基本为儒家思想和礼教所支配,儒家思想认为礼;是社会秩序的支柱,而礼;的核心则是家族和社会身份。所以古代的法律特别重视这两种身份,在法律上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法律对家族身份的极端重视,产生了大量对于亲属的特殊规定,与一般的规定并存于法典中。法律承认父权,确定父亲有支配和惩罚子女的权力。法律也承认夫权,承认尊长的优越地位。亲属之间的纠纷,侵犯和伤害等罪都是根据当事人在家族身份而裁决的,亲属容隐、留养等法律都说明家庭伦理在法律上占据重要的地位。儒家思想一直倡导仁爱,孔子的伦理思想就是以仁为核心。仁爱思想就是从家庭亲情关系中直接引伸出来的。每个人一生下来遇到的是家庭中的父母兄弟,每个家庭成员都饱含真挚的感情,并且毫无保留地爱着自己的亲人,有时还会为了自己的亲人奉献自己。受儒家思想影响下,逐渐形成了以父子为轴心,父慈子孝、夫义妇顺、兄友弟恭等为核心的传统家庭伦理,这样的伦理特色实际上一直影响了我们上千年。时至今日,仍然有很大一部分人是依赖这样的伦理标准来处理亲属之间和家庭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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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亲属侵权责任的历史沿革及亲属范围的法律框定
2.1亲属间侵权责任的历史沿革
瞿同祖先生曾说,研究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结构背后的概念,否则是无法了解那制度或法律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从这些概念中,我们才能明白法律的精神,体会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笔者对古代的亲属间侵权行为引发的责任进行陈述,加深对古代立法思想的认识,期望可以对现代的立法有一定的启迪。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的范围、指示亲等,即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它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封建统治阶级用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并用作刑事法律上判罪定刑的一个标准。中国古代亲属法以五服制度来严格界定亲属的范围,并准五服以治罪,对于亲属间的侵犯、伤害行为,处分不同常人,不适用一般条文,而是根据亲疏和尊卑长幼之序,制定了一系列特殊规定。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亲则定罪愈轻,反之,卑幼杀伤尊长,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奸非罪不论尊卑长幼,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亲属间的盗窃罪亦不同凡人,减等治罪,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重。治罪轻重既以亲疏尊卑长幼为准,服制就成为裁定罪刑的标准之一。早在晋代即按服制定罪。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皆沿用此原则,按祖父母、父母、子孙、期亲、大功亲、小功亲、總麻亲种种不同身份,区别罪刑,详细规定于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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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亲厲范围的法律框定
要研究亲属间的侵权,必须对亲属以此所包含的范围有所了解。亲属关系在在中国文化中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人们口中常说的自家人;含义十分广泛,甚至包含整个家族远亲,包括了说话人背后的那个圈子;,而每个人心中的圈子;包含的亲属范围可能又不同。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亲属的范围进行明确的法律框定。亲属作为一个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解释,但从我国《继承法》、《婚姻法》以及《收养法》中可以找到一些关于亲属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由此总结出现行法中体现出的亲属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对亲属的范围进行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亲属关系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完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收养法》第七条规定: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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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亲属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14
3.1亲属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4
3.2亲属间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4
3.3亲属间的侵权行为..........15
3.3.1亲属间的人身侵权..........15
3.3.2亲属间的财产侵权..........16
3.4亲属间侵权行为的特殊问题不作为侵权..........17
第4章构建亲属间侵权责任体系的思考..........22
4.1完善侵权责任法的内容..........22
4.2确立亲属间侵权损害的救济制度..........23
4.3确立亲属间侵权责任的赔偿制度..........24
第4章构建亲属间侵权责任体系的思考
4.1完善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笔者认为,亲属间的侵权应该作为一个特殊的规定出现在侵权责任法内。首先,亲属间的侵权并不排除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致的。之所以把亲属间的侵权区别对待,是因为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处理原则的特殊性,有必要将亲属间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中予以完善。至于侵权责任法该如何完善,笔者有如下几点意见:第一,明确的规定亲属间侵权的制度。将亲属间的侵权行为作为特殊的一章列入侵权责任法的范围。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同时,对亲属间侵权责任作出特殊的规定,需将亲属关系在社会关系中承担的特殊功能体现出来,对于亲属法以及侵权责任法未明文规定的亲属间的侵权行为,不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法来处理,需要将处理亲属关系涉及的侵权责任特别以及优先适用。第二,明确亲属间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主体是适用特别条款的重要条件,要明确规定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必须先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范围,本文所提及的亲属间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主要包括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以及配偶。第三,明确亲属侵权责任的范围。在确立亲属间侵权责任的同时,需要对亲属间侵权承担责任的范围予以限定。上文已经提到过,父母对子女的人身侵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教育的原因导致的,所以应该赋予父母一定限度内自由。同样,在处理其他亲属的侵权责任上,也应该以化解纠纷,维护家庭和睦为前提,对于轻微的人身侵权,如果当时人已经和好,也无需再承担责任。所以,笔者认为亲属间侵权的范围是需要考虑家庭的因素,在认定上比一般的侵权行为更为宽泛一些,一些亲属间的轻微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可以不认定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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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近年来,我国亲属间的侵权之诉一直在呈现上升的趋势,对于传统伦理影响下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冲击,我国司法界对这个问题也是一直持保留的态度。亲属间侵权之诉的出现,意味着民众的法制观念正在提升,也是我们的社会正在进步的表现,这与国家一直致力于进行法制建设是分不开的。侵权责任的救济,必须依赖法律的完善,法律的特点之一就是存在滞后性;,法律会赶不上经济的发展速度,导致无法处理一些现实性,现代化的问题。所以建立亲属间的侵权制度,是完善我国法律机制的重要步骤,有助于实轭我国的法律现代化的发展,更有助于实现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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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